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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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附件1至附件5中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除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复杂,需要进行设计验证的产品;
(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对其性能有较大影响,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的产品;
(三)压力管道元件的主要性能指标不能通过出厂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必须采用型式试验进行验证的产品;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
第五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根据其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划分为不同的试验单元。
当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与附件1至5的典型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过程作用、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可将其划分在相应的试验单元内时,如果该试验单元内的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并且在覆盖范围内时,可以免做本规则所规定的型式试验。
第六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随机抽取试验样品(试件)、对试验样品(试件)进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
第二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
第一节申请与接受试验
第七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包括:
申请与接受试验、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八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若为进口代理商约请,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产品技术参数和规格范围;
(三)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
(四)型式试验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与其协商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二节设计审查
第十条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对于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以及通用阀门等可以不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影响产品特性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等。
必要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
第十二条制造工艺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制造工艺能否满足产品的生产要求,以确定制造单位是否有稳定可靠的产品制造工艺。
如果制造工艺文件已经由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审查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不再进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项目是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设计审查项目。
第三节抽样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由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
型式试验样品(试件)也可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抽样。
型式试验机构或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合理抽样,保证型式试验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例外。
第十七条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设计文件、制
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件)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
抽取的样品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第十九条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件)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件)一并封样。
第二十条自抽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第四节检验与试验过程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件)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试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在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具有适当标识的样品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样品号进行检测与试验。
无法按样品号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证操作专用设备、从事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溯性。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编制专用试验装置的校验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装置、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加以控制,对与检验与试验无关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应当派员监督试验过程,以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五节试验样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试件)及备份样品(试件)。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用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检验与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后由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都符合规定时,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判定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一)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时,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判定为合格。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不合格:
