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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
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
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
鲤鱼网——成功在于执着随堂笔记
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
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对于控辩双方
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
由)。
依照?
(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
犯×
罪,?
(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二、被告人×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写明受偿人
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罪,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
副本×
份。
审判
长×
员×
(院印)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附带民事诉讼如系被害人提起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内的
“单位和职务、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之
后,列第二项“法定代理人×
”,并注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
如果被害人
已经死亡,经更换当事人,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
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并注明其与死者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1)删去首部
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
(2)将案件审判经过段的“犯×
罪?
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犯×
罪,同时致使?
(写明受损失单位的名
3)在控
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条文外,还必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
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
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
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
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
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
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经调解无法
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
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
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
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改错:
(一)理由部分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关系到法律文书的成败。
理由部分最能体现作者
的水平,属于文书写作的难点。
因为事实部分尚有给出的案情作参考,理由部
分则完全靠自己阐述。
忌说空话、套话,要有个性。
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
密,无懈可击。
尽量使用法律术语。
阐述理由必备要素:
1.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3阐明理由。
4
(二)主文部分
1.内容缺漏
例如,判处缓刑的,除了写清缓刑期以外,还需写明“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必须写清刑期的起止日期,对于被告人已经
被羁押的,还需补充刑期的折抵。
涉及收缴、没收财物的,要写明该财产的名
称、种类、数额等。
赔偿损失的,要写明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
2.画蛇添足
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的主文写:
“宣告被告人×
无罪”。
其中
“宣告”一词多余。
判处缓刑的写:
“判处有期徒刑×
年,缓期×
年执行。
”
其中“执行”一词易令人误解为缓刑期满后执行,必须删去。
二审判决凡是加
上“改判”、“加判”的都属于画蛇添足,应当直接写二审判决结果。
在民
事或者行政案件中,写“判决驳回×
的诉讼请求”,应删去“判决”二
字。
3.滥行简化
对于法院判处的各种刑罚,均应写明全称。
例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能擅自简化为“死缓”。
4、数据表述不规范
主文中提到数据,除了判决书的案号和涉及的赔偿数字可以用阿拉伯数
字以外,都用汉字。
尤其是引用的法条、刑期、尾部的年月日必须用汉字。
二、二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
原公诉机关×
等,现羁押处所)。
(或者不公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结。
(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
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
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
人民法院(×
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写明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
篇二: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20XX年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3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责权一致的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改进文风,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规范性文件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年初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编制并下达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状态、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对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
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完成相关的起草工作后,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中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经政府同意由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政府审议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或者部门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六)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问题未能解决,或者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并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但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讨论通过后,一般由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的日期,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清理。
清理工作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文件的内容不适当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发布;
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XX]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做强做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做强做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做强做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开行吉林省分行工行吉林省分行农行吉林省分行中行吉林省分行
建行吉林省分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座谈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围绕全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经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等部门协调一致,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做强做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
一、实施背景
20XX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20XX年国家财政部开始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20XX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发改委先后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程、银河培训工程和创业辅导工程,并提出“十一五”期间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20XX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性文件,特别是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各大银行陆续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贷款具体措施。
早在20XX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等就已开始关注、研究中小企业成长性,并连续于20XX年、20XX年公布1000家全国制造业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名单和500强中小企业名单。
在此背景下,省中小企业局开展了我省成长型中小企业情况调查,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并向省政府提出关于做强做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建议,得到充分肯定。
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人大四次会议上省政府正式提出,“十一五”期间要落实扶持政策,做强做大1000户民营企业。
二、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发展为主旋律,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通过政府部门、银行和服务机构联手,分别从贷款支持、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发挥其带动和引领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期,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带动和示范作用更加明显,成为全省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和“龙头”。
到20XX年,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占中小企业全口径增加值的10%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
营业收入占中小企业全口径营业收入的10%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
实缴税金占中小企业全口径实缴税金的20%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
到20XX年,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中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达到200户;
实缴税金超1000万元的企业200户;
出口创汇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40户;
创国家级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20个、创省级名牌20个。
四、方法步骤
(一)评选范围。
大体利用3—5年时间,从目前6万多户中小企业中累计评选出1000户成长型企业。
评选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评定层次:
把20XX—20XX年连续4年进入省统计局数据库、且法人代码一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成长型企业评定层次;
二是培育层次:
把统计数据不全或法人代码不一致的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我省10大产业中的龙头企业、规模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小巨人企业等)列入成长型企业培育层次。
(二)评选数量。
评定层次:
20XX年300户,20XX年300户,20XX年400户;
培育层次:
从20XX年开始,确定企业培育名单,通过建立完善数据库等方法连续培育3年,到20XX年经过评定进入成长型企业行列。
处于培育层次的企业与被评定为成长型的企业,在政策上和扶持措施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每年从成长型中小企业中评选出“两个50强”,即“吉林省最具成长性中型企业50强”和“吉林省最具成长性小型企业50强”。
(三)评选步骤。
1.定量指标测算。
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统计局对20XX—20XX年连续4年进入省统计局数据库、且法人代码一致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成长指数计算,排除一些非正常数据后,按成长指数由高到低,确定年度成长型企业初选名单。
2.定性指标评价。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对初选的成长型企业按照定性指标进行实际评价,并征求企业意见,提出调整建议和意见。
同时,按照成长型企业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要求,推荐上报列入培育层次的企业名单。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征求银行意见。
将年度成长型企业初选名单送省开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行、省建行及市、县两级银行征求意见。
4.确认公布名单。
经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开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行、省建行共同商定后确认。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大会,公布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同时公布“吉林省最具成长性中型企业50强”和“吉林省最具成长性小型企业50强”名单;
列为培育层次的企业以文件形式公布。
五、扶持措施
大力开展千户成长型企业发展需求调研工作,依据企业发展需求相应制定综合配套扶持措施,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服务、扶持工作。
(一)加大政策服务力度。
要重点抓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落实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性意见和措施要注重在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抓好落实。
今后我省出台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向成长型中小企业倾斜。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从20XX年开始,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在每年新增贷款中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倾斜和优先支持,保持贷款稳步增长(具体贷款扶持计划分别与有关银行确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
鼓励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
进一步研究制定利用民间资本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发展。
市、县两级也要从实际出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加快成长壮大。
(三)加大人才支持培养力度。
与省委人才办一起,组织千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服务。
组织实施千名企业家培养工程,分期分批对成长型企业高管人员进行mBa和cEo培训或到国内外知名标杆企业实地培训。
选派部分企业家或高管人员赴美攻读mBa。
培养千名营销、财
务、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管理人才。
与清华大学、吉林大学等培训机构合作,分类、分行业定向按需培养。
按企业需求,对企业员工及后备员工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搭建职教供给与企业需求平台,开展订单教育,实施10万名技工培训工程。
(四)加大技术扶持力度。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加大产学研联合开发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形成多层次技术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五)加大信用担保扶持力度。
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要选择10户信誉好、实力强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行、工商行、中行、农行和建行等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为成长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要与金融机构搞好配合,搭建信用融资平台,组织指导信用中介机构为1000户成长型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到“十一五”末期,“aa”级和“aaa”级企业分别达到300户和200户。
(六)加大直接融资服务力度。
尽快建立中小企业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产权多元化提供融资平台,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退出通道。
开展中小企业境外上市业务培训,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综合实力;
对列入上市培养对象的企业加强指导,使其尽快具备上市条件;
组织成长型企业境外学习,了解掌握国际资本市场规则;
“十一五”期间,力争有1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七)加大信息服务力度。
采取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方式,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重点支持一批成长型企业推进信息化;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营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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