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搭建安全责任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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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主场管理方:
天津东万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下称主场)与搭建方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主场管理方的权限
1、主场有权要求搭建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2、主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搭建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3、主场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搭建方人员责令退场。
4、主场应要求搭建方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在开始施工前报主场备案。
5、主场有权检查督促搭建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搭建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及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6、主场负责签发工作票,并有权要求搭建方完善工作票中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7、主场有权对搭建方现场作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搭建方按期、按质完成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主场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整改,相关费用在搭建方合同款中扣除,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处罚规定对搭建方进行1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搭建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1、搭建方所提供的承担工作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搭建方负责人是合同服务范围、服务期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应确保合同范围内的区域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的安全,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监督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3、搭建方需保证施工、作业场所的干净、整齐及完好无损,负责清理自带进场馆的原材料、废料及其他废物,否则扣除搭建方缴纳的保证金用作为赔偿。
4、搭建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天津市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和体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存档。
5、搭建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6、搭建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主场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及消防规定、制度。
7、开始工作前,搭建方应组织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取得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消防局、天津市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消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其资质证书和培训教育记录,交会展中心“安全保障部”存档。
8、搭建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服务期间如有人员变更,应事先通知主场,并向主场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9、搭建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保险,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向本物业人员提供与岗位操作相对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穿戴。
10、搭建方一切施工及作业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开始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11、搭建方应接受主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水平。
12、开始工作前,搭建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主场提供的设施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开始工作后,则表示搭建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3、搭建方在施工及作业期间不得损坏主场的设施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如因搭建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检验检测的归属问题按主体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14、搭建方用于本项目的自有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及作业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搭建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15、搭建方应在施工及作业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主场同意,搭建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及作业无关的主场设施设备;
不得擅自拆除、变更主场防护设施及标示。
16、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检测合格的安全帽。
超过2米以上的施工视为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升降车需设有防护栏,梯子需安排专人看护。
施工搭建方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使用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由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17、搭建方在合同期间,水、电、气(压缩空气)及其他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由专业人员负责与主场指定的机构对接,配电线路和水气管路按照规范要求连接,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
18、搭建方在施工及作业现场使用明火、焊接、切割需向主场提交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19、施工单位不得破坏展馆内的一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
不得在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上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
20、搭建方进入限定空间施工及作业前需向主场提交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21、搭建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经主场许可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22、施工搭建方在搭建舞台、展台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
23、舞台、展台搭建必须按照每20平米不少于1个标准,设置年检合格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4、舞台、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的特点合理选材,材料要符合国家环保及消防求。
25、结构不得使用管壁<0.8mm的薄壁受力构件,也不得使用严重锈蚀的受力构件。
26、搭建方的施工、作业涉及到治安、防火、环保、市容、交通等事项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接洽,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7、搭建方施工及作业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主场,并积极配合调查。
28、搭建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搭建方统计上报;
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9、搭建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搭建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主场备案。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搭建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各项费用、行政处罚、债款、损失及行为;
7.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向政府申报各种资料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约定期间,由于搭建方造成安全事故的,搭建方负全部责任,并由搭建方承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2、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搭建方或搭建方工作人员过错给主场造成损失,由搭建方负责向主场赔偿,主场有权直接从搭建方合同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3、本协议约定期间如搭建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主场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搭建方清场,搭建方对该行为给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发现搭建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主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搭建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发现搭建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主场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主场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赔偿;
6、本协议约定期间搭建方未设置安监人员;
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主场有权要求搭建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搭建方承担;
7、本协议约定期间搭建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搭建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搭建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8、本协议约定期间搭建方对主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搭建方按5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本协议约定期间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10000元至5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特装搭建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一:
天津梅江会展中心
特装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30日前完成消防报批。
同时,还应同场馆签订《大型活动场馆安全保卫协议书》《大型活动场馆消防安全协议书》《大型活动场馆用火用电协议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承)办单位还应与主场承建商、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各参展商要切实执行本场馆消防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
三、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靠近黄线的墙壁附近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二)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
此类设施设备包括:
灭火器、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三)在展厅内禁止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向场馆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明确的作业说明与消防保卫方案。
场馆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限定作业时间和区域。
(四)在展厅内禁止燃放烟火和冷烟花。
