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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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2.1实施领导小组
福建三宝220kV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韩宏儒
成员:
郑建福、杨志民、吴添志、陈广龙。
2.2职责
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施工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现场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负责施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现场施工过程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3.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安全文明实施细则》、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3.2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3.2.1根据收集汇总,福建三宝220kV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3.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最低点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下列所列数值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7
3.2.2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2.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3.2.4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3.2.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3.2.6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3.2.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2.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2.9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2.10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2.1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3.2.12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2.13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2.14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3.2.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3.2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3.3.3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3.3.4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3.3.5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3.6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4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2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4.3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4.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4.5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5.1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5.1.2、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5.1.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5.1.4、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5.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5.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5.1.7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
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5.1.8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1.9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2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5.2.1、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5.2.2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2.3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5.2.4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5.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5.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5.2.7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
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8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9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10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6.1.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6.1.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6.1.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6.1.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6.1.5变配电所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6.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6.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6.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6.1.9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6.1.10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6.1.11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6.1.12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6.2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6.2.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6.2.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6.3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3.1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3.2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6.3.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3.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3.5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3.6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3.7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6.3.8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6.3.9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3.10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3.11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6.4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6.4.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6.4.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6.4.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时;
6.4.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6.4.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4.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6.4.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6.4.8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6.4.9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6.4.10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6.4.11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6.4.12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6.4.13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
严禁冒雨作业。
6.4.14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
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4.15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4.16不得人货混装。
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
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4.17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
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
装卸时严禁火种。
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6.4.18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4.19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
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4.20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
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6.4.21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4.22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
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4.23严禁料斗内载人。
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4.24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4.25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
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6.4.26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6.4.27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
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6.4.28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4.2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6.4.30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6.4.31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7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7.1.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7.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7.3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7.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7.3.3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4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7.4.2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7.6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1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7.7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7.1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7.2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7.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8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8.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9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9.1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10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0.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7.10.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11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7.12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7.12.2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7.12.3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7.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7.13.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7.13.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7.13.3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
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
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7.13.4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7.14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7.14.2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
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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