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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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亲属制度的沿革
–亲属的种类
•以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原则为标准:
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
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以行辈为标准:
长辈、晚辈和平辈
•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
直系亲和旁系亲
•以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血亲,姻亲和配偶
–亲属的范围:
–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我国婚姻法亲属关系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及兄弟姐妹。
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多以近亲属为限。
–区分亲属和家属,亲属与家庭成员
–
•第二节亲系、亲等
–亲系
•男系亲、女系亲
•父系亲、母系亲
•直系亲、旁系亲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计算方法:
罗马法计算法、我国的世代计算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有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
•血亲
•配偶
•姻亲
–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王某有两个子女:
王一和王二,王一与陈某结婚,生有一女王小,林某为陈的母亲。
请按罗马法计算相互之间的亲等,按我国法律计算代数?
第三章结婚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条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重点与难点:
结婚条件、无效婚姻。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
对结婚条件和事实婚姻的思考。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的概念:
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结婚有广义、狭义。
广义是指订婚、结婚。
狭义是仅指结婚。
•特征: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结婚要件
•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人类历史来看,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
从结婚方式来看:
1.掠夺婚。
2.有偿婚。
依代价的不同形式,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买卖婚。
互易婚。
劳役婚。
3.聘娶婚。
聘财4.宗教婚。
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
5.合意婚
第二节结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理解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有人认为属于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理解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
–概述
•概念:
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及方式。
具有公示性。
•类型(仪式制,登记制,仪式和登记结合制)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意义
•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
•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概述
–概念:
指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对于违背结婚要件的婚姻法律评价不同:
对于严重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
ª
¡
无效;
对于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者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
可撤消
–历史发展(法国、德国、我国)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与法律后果
–申请条件(存在宣告原因;
完成结婚登记;
在权利行使期间,主体适格等)
–原因(违反实质要件,不包括形式要件)
–请求权人
–权利行使期间
–宣告机关
–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
•王某(25岁),与张某(18岁)于2001年10月1日结婚.不久生一女孩.二人婚后一直不和.于是在2002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价值1万元,房子是结婚后王某用自己的钱买的.
•1.双方关系?
•2.财产,子女怎么办?
•3.设王某在2004年提出离婚,结果如何?
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共同点:
表现为法律对于欠缺婚姻要件的违法婚姻的否定性的评价;
从时间效力来看:
是否具有溯及力;
法律后果上等
•不同点:
违法程度不同-----类型不同;
申请期限;
程序上;
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请求权人;
宣告机关等
婚姻无效¡
与¡
离婚¡
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有证据证明,财产¡
各归各¡
。
而¡
则不同,大多情况下,财产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婚约
•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事实婚姻问题
–概念
–特征
–构成要件
–我国政策、法律的态度
婚约
•婚约的概念
概念: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即订婚或定婚.
•婚约的历史沿革
早期型婚约:
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且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订婚权属于父母或尊长.
晚期性婚约:
•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4)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务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因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纠纷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1、对于有结婚目的,但是双方不是自愿缔结婚约的,而是借婚约之名索取财物的;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
3、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
5、对于订婚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品
返回
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的概念: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5)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依据现行法,须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上述要求。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主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
这种公开性与公认性是事实婚姻重要的外部特征。
(4)事实婚姻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都符合婚实质要件
(5)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1990年11月原被告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当时原告18岁,被告23岁.2000年3月原告与他人通奸生育一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后被告得知真相,关系恶化.原告于2005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请求平分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的房屋,男方工资8000元.
1.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
•2.财产如何分?
•3.孩子谁抚养?
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国
•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地始终与法律婚姻如影相随。
例如,古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法的普通法婚姻、日本的内缘婚、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
•返回
•概念:
(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理解
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完全自愿.
结婚合意须具备以下要件:
•
(1)当事人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形式
•(4)关于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禁止条件
•禁婚亲
范围: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原因(自然原因:
优生学遗传学;
社会伦理道德)
中表婚(传统,表兄弟姐妹)
涉及亲属结婚的特殊问题(直系姻亲,旁系姻亲,养父母子女,养兄弟姐妹可否结婚)
•禁婚疾病
《母婴保健法》38条《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
关于婚检(取消强制性婚检)
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
小结
第四章婚姻效力
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变化,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
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对夫妻关系的立法思考。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关系的原则规定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
•外国亲属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住所决定权
–家事代理权
思考: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完善同居义务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
•概述
•概念
–立法形式
–种类幻灯片15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立法方式
•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
–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约定财产制
–可供约定的财产范围
–所有的形式
–约定的方式
–约定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扶养的概念
–扶养的内容
•夫妻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注意几个问题
计划生育的义务
•义务
•双方
•权利男女两性的生育权?
