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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45
第六章井下爆破管理46
第一节爆炸材料46
第二节爆破作业47
第七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49
第一节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49
第二节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和报废50
第三节自救器使用管理50
第八章奖罚51
附则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对《神东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神东[2006]22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四条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五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管办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通风(科)队对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九条采、掘、机电、运输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一十条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一十一条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
通风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一十二条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一十三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九)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仪器仪表(风表、光学瓦斯检查仪、通风干湿表、空盒气压计、压差计、通风参数测定仪、测尘仪、自救器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一十四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一十五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十六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一十七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矿方和生产服务中心严格按审批的措施执行。
2.回撤、安装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由所在矿井负责。
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期间应积极配合矿方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矿方在施工通风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回撤、安装时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的通行。
有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通行的风门之间应设人员躲避硐,门扇与墙壁应设连接挂钩,风门门槛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通风设施,如不慎损坏通风设施,必须立即通知矿方及时修复。
4.在工作面与回撤通道贯通后,辅回撤通道的通风设施方可拆除。
5.高瓦斯矿井综采面回撤时,应从工作面回风侧单头顺序向进风侧回撤,不得从工作面中部向两侧回撤。
并应在辅回撤通道设置风门,利用风门的开和关控制回撤工作面风量。
回撤过程中回撤地点及其附近瓦斯浓度超限时应及时增设局部通风机通风。
低瓦斯矿井回撤前,应在辅回撤通道安装局部通风机,回撤期间向回风侧回撤的独头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不得将回撤冒落区漏风代替局部通风机为作业场所供风。
局部通风机功率不得低于2×
15KW,同时应有备用风机。
局部通风机安设与风筒吊挂应保证有效行车宽度。
6.跳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回撤工作面和安装工作面切眼为两条并联风路,易造成回撤工作面风量不足。
矿方在回撤、安装前应在安装工作面构筑可靠的控风设施,合理调节相邻回撤工作面风量,回撤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
7.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回撤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不得将在采工作面回风流串入回撤、安装工作面。
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矿方应制定相应的防尘、防瓦斯等安全措施。
8.在回撤、安装期间矿方应设专人看管进入回撤工作面的风门,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应及时关闭。
严禁将2道风门同时打开。
9.综采工作面回撤期间,高瓦斯矿井矿方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氧气、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低瓦斯矿井矿方必须配备系统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氧气、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不少于2次。
生产服务中心必须每班指定专人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仪现场实时监测回撤过程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发现回撤处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0.在回撤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或积聚时,回撤地点及其附近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当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矿方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当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矿方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方组织排放。
11.在工作面回撤期间,必须在辅回撤通道外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
12.在回撤过程中需要爆破处理时,由生产服务中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和矿方共同审批后执行。
矿方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严禁裸露爆破。
13.在回撤过程中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超过15天时,矿方应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燃措施,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14.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进行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
措施经生产服务中心审批后到所在矿调度室和安管办登记。
施焊完毕后,应到矿调度室销票。
高瓦斯矿井矿方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低瓦斯矿井由生产服务中心配备瓦斯检查工现场监测。
措施应明确施工时间、地点、内容,现场负责人,有害气体监测人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焊完毕后不少于1小时检查人员等。
第一十八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
高瓦斯矿井不能及时封闭的,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联巷。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十九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通风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二十二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二十三条井下充电硐室(包括连采配电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二十四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尾留巷道不需保留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的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或断开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二)尾留巷道需保留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
(三)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等有害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最多不得滞后一个联巷)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第二十六条盲巷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盲巷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盲巷内的瓦斯、氧气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2.井下深度超过6m的巷道,主要进、回风大巷间的联巷,盘区进、回风巷间的联巷,双巷、多巷掘进工作面之间联巷封闭后形成的超过6米的巷道,综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与其相邻巷道之间联巷符合供风条件的必须供风;
反之,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需使用的可采用调节风窗供风或设置钢圈风筒导风。
3.警标牌按神东煤炭分公司安健环标识/标志设置标准第一版8-17样式统一制作。
4.其它地点的盲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供风或封闭措施,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必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悬挂盲巷管理牌板,管理牌板样式见附图。
