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C00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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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
许可标志“TS”采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尺寸可根据产品的大小确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5mm,一般为10mm、15mm、20mm等。
B3许可标志的使用
许可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2)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
(3)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上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4)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许可标志。
B4其他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对许可标志的样式和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附件C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C1专业人员
C1.1管理人员
(1)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2)设置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在原材料、压力加工、热处理等制造过程和产品检验等主要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适用时)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C1.2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产品制造相适应,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如压力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的技术人员。
C1.3检测人员
(1)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验、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金相分析(适用时)人员等,所配备的检验、试验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2)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影响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应当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过程中无损检测岗位至少有1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Ⅱ级及以上人员。
C2生产条件
C2.1厂房场地
(1)具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厂房;
(2)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保管条件,应保证材料标识清晰、防止混坯;
(3)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库房或者专用场地,起重吊具、标示标牌等,满足防机械损伤、防腐蚀、防混放的要求;
(4)具有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可追溯性的有效的产品档案保管条件。
C2.2生产、检验环境
产品的生产、检验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与工装设备布置合理,检验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
环境温度、湿度满足试验、检验的要求。
C2.3生产设备
(1)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
(2)热轧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加热炉、高压水除鳞设备、四辊轧机、精整设备、剪切设备、火焰切割设备(适用时)、无损检测设备(适用时)、热处理设备(适用时)。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满足产品交货状态的热处理设备;
(3)热轧钢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加热炉、高压水除鳞设备、粗轧机、精轧机(炉卷轧机)、冷却装置、卷取机等;
(4)冷轧钢板(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焊接(适用时)、酸洗、冷轧(或酸轧机组)、热处理、精整等设备;
(5)不锈钢钢板(带)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酸洗、抛丸、固溶处理等设备;
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生产的需要。
C2.4生产、检验关键工序
(1)热轧钢板制造一般应当有板坯或钢锭验收、清理、加热、高压水除鳞、轧制、冷却、剪切(或火焰切割)、无损检测(适用时)、热处理(适用时)、检验检查等生产检验工序;
(2)热轧钢带制造一般应当有钢坯验收(适用时)、加热、高压水除鳞、粗轧、精轧(或炉卷轧制)、层流冷却、卷取、检验检查等生产检验工序;
(3)冷轧钢板(带)制造一般应当有钢卷验收、焊接、酸洗、冷轧(或酸轧)、分卷、热处理、精整、检查检验等生产工序。
(4)不锈钢钢板(带)制造还应当具有酸洗、抛丸(适用时)、固溶处理等工序。
上述关键工序不得分包。
C2.5标志工具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许可标志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其器具。
C2.6检测手段
C2.6.1检测仪器
(1)应当根据许可产品的钢坯验收、工序间检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金相等检测仪器;
(2)生产不锈钢产品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晶间腐蚀试验设备;
(3)应当配备相应的试样加工设备;
上述检测及其试样加工不得分包。
C2.6.2无损检测设备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制造需要的无损检测设备。
C2.6.3计量器具
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其种类、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能力相适应,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附件D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
D1基本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单位约请后,应当与制造单位联系确定具体的型式试验时间;
(2)型式试验程序包括抽取试验试验样品、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
(3)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单位收到报告后在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4)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5)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单位可以约请原型式试验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6)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7)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相关的记录承担保密责任,并且对型式试验样品妥善保管和处置;
(8)型式试验机构每年年底应当填写本年度《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录D-1),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D2抽样与现场检测
D2.1抽样方式
(1)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抽样人员在制造单位成品库出厂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保证抽样合理,并且符合表D-1~D-6的规定,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的检验资料、质量检验报告,以确认与所抽样品的一致性;
(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的范围,涉及的产品标准、典型规格产品、抽查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见表D-1所示;