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场馆的批准,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许可文号。
(五)不准将汽油、稀料、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
(六)参展商展品附带的压力容器,必须检验合格并有明显检验标识。
压力容器必须隔离存放,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材料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
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料)搭建展位的,必须采取阻燃措施,如使用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防火漆按0.5Kg/㎡标准涂刷;
易燃布料应防火水浸泡处理。
(八)严禁在展位搭建、装修过程中使用聚氨酯类材料(海绵、泡沫等)。
四、展馆内严禁吸烟。
五、展区内一旦发生火警,任何人均有义务就近向场馆保安人员报警,紧急按键等,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六、公安消防员、场馆工作人员和委托的保安员有权对展览会(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签发《大型活动场馆消防安全协议书》,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主(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督促主场承建商、参展单位落实整改。
对未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和展位,为了确保展览会(活动)的安全,场馆有权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或对展位停工停电,直至全部隐患整改完毕,由此而造成误工或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场馆概不负责,并追究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
七、消防安全监督
(一)N1、N2、N5、N6四个展厅内9米防火隔离区内不应设置任何展位或存放物品,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占用。
(二)展厅内搭建的临时展位标高不应高于6米,且不应采取封闭顶棚,如必须使用,顶棚面积应小于展位面积的2%。
(注:
展位实际高度以展会主办方规定高度为准)
(三)主(承)办单位在入场施工前,应到场馆处办理入场施工申请和临时用电手续。
(四)室外临时搭建展台、展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室外搭建帐篷、篷房必须在搭建前7个工作日向馆方出示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B1级防火材料标准证书,搭建位置须与场馆主体建筑保持9米距离。
同时场馆正门至前广场外侧护栏需预留消防通道。
(五)主办方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布展或搭台期间,应按照《大型活动场馆用火用电协议书》(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颁布)要求,由电力、设备部门的专业电工监督把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场馆范围内施放的手持气球、升空气球、飞艇等,须使用惰性气体,严禁使用氢气等可燃气体;
地毯、展台、展板和模型等的制作和使用,应限制木质、织物和泡沫等可燃、易燃材料应用。
如必须使用的应作相关防火阻燃处理。
(七)场馆内不得以实物存放或展出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氧化剂等化学危险品。
(八)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舞台等的设置不得影响疏散门、防火卷帘、消火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九)展厅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在主出入口应加大缓冲区面积。
(十)除演出需要外,展区内严禁采用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高压灯具。
(十一)展位(舞台)在电检合格后,经场馆确认电气安全条件,主办方交付场馆电检报告后方可送电。
八、特装展位须按照每2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九、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
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十、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封顶,如必须设计封顶,需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入口。
附件二:
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特装施工管理规定
一、特装承建商进场施工前,主场承建商应将其与特装承建商签订的《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搭建安全协议书》并呈交安全保障部备案。
二、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三、特装承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合一证多用;
承建商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
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四、特装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场馆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的责任。
五、特装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主场承建商进行设计或施工资质、展位结构、材料、安全用电等项目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主场承建商代发场馆认可的施工证,并代场馆收取施工证工本费后方可进场。
未获得有效施工证的施工单位,场馆将禁止入场。
所有特装审核资料由主场承建商在进场前递交场馆统一备案。
六、梅江会展中心严禁二层结构搭建,严禁展位封顶面积超过2%。
七、特装承建商布、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场馆将对特装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由主场承建商负责督促整改。
八、特装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爱护展馆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费用从特装承建商所交纳的施工安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补交。
九、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
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玻璃)。
十一、特装展位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十二、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6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通、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专业舞台搭建网架除外),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十三、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
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小于10厘米。
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十四、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十五、特装展位搭建在需要使用的配电地井上方时应留有可活动的开口以便操作。
十六、展馆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
特装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附件三:
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施工管理基本规定
一、消防隔离带宽度不得少于9米,主通道不得小于6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设施及通道。
(详见展馆规划标摊图)
二、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
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三、展区规划设计和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已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画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主(承)办单位、展商、承建商自行承担。
四、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五、特装展位的总体结构限高6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特装展位搭建高度不得超过3米,展厅内局部有天花顶板的区域搭建限高4米。
禁止任何超高的搭建行为。
六、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1.5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
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必须在出风口对应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七、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
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八、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
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水浸泡处理。
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
场馆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九、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
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出示钢化处理证明),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
其它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
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十、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十一、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十二、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场馆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十三、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十四、撤展期间,特装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到指定点位,由主场承建商确认并退还押金;
主场承建商应将其所负责展区内的所有垃圾及物品全部清理到指定点位,并经场馆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展场清洁押金,否则场馆有权不予退还。
十五、展品及其它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出红线范围,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堆放。
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十六、因参展商、承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天津滨腾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展位安全押金扣除标准》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施工安全押金,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参展商、承建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十八、在馆内进行的所有展装业务必须经场馆认可。
附件四:
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一、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为所举办展会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
主场承建商是承包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一名安保负责人与场馆安保人员进行对接。
各参展商是自己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主(承)办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布展和展会期各参展单位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也可向会展中心租赁,确保消防安全。
二、根据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展馆举办展览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10日前完成治安报批。
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搭建安全协议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主(承)办单位应针对所举办展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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