第二十七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每季度末向通风处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节主要通风机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应建立健全主要通风机运转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电气设备试验制度、风机房消防管理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条机电矿长对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管理负责,并负责主要通风机投运的试运转现场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矿总工程师对与主要通风机有关的通风网络技术参数、参数测试装置和通风系统调整负责,并协助机电矿长加强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设备的安装、连续安全运行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并组织落实风机的大、中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供电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两回路电源供电及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机电动力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设备的安装、连续安全运行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和安全可靠供电,并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更换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基建部负责新建、改扩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工程(含相关基建工程)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科技中心设计院负责新建、改扩建矿井主要通风机(包括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更换)的选型和相关安装工程设计。
第三十七条安监局通风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与主要通风机有关的通风网络技术参数、参数测试装置、通风系统调整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并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矿加强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指导、协调与主要通风机投运及运行后有关的采掘布局调整。
第三十九条主要通风机投运前,矿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动力部、安监局通风处、生产技术部(新建、改扩建矿井同时报基建部)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扩建矿井由基建部负责,生产矿井风机更换由矿负责组织初验后,报公司申请风机试运转。
第四十条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前,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安监局通风处、生产技术部和基建部(新建、改扩建矿井)应进行现场指导、协调。
第四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含大、中修以后的通风机)试运转前,必须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及通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附近10米范围内场地应清理干净,风道内无杂物。
(二)风机电机、电缆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手册》所要求的试验项目试验合格。
(三)风机电机的保护、控制、测量、信号等回路测试调整完毕,动作正常。
(四)轴流式风机叶片安装角度符合要求,叶片顶端与机壳的间隙符合规定。
人工盘动叶片,应灵活无卡阻,无异常现象。
(五)风机各段与部件连接必须紧固,防爆门及平衡锤配重、油封符合要求,风门严密不漏风,风硐内保护栅栏安设符合要求。
(六)风机电机、风门绞车及风门等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单项动作。
(七)风机运行参数监测装置(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安设、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八)井下通风设施调整及实时调整准备工作到位。
第四十二条主要通风机的试运转分机械性能试运转(空运转)和设计负荷试运转(带负荷运转)。
机械性能试运转单台风机不得少于24小时,设计负荷试运转单台风机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十三条主要通风机试运转考核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转时是否有异声、异常振动和异味。
(二)各轴承、控制设备及电机的温度是否异常。
(三)电机的电压、电流、输入功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风机的风量、风压、效率等参数是否在合理的工况范围。
(五)机械性能试运转时,检查反风设备的操作是否灵活、可靠,并测定反风操作时间。
(六)各风门是否灵活,有无漏风现象。
第四十四条主要通风机考核项目符合要求后,由安监局通风处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矿应编制主要通风机投运报告,经机电动力部审核后由矿报安监局通风处和生产技术部(新建、改扩建矿井同时报基建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主要通风机电机应设置过流、漏电、失压、欠压、断相、温度等基本保护。
第四十六条矿调度室和风机房应设置主要通风机停运、故障报警系统装置。
并同时具备模拟量、开关量和声响报警功能。
第四十七条主要通风机运行监控系统应设置风机风压、风量和电机电流、电压、功率、温度等主要参数的实时监测装置,并具有每小时自动记录存储功能和打印功能。
第四十八条主要通风机风硐调节闸门绞车必须同时实现电动和手动提升功能。
第四十九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电系统图、反风操作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应按照下列职责划分,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和试验,均应留有记录。
(一)矿负责下列项目的检查、检修:
1.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
2.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
3.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4.电气防爆设备每月检查1次。
5.对风机轴承实行定期注油。
风机电动机采用滚动轴承时,轴承牌号和润滑脂牌号必须严格按照注油牌的规定执行,不同牌号的润滑脂严禁混杂使用。
环境温度较高时适当缩短注油周期,轴伸端适当增加注油量,风机轴承的润滑最好采用不停机加油。
6.单台风机累计运转超过4000小时应组织小修。
小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风机叶轮部分,叶片是否松动,叶片安装的角度是否与设定的相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和清擦电机接线端子,检查接线盒接线螺栓(母)是否松动,必要时进行更换。
(3)清擦电机,清除和擦去机壳外部尘垢,测量绝缘电阻。
(4)必须彻底更换1次润滑油脂,要求将乏油全部顶出,从排油孔内看到新油流出为止。
(5)校验电流表和温度计等各项仪表,保证显示的正确性和保护的可靠性。
7.运转风机与备用风机应每1~3个月轮换运行。
运转前必须对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8.单台风机连续停止运转超过3个月必须对风叶盘动180°
。
9.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并对风道进行清理。
(二)机电动力部牵头,设备管理中心和供电处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的落实:
1.主要通风机主轴、风叶应每2年探伤1次。
2.风机电机每年做1次耐压试验。
3.风机电机保护每年校验1次。
4.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5.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查、测试1次。
6.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查1次。
7.建立主要通风机台帐,对风机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专项检查。
8.单台风机累计运转超过8000小时应组织大修,大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机检查修理:
检查电机外部有无损坏,零件齐全;
检查定子绕组是否污染和损伤,需要擦拭和补修刷漆;
检查定子绕组是否断裂、污损、脱焊;
检查转子、定子铁心有无磨损,如有则需修整;
检查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是否有相间短路、匝间短路、断路、脱焊、烧坏等现象,应针对发现问题予以修理;
用绝缘摇表测量所有带电部位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2)清洗轴承并检查轴承磨损情况:
首先应将废脂清理干净,如用汽油清洗,应待汽油挥发干净再涂新脂,新脂应涂入轴承的滚道上,加脂量应满足将轴承添满,轴承室内盖空腔加至约75%,外盖空腔加至约30%;
检查轴承表面和滚珠、轴圈等处,对轴承内径、外径、宽度的尺寸进行测量,根据磨损情况确定是否更换。
(三)安监局通风处负责下列项目的落实:
1.每5年至少进行1次风机性能测定。
2.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主要通风机与通风网络的匹配。
第五十一条矿应加强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工作。
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检查1次,并派机电专业人员每周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检。
矿应制定措施,加强主要通风机设备设施及控制传输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遥控系统可靠、灵敏。
无人值守实行远程控制的矿井,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配置主要通风机司机的矿井,应强化司机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司机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证件,持证上岗;
必须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
第五十二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七)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八)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各矿要建立在用主要通风机运行台帐,掌握各类主要通风机在不同叶片角度下的风量、风压、功率和效率等参数情况,当更换主要通风机后,要对已停用的主要通风机进行运行评价,并向通风处提交运行评价报告。
第五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独立供电。
第三节局部通风
第五十五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六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七条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综采尾留巷道,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
一套工作、一套备用,并能自动切换,且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及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由使用单位负责试验。
第五十八条低瓦斯矿井长度不超过50m的掘进工作面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高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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