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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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审查采区设计、安排生产计划及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和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严把安全关。
2.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3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以解决。
2.4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2.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对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管理从严要求,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2.6每日审阅并签署通风调度日报和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进行检查落实。
2.7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上报,每季度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3.通风副矿长:
协助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和行政监督。
4.各分管副矿长: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组织分管科室作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生产副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同时每季度要对反风设施组织检查。
5.矿其他副总:
抓好分管业务保安工作,技术上对矿总工负责。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在安排生产和审批措施时要按规定落实“一通三防”的技术措施。
6.通风科科长:
在矿长、总工及通风副总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负责。
7.其他科室和基层单位:
单位正职为本单位“一通三防”业务第一责任者。
7.1机关职能科室(生产调度室、安监站、劳资科等):
协助通风科做好“一通三防”管理,并给予适当监督;
7.2机电科:
确保主扇的安全运行,每季度至少对反风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完好可靠。
作好本机电设备管理和监督井下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杜绝电器失爆。
7.3供应部门:
确保“一通三防”材料设备供应;
7.4井下辅助和采掘单位:
根据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爆破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引爆火源产生,配合通风科做好相关“一通三防”工作。
8.通风科:
是“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一方面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其它井下单位“一通三防”执行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需要矿或公司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主要通风机时,由机电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井下因停风影响的地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及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矿井反风设施由矿组织有关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每三年进行一次全矿井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5、设计、生产、通风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6、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符合规定,保证矿井内各用风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统一规定。
7、不断改善通风系统,确保巷道畅通无阻,巷道失修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使工况点既合理又经济。
8、通风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全面检查,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每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的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9、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制定措施,贯通前后通风科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10、改变矿井总风量或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通风科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系统稳定,合理、可靠。
(二)矿井通风设施管理
1、矿井生产设计内容中应包括通风设施位置,为其提供合理的建筑条件。
2、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筑、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并严格按标准化进行施工。
3、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详细落实撤除、封闭的时间、顺序及技术要求。
4、井下每处的两道(或两道以上)风门严禁同时打开,防止造成风流短路。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何种原因损坏风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现场及时采取措施,临时维持通风系统,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以便及时维修,否则从严追查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分管通风的总工程师或通风副矿长批准都不准拆除、破坏和迁移通风设施,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7、通风设施附近(风门前后5米、测风站前后15米、密闭墙前5米和栅栏内)不准有车辆停留、材料存放、杂物堆积、淤泥积水。
8、通风科每旬至少对矿井通风设施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
(三)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机安装由掘进施工单位提前3天提出申请交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确定位置并联系机电部门安装。
2、机电部门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巷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延接和日常维护,风筒的安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4、施工单位要切实保护风筒,不得挤压、撕裂和放落风筒,严禁拆开风筒。
喷浆完毕后要及时清理风筒上的回弹料。
5、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部门设专人管理,局扇管理牌板由通风科设专人管理和填写。
6、单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7、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否则追究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当班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协同瓦斯检查员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汇报矿调度、通风调度。
8、巷道施工完毕后,通风科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机电部门回撤局部通风机,并将风筒全部拆除升井修理。
9、每旬通风科按标准对局部通风情况进行一次达标验收检查,结果填入通风检查汇总表。
10、通风科负责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出现循环风。
二矿井防治瓦斯管理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科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再汇报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在检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9%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探头。
7、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井下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
10、矿井瓦斯日报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11、矿技术设计部门和负责掘进施工技术的总工程师严格把关,杜绝盲巷出现。
12、盲巷闭前栅栏处瓦斯检查由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同时检查密闭及闭前栅栏情况。
13、凡停风停工的独头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启封盲巷封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闭内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山救护队启封和排放。
15、巷道贯通应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16、贯通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7、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以防止因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
18、掘进巷道接近煤层、断层褶曲、老塘时,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便加强通风瓦斯检查和管理。
1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科、队长带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电工等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0、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由矿组织人员,由救护队排放。
21、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火源,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井下烧焊及其它高温作业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进行;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失爆现象发生;
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说明执行。
2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排区每季度对全矿井主要用风地点和进回风巷空气成分进行一次分析化验,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24、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三矿井防治粉尘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系统,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范围进行管理,未设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主要运输巷、胶带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各有关单位均要设齐防尘喷雾,并保证正常使用。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拆除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责任。
4.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投产。
5.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的规定。
6.通风科、采、掘队及各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洒水工作,保持巷道潮湿不干燥,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
7.隔爆设施的安设由通风科科管人员现场指定位置,由封闭队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采掘工作面内隔爆由采掘单位负责移挪、管理。
8.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测尘员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操作规程》完成,并及时填表上报。
