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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院党委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某某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科技服务与推广、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院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的选拔、调整、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五)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等,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六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节院长
第十七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外代表学院,对内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十八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决定、院党委的重要决议,讨论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与推广,制定和实施教学标准、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计划,检查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科技成果、技术服务推广效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和建立以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及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筹集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
(六)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工作方案,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举行一次,按期换届。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四节院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技术服务与推广方案,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立项和成果鉴定等事项,负责专业技术职务推评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院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审核学生培养方案,监督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学院教学成果奖,审定学院教改课题和教材建设项目。
教学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与专业建设相关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质量监控、教学改革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院学生教育与管理方案,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协调学生教育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学生教育管理,监督学生教育管理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分别协调和处理党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党政工作机构、业务机构和监督机构。
各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依法治校工作机构,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组织。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文化学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国家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节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均称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教学单位党组织是其政治核心,书记主持教学单位党的工作,主任主持教学单位行政工作。
教学单位有关发展规划、专业布局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教学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拟订本单位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质量监控体系建设规划,并具体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组织本单位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实施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工学结合课程建设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核推荐工作,经学院授权聘任本单位教师及工作人员;
(五)依法筹措和使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师生的奖惩,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与就业推荐;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教学单位设立与专业设置相协调的教学、学生管理、学生就业指导管理机构。
第六节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武装部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办学行为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三十七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
教育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教学工作作为日常性的中心工作,把教学基本建设放在优先地位。
第三十八条学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现代人才质量观,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综合发展。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院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
第四十条学院构建与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完善考核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学历、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四十三条学院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第四十四条学院引导和支持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国家规定与国内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四十六条学院各类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二节专业建设
第四十七条学院充分发挥专业建设的龙头作用,密切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确定专业发展目标并加强建设,带动学院整体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四十八条学院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依据专业建设规划,构建国家级、省(部)级、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四十九条学院引导教研室围绕教学团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设施条件、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科学研究与推广服务
第五十条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依托专业和人才优势,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发挥科技研发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五十一条学院围绕专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战略,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确定科技研发工作方向和重点,注重不同专业领域的交融和集成,鼓励多专业结合,加强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科研实训条件建设,加强技术创新,突出应用开发,促进成果转化,拓宽服务面向。
第五十二条学院实行统筹规划、分头实施、分类指导、项目管理的科研工作体制,实施激励性的科研政策,鼓励、支持并有效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各级各类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申报,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学院科学研究机构是相对稳定的科研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规模分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四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托智力密集、专业综合等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服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院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建设,完善校办企业法人约束机制,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院社会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政策法规,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各类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五十九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是人才培养的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十条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和技能提升等活动;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发表科研学术成果;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一条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承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自觉履行教师聘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学生创造精神,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九)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学院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的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应积极服务于学院教学中心任务,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业务知识培训、进修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保守国家秘密及学院的工作秘密、技术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工勤人员是指校内按工人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学院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工勤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以上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人事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上述人员,依法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测评制度,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法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七十条学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五章学生与学生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院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七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标准(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毕业生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五)对学院给予的奖惩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四)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七十四条学院加强学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以及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十六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第七十八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第八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一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支撑保障
第八十二条学院建立和实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
鼓励各系、各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院收入,增强办学实力。
第八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四条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八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十六条学院按照“合理配置、效率优先、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实施对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八十七条学院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八十八条学院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八十九条学院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为学院办学提供服务保障。
后勤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化。
第九十条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保护师生员工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奖励与惩戒
第九十一条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十二条学院对获得上级重大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十三条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法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民主监督
第九十四条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九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某某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代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十六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各部门相应实行事务公开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学院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和细则。
各系、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八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其他重要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某某省教育厅审核。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院党委和院行政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教育厅审核后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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