(4)取样位置和数量等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D2.2 现场检查、检测
抽样人员在制造单位现场依据表D-1确定抽查品种和批次后,每炉批号样品分别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D2.2.1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
依据制造单位申请的范围,抽样人员对抽取的每炉批各3张钢板样品,依据标准要求检查样品的表面质量并进行长度、宽度、厚度等几何尺寸公差的检测。
D2.2.2超声检测检测的监督(适用时)
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超声检测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对已完成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的样品进行现场超声检测的监督。
制造单位超声检测人员完成检测工作并且出具相应超声检测报告。
超声检测报告与其他记录一并由型式试验机构归档。
D2.2.3理化和工艺性能检验试样的取样
理化和工艺性能检验的试样在经过表面质量和几何尺寸公差检查、无损检测(适用时)合格的样品上切取。
取样应当由抽样人员监督,并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切取初验试样、备用样和复验样。
所有试样都要做好不易脱落的标记。
D2.3试样封样
(1)抽样人员对初验样(包括备用样)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清点数量后包装,并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一份和试样封在一起,试样由抽样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共同签封,由制造单位寄(送)试样型式试验机构,另一份抽样单由抽样人员随其他抽查资料交型式试验机构,第三份抽样单留存制造单位;
(2)抽样人员对复验样包装,经抽样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共同签封后,封存在制造单位并由制造单位妥善保管;
(3)初验样有不合格项时,由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将抽样人员封存在制造单位的复验样寄(送)型式试验机构。
(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后,复验样由制造单位自行处理。
D3检验与试验
D3.1试样标识
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样保持有适当密码标识,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以试样密码标识进行检测与试验和传递试样。
D3.2试验要求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与试验。
除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者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本机构的试验和检验场所内进行试验。
D3.3专业设备试验的检测及其检测结果的确认
需对钢板进行超声检测的,可以在制造单位现场借助制造单位的超声检测设备,由其超声检测人员进行。
型式试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对制造单位的超声检测设备、超声检测人员资质进行确认,并且监督超声检测全过程,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制造单位超声检测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超声检测II级或以上资格;
型式试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有超声检测II级资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由抽样人员现场监督的超声检测报告予以确认。
D4试验后试样的管理
D4.1试样的保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后的试样。
D4.2试样试验后的处理
型式试验用试样在试验结束,自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发出后,试验合格的试样保存3个月,不合格的试样保存6个月,随后由型式试验机构处理。
D5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型式试验试样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时,则样品的型式试验合格。
当某一检验与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该检验与试验项目按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复验。
当该项目的复验结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时,则判定该项目检验与试验合格;
否则该项目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
D6补充规定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评定的试验项目,应当从其规定。
表D-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型式试验抽样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
涉及的产品标准
典型规格产品
类别
组别
抽查炉批数
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
(1)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2)GB6653《焊接气瓶用钢板》
(3)GB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4)GB19189《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
(5)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6)GB/T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7)GB/T4238《耐热钢板和钢带》
(8)GB/T5213《深冲压用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1)热轧钢板:
≤40mm、>40mm~80mm、
>80mm~120mm、
>120mm~200mm
的典型规格产品
(2)热轧钢带:
≤16mm、>16mm~25mm的典型规格产品
3.冷轧钢板和钢带
≤4mm、>4mm的典型规格产品
见表D-2~表D-6
每一产品标准、每一典型规格产品、每一牌号类别的每一牌号组别分别抽取2个炉批的产品实物
(1)型式试验项目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2)替代原则:
不同类别不能互相代替;
同产品标准,同典型规格、同类别中,高组别的可以替代低组别,同组别中,任一牌号可互相替;
。
(3)具体牌号的组别规定见表D-2~D-6
注:
1.5~7标准中的钢板牌号仅限GB150《钢制压力容器》中涉及的不锈钢品种和牌号;
2.国内制造单位生产的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小于540MPa的材料牌号参照表D-1执行
表D-2GB713-2008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
牌号
A
1
Q245R
2
Q345R
3
Q370R
4
18MnMoNbR
5
13MnNiMoR
B
15CrMoR
12Cr1MoVR、14Cr1MoR
12Cr2Mo1R
表D-3GB6653-1994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
HP245、HP265、HP295、HP325
HP345、HP365
表D-4GB3531-1996(含第1号修改单)标准中
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
16MnDR
15MnNiDR
09MnNiDR
表D-5GB19189-2003标准中不同产品的牌号类别、牌号组别规定
07MnCrMoVR
07MnNiMoVDR
12MnNiVR
表D-6GB/T3280-1992、GB/T4237-1992、GB/T4238-1992标准中
0Cr13A1、0Cr13
0Cr18Ni9、0Cr18Ni10Ti、
00Cr19Ni10
0Cr17Ni12Mo2、0Cr18Ni12
Mo2Ti、00Cr17Ni14Mo2、
0Cr19Ni13Mo3、
00Cr19Ni13Mo3
C
00Cr18Ni5Mo3Si2
附录D-1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可横向印制)
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负责人:
上报日期:
编号:
序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
名称
材料
规格
证书
编号
结论
签发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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