9.通风科每月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矿井综合防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不按要求进行防尘工作,损坏防尘设施或不经批准拆卸设施者,严肃追究责任。
四矿井防火管理
1.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召开防火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防火系统;
包括矿井反风系统、胶带输送机防火系统、煤炭自燃防火系统、井下工人防火培训等。
2.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检处负责监督检查。
3.井下消防材料库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材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其它地点的防灭火器材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
5.各采、掘队必须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定施工,避免产生自燃发火隐患。
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选择在围岩完整、压力较小的地点。
7.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地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8.加强煤巷高冒空区检查,并挂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通风科负责自救器管理工作,发放室应配有检查和维修所必须的器具。
10.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通风科管理制度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科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
5、在检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自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9%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7、井下放炮,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12、盲巷闭前栅栏处瓦斯,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巡回检查,同时检查密闭及闭前栅栏情况。
13、凡停风停工的独头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8、掘进巷道接近煤层、断层褶曲、老塘时,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通知通风科,以便加强通风瓦斯检查和管理。
19、因停风造成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科、队长带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电工等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23、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符合规定,保证矿井内各用风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统一规定。
24、通风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全面检查,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包括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的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25、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制定措施,通风科按措施实施,贯通后通风科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26、改变矿井总风量或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风量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7、通风科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系统稳定,合理、可靠。
28、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筑、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并严格按标准化进行施工。
29、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详细落实撤回、封闭的时间、顺序及技术要求。
30、井下每处的两道(或两道以上)风门严禁同时打开,防止造成风流短路。
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何种原因损坏风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现场及时采取措施,临时维持通风系统,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以便及时维修,否则从严追查处理。
3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通风领导批准都不准拆除、破坏和迁移通风设施,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33、通风设施附近(风门前后5米、测风站前后15米、密闭墙前5米和栅栏内)不准有车辆停留,材料存放,杂物堆积,淤泥积水。
34、通风科每旬至少对矿井通风设施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
35、掘进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中要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6、巷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延接和日常维护,风筒的安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37、施工单位要切实保护风筒,不得挤压、撕裂和放落风筒,严禁拆开风筒。
38、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部门设专人管理,局扇管理牌板由通风科设专人管理和填写。
39、单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40、局部通风机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否则追究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当班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协同瓦斯检查员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汇报矿调度。
41、巷道施工完毕后,通风科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机电部门回撤局部通风机,并将风筒全部拆除升井修理。
42、每旬通风科按标准对局部通风情况进行一次达标验收检查,结果填入通风检查汇总表。
43、通风科负责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出现循环风。
44、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系统,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范围进行管理,未设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45、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主要运输巷、胶带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各有关单位均要设齐防尘喷雾,并保证正常使用。
46、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责任。
47、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投产。
48、通风科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洒水工作,保持巷道潮湿不干燥,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
49、隔爆设施的安设由通风科技术人员提出设计,由防尘队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
50、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测尘员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操作规程”完成,并及时填表上报。
51、通风科每月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矿井综合防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不按要求进行防尘工作,损坏防尘设施或不经批准拆卸设施者,严肃追究责任。
测风制度
一、矿要根据矿井井型、采区布置和测风总的数量配齐测风员。
二、测风员要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三、每10天对矿井主扇、采区、大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等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变动或通风系统改变时要及时进行测风。
五、测风总的布置
1、采煤测风测一点:
地点在回风回风口往里10~15m处。
2、掘进工作面:
局扇吸风量,局扇全风压供风量,迎头风量。
3、采区进、回风量:
主要进、回风巷,井筒风量。
4、主扇风峒,主扇排风量。
5、变电所、火药库等峒室和皮带巷及其它供风量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测风点。
6、井下各测风点要设瓦斯检查牌板,做到内容全面、清晰;
数据准确。
7、矿井大巷、皮带巷、行人巷、轨道巷、运输巷等要测定风量进行风速换算。
六、测风员测风后上井要及时计算出风量、风速等数据报通风主管工程师审核、分析。
根据测风结果制定调风措施。
七、测风员负责编制测风旬报、月报,由通风主管工程师、科长、通风矿长(副总)、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八、矿井要配齐(微速、中速、高速风表)。
各用风量要满足仪器强检时测风需要。
仪器要根据强检计划定期强检,确保仪器完好。
测风数据准确可靠。
九、测风员要爱护测风仪器,下井仪器要有护套,不得挤压、碰撞。
“一通三防”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严格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不断提高检查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3.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检查“一通三防”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落实处理。
4.每旬组织全科队长以上干部对矿井进行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汇总后由科、矿进行平衡解决。
5.每月16日为全矿“一通三防”检查日,由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通风系统、巷道失修、综合防尘和瓦斯管理等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复查时间,对整改不到位的必须给予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一、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
1、矿井必须有煤尘爆炸鉴定资料,确定其爆炸指数。
2、矿井需要安设隔爆设施的地点,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
3、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必须设置主要隔爆水棚设施。
4、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半煤岩掘进巷道;
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5、隔爆水棚必须符合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平方米;
辅助棚不少于200L/平方米。
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米,主要棚的棚科长不少于30米。
辅助棚的棚长不少于20米。
6、隔爆水棚前列(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
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
水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米;
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米,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20米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7、隔爆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水槽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度正负5度,钩尖长度为25毫米。
8、隔爆设施的安设由通风科科管人员现场指定位置,由防尘队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棚,要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9、隔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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