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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自强、自治、自砺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
树立精品意识、争创一流业绩,把学校建设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国家一流特色鲜明的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培养目标
学校始终坚持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为高校输送拔尖人才的原则。
第七条确立学校校歌、校徽。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由安国市教育局主管,设教导处、工会、学生处、总务处、就业处等职能部门。
设主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培训就业、学校安全副校长各一名;
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团委设团委书记一名。
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组织部任免,各专业按年级管理,各设年级主任一名。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条学校校长经上级组织部门考查后任命产生;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责任追究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校务公开制、师生奖惩制。
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提名副校长人选,提请组织部门有权按规定顺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针,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特长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确保“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九)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校工会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进行工作,工会委员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福利委员、宣传委员、女工委员等。
其中专职工会干部两名,其他人员实行兼职制度。
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14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一年一聘。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
第十七条依据原国家教委《学校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十九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依据原国家教委《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二十二条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倡导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四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学生法》,切实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等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教导处和实验室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第三十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管理教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导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对班主任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班主任学习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指导班主任工作,造就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
第三十五条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教育作用,人人都做德育工作者。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市教育局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教室里的壁画、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四十四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要有公而忘私的集体主义思想;
先义后利的价值取向;
诚实守信的做人准则;
助人为乐的高尚品德;
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
文明礼貌的人伦规范;
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之楷模。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十七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八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门前的治安工作。
第四十九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的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工作小结。
第五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
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据有关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实行下岗制,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安国市教师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可根据实际对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经费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学年为限。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学生干部可行定期轮换,使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六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希望工程”、“手拉手”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十五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学生申诉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校积极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行。
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七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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