1.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文件不能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一)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则该样品(试件)判定为合格。
(二)同一检验与试验项目有一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该检验与试验项目的复验,当样品(试件)复验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的样品检验与试验合格;
否则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不合格。
(三)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
1.检验与试验的同一项目有二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
2.一件样品(试件)的多项检验与试验项目不合格时。
第七节型式试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将型式试验报告报委托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受理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6)。
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报告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名称、制造单位全称、试验依据(标准以及相应的检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且加以说明)、样品(试件)的描述及识别名称、设计审查结果、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结果、试验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试验条件的说明等。
第三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核准范围相适应的检验试验能力,必须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核准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型式试验的工作质量负责。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型式试验机构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型式试验资格的处理。
(一)超范围开展型式试验工作;
(二)不符合型式试验机构条件或者不能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
(三)出具失实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型式试验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五)未经允许,泄露压力管道制造单位的技术机密、商业和企业秘密;
(六)其它违反有关法规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压力管道元件,编制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方案。
其内容至少包括本条的规定。
(一)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相应的检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加以说明)。
(二)设计审查的项目和内容,并且加以说明。
(三)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方式(集中抽样或者分批抽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的确定,以及保证型式试验结果置信度的说明等。
(四)如下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内容和方法(注):
1.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
2.样品(试件)要求;
3.主要关键项目的检验与试验程序和方法;
4.主要试验设备、仪器或装置要求;
5.数据处理方法;
6.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等。
注:
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型式试验机构可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加以验证(如应力测定、制造技术鉴定等)替代破坏性试验。
第三十五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具有一定的产品覆盖范围。
对于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其型式试验的样品(试件)的产品覆盖范围列于附件1至附件5中。
本规则未列入的压力管道元件,由型式试验机构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样品(试件)的产品覆盖范围:
(一)与样品(试件)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过程作用、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
(二)在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应具有与样品(试件)相近的固有可靠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重大改变时;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评审要求时;
(五)型式试验超过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期限时;
(六)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用户要求时。
第三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过型式试验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卖《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典型产品
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
一、典型产品及试验项目
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的典型产品包括:
(一)管件(弯头、三通);
(二)直埋式保温管及其管件;
(三)真空绝热管及其管件;
(四)组合装置或设备(过滤器、阻火器);
(五)绝缘法兰(接头);
(六)弹簧吊架。
其试验项目见表1—1所示。
表1—1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典型产品
型式试验的产品及试验项目
产品名称
试验
单元号
型式试验项目
设计审查项目
检验与试验项目
无缝
对焊管件
弯头
Ⅰ—1
制造成形工艺方法和要求,热处理工艺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和比例,焊接工艺及其评定(适用于焊接产品)等
表面质量,几何尺寸及其偏差,形位公差,原材料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质量(适用于焊接产品),热处理,无损检测,壁厚测量,爆破试验
三通
四通
Ⅰ—2
有缝对焊管件
Ⅰ—3
Ⅰ—4
直埋式保温管及其管件
Ⅰ—5
保温结构设计,疏水管及其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方法,热处理工艺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焊接工艺及其评定等