男性如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关于生育权
•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配合,同时互负合作义。
•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
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
•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
•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
返回
同居义务
•婚姻法应否规定同居义务:
–正面:
1、同居是婚姻自身属性必然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是婚姻社会属性的要求。
3、规定同居义务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志。
4、规定同居义务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反面:
1、同居虽然是婚姻的应有之意,但婚后夫妻的同居涉及的内容属于个人以及家庭隐私的范畴。
2、同居义务的设置为婚内强奸留下了余地。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主要的支持理论认为:
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为追究过错方和侵犯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对的理论主要认为:
赞同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坚持认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这只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感情问题,法律无法强制这一义务的履行。
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
•在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重视家事劳动的价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
•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是,分别制走向增加夫妻共享权,共同制引进分别制的因素。
兼采分别制与共同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
•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份的区别。
狭义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主体*范围*来源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7条·
注意:
–1、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的范围?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4、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及其收益的归属?
–5、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否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解释
(二)11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军人复员费问题
2005年张含(系军人)与妻李惠离婚.现
有张从部队带来的复员费10万元及医疗费
2万、残疾生活补助费5万元。
李惠要求
分一半.经查,张20岁入伍,于2003年32岁复员.二人在1995年结婚.
问:
10万元如何分?
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如何分?
公式
夫妻共同财产=婚龄乘年平均值
总额
年平均值=———————
70—入伍年龄
•蔡辉和刘霞结婚前,已经按揭买了房,交了10万元钱的首付款,并每月还贷款3000元,10年后还完贷款。
买房半年后二人登记结婚。
结婚一年后,因性格不和要离婚,刘霞提出分割房子,蔡辉认为房子首付是自己出的,并且一个人还供了半年房子,刘霞无权分割房子。
怎么办?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应双方协商一致。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依法支付的扶养费、教育费和赡养费,都应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管理、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
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
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
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是部分的分别财产制。
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个人身份)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职业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04年1月,张磊贷款买了一辆车,首付5万。
04年3月,张磊与吴月结婚,婚后购车贷款由银行从张磊的工资卡中扣。
04年10月,张磊与吴月决定离婚,在车的归属上两人发生争议,张磊认为车系他婚前购买,婚后又由他来还贷,车理应归他。
吴月认为,婚后虽是张磊一人供车,但张磊的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车自然也应有她的一分,两人为此上了法院。
如何判?
人身保险金
石英英的丈夫是个煤矿工人,在一次塌方事故中受伤,得了8万元人身保险金。
丈夫受伤后,生活起居全由石英英伺候。
两年过去了,因丈夫脾气越来越暴躁,石英英提出离婚,他也同意了,可在8万元人身保险金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石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可她丈夫不同意。
怎么判?
应分割,石伺候两年,没功劳也有苦劳。
属共同财产,是结婚后离婚前所得。
应属丈夫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又称为契约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前*婚后*全部*部分
•2、有效要件*能力*自愿*合法*书面
•3、约定时间*婚前*婚时*婚后
•4、约定的效力*优先*对内*对外19条·
解18条
约定制的对外效力
•注意:
–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解释
(一)的规定可以推知:
–对于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如果欲使其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与第三人为交易时负有告知的义务,而第三人并无当然的注意义务。
除非一方明确告知约定的内容,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离婚制度
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的原则界限和法律后果。
离婚程序和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离婚救济措施探讨。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婚姻终止的概念、原因
•离婚的概念、特征、种类
–概念、特征
–种类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制度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离婚程序
•行政程序离婚
–条件
–程序
•登记机关
•登记程序
–登记离婚中问题的处理
•假离婚
•反悔纠纷
•诉讼程序离婚
•含义
•条件
•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离婚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规定
•特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第三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现行法律的规定:
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第四节离婚效力
•离婚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终止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人身关系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抚养的归属
•抚养费用的负担
–探望权
•法律依据
•探视方式
•纠纷处理
•探望权的主体(争议)
•离婚时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共同财产分割
–房屋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离婚救济措施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
•意义
•适用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性质
•条件
•方法
–离婚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功能
•适用
•离婚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的行为
–救济措施
–法律责任
婚姻关系的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原因:
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消及分居的区别。
•离婚的特征:
第一,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第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第四,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别居制度
•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要件:
*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
*主观上有夫妻分居的意愿
•三种形式:
–裁判别居
–协议别居
–事实上的别居
•别居的法律后果
外国法上别居的法律后果
•夫妻同居义务免除
•日常家务代理权免除(第三人知道)
•夫妻财产制转化为分别财产制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继续存在
•对于子女的亲权和监护与离婚相类似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婚姻法第32条
•理由:
–对于关系恶化的夫妻发挥暂时冷却的功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配偶可以提供正常的摆脱途径;
–给与当事人除离婚之外另一种解决不幸婚姻的措施;
–为法院提供判断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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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