内管及其管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同Ⅰ—1~4试验单元的检验与试验项目注),保温性能,防腐层检漏电压,防腐层抗冲击性能,总体抗压强度和轴向滑动性能
续表
真空绝热管及其管件
Ⅰ—6
强度计算书,制造工艺方法,热处理工艺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焊接工艺及其评定等
表面质量,几何尺寸及其偏差,形位公差,内管及其管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同Ⅰ—1~4试验单元的检验与试验项目注),真空绝热性能
过滤器
Ⅰ—7
表面质量,几何尺寸及其偏差,形位公差,原材料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质量,热处理(当需要时),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当开孔半径大于直径的1/2时),过滤压力降(当需要时)
阻火器
Ⅰ—8
表面质量,几何尺寸及其偏差,形位公差,原材料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质量,热处理(当需要时),无损检测,液压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降(当需要时),阻火性能
绝缘法兰(接头)
Ⅰ—9
表面质量,几何尺寸及其偏差,形位公差,原材料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质量,热处理,无损检测,液压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电性能安全测试(绝缘电阻、抗电性能),环境温度模拟试验(气密性试验、绝缘电阻、抗电性能)
弹簧吊架
可变弹簧吊架
Ⅰ—10
设计文件(当需要时),制造成形工艺方法,热处理工艺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焊接工艺及其评定等。
支吊架表面质量,支吊架几何尺寸及其偏差,支吊架形位公差,弹簧硬度、刚度,载荷偏差度,恒定度,超载度
恒力弹簧吊架
Ⅰ—11
当内管及其管件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可免除。
二、样品(试件)抽样规则
用于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及管件应当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在同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型式试验;
同批产品指:
相同的设计、相同批原材料、相同的制造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热处理)、相同的规格尺寸。
一般情况下,样品(试件)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件,若型式试验机构根据过去已有的型式试验结果,能保证其试验结果的置信度时,可降低样品数和抽样基数。
当试验样品(试件)不合格需要复验抽样时,应当加倍抽取复验样品(试件)。
三、压力管道用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的覆盖范围见表1—2。
表1—2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
样品(试件)型式试验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注)
无缝管件
1.同时满足下列规格尺寸的弯头PN、DN
(1)0.5DN*≤DN≤2DN*
(2)0.5PN*≤PN≤3PN*
2.具有和样品(试件)相同或者相近的加工工艺(冷、热成形方法及其热处理的组合)
有缝管件
1.同时满足下列规格尺寸的三通或四通PN、DN
3.在焊接工艺评定覆盖范围内的产品
1.用的内管及其管件的适用范围满足Ⅰ—1~Ⅰ—4单元的适用范围注2;
2.有与样品(试件)相同的保温结构;
3.外管与工作管公称直径的比值不超过样品(试件)的比值
1.内管及其管件的适用范围满足Ⅰ—1~Ⅰ—4单元的适用范围注2;
2.样品(试件)相同的绝热结构;
3.与内管公称直径的比值不超过样品(试件)的比值
1.同时满足下列规格尺寸的过滤器PN、DN
(2)0.5PN*≤PN≤3PN*
2.有和样品(试件)相同或者相近的过滤结构;
3.焊接工艺评定覆盖范围内的产品
1.同时满足下列规格尺寸的阻火器PN、DN
2.有和样品(试件)相同或者相近的阻火结构;
1.满足下列规格尺寸的阻火器DN、PN
(2)0.5PN*≤PN≤3PN*
2.具有和样品(试件)相同或者相近的绝缘结构
弹簧支吊架
适用于任一型号的可变弹簧支吊架
适用于任一型号的恒力弹簧支吊架
(1)PN*、DN*分别为样品(试件)公称压力、直径,PN、DN分别为覆盖范围内公称压力、直径。
(2)当内管及其管件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可免除。
四、主要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
(一)爆破试验
1.试验要求
管件的爆破应当在试件进行形位公差、尺寸、壁厚测量之后,在试件端部焊接试验短节,组成压力试验系统(如图1—1),试验系统应当能够承受试验压力的110%。
当过滤器进行爆破试验时,可以直接采用实物进行爆破试验。
试验短节的长度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当试件直径小于300mm时,其试验短节不小于其外径,
(2)当试件直径大于等于300mm时,其试验短节不小于150mm;
图1—1
2.爆破试验结果的判定
当爆破试验结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爆破试验判定为合格:
(1)试件的爆破压力不得低于计算的爆破压力:
式中:
PC—计算爆破压力,MPa;
σb—材料的标准拉伸强度,MPa;
δ—样品(试件)端部的实测壁厚的平均值,mm;
D—样品(试件)端部的实测直径的平均值,mm。
爆破时,其爆破口的形貌应为塑性断口。
(2)当最终试验压力达到计算爆破压力的1.10倍时,试件还没有爆破,此时可以终止试验,试验合格。
(二)直埋式保温管的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试验方法
1.总体抗压强度和轴向滑动试验
(1)试验要求
总体抗压强度和轴向滑动试验的试件应当使外管承受均匀载荷,其载荷值应不低于0.08MPa,试件长度应不小于2500mm,可以采用砂箱进行测试,在砂箱上配备钢性压板。
见图1—2所示。
图1—2直埋式保温管的总体抗压强度和轴向滑动试验图
(2)试验方法和程序
①空载试验
在未加砂前,将试件夹固在砂箱,推动内管,推动速度10㎜/min,滑动位移量为100㎜;
推动时应当无卡住现象。
往返推动内管3次,每次为不停顿的进退各1次,记录每次推力大小,并计算空载时平均推力F0(6次的算术平均值)。
②加载试验
加载:
砂箱加砂至附图1—2高度,在刚性盖板上施加力G,以模拟其外加载荷为0.08Mpa的荷载(含砂自重荷载)。
在加载的情况下,推动内管(工作管),推动速度10㎜/min,位移量为100㎜;
往返推动3次,每次为不停顿的进退各1次,记录每次推力大小,并计算加载时的平均推力Fi(6次的算术平均值)。
③计算空载时平均推力与加载时平均推力的比值。
(3)直埋式保温管的总体抗压强度和内管轴向移动试验的结果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直埋式保温管的总体抗压强度和轴向滑动试验的结果判定为合格:
①总体抗压强度不应当低于0.08Mpa,即在0.08MPa的荷载下,保温管的结构不被破坏,工作管在轴向滑动时,无卡涩现象;
②空载时平均推力与加载时平均推力的比值不小于0.8。
2.防腐层冲击强度试验
A、冲击试验机应当能保证冲击锤自由下落,冲击锤的质量为:
1000g±
2g,与冲击试件的接触面直径为25mm。
B、从防腐钢制管上截取500mm的管段,制成一组冲击试件(不少于5件)。
每一试件的尺寸为350mm×
170mm×
管壁厚(350mm为沿钢管轴向长度),对每一试件用5000V的直流电压进行电火花检漏,应当无漏点。
(2)试验程序和方法
①用磁性测厚仪测量防腐层厚度,要求在每个试件上距边缘的距离大于38mm的范围内均匀测量4点,用1组试件所测各点的算术平均值代表该样品的防腐层厚度s(mm)。
②计算试验冲击功和冲击高度,用测量的防腐层厚度s的5倍,作为冲击功AK(J),并以此AK计算冲击高度H(m)。
③在冲击试验机上用计算的冲击高度H对温度为20℃±
2℃的试件表面进行冲击,冲击点可以任意选择,但冲击点距离试件边缘不小于30mm,相邻冲击点之间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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