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 王先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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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不同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
“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
李猛:
《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
)“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第88页。
)
然而,清末民初的历史演变进程,即使在乡村社会层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绅的历史运动。
事实上,“地方精英”这个移植的话语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内容,也不为乡村社会所接纳——“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
乡村社会仍旧认定这些作用于社区的人物属于“士绅”,尽管他们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士绅。
因此,力求揭示其时代特性的话语可以是“劣绅”、“豪绅”、“土劣”或“正绅”、“开明士绅”等,但这仍是以士绅为中心语义的表达。
当然,它却告知我们,民国时代士绅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并由此获得了不同以往的内容和特征。
这一特征不仅仅与士绅的定义相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着社会结构的时代特性。
(一)
以“地方精英”来涵盖晚近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势阶层或权威力量,成为近来学界颇为流行的话语。
这一话语的出现其实也是“西学”强势影响的结果,尽管“西方人认为社会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开放型社会中才开始出现并且壮大起来的……精英人物确实具有权威(不是权力)”(注:
[美]吉尔伯特·
罗兹曼主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
《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
马克斯·
韦伯认为,“阶级分层依据他们对于产品和物质获取的关系,而阶层分层是依据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质消费原则”(注:
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GreenwordPublishingGroup,1994),p.7.),但“精英”理论并不是对于社会结构分层主体存在的表达,它是基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描述。
这一概念本与现代社会科层结构相融合,指的是社会制度管理的社会力量,即“管理精英”。
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WrightMills)的《权力结构》一书被认为是运用精英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一个范例,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按其在美国历史上所起作用的历史演进分别为“政治精英”(早期历史)、“经济精英”(1886年后)、“军事精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有时,米尔斯等也称其为“政治精英”(politicalelite)和“社会精英”(socialelite)。
因为他们认为“既定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分子组织的政治机制(apparatus),控制这一机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阶级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性质和社会变迁”(注:
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9.),所以,精英确切所指是少数高智能的人们,他们居于社会上层,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运用大量社会和政治权力,以此与大众相区分。
米尔斯和所谓“社区权力”(community-power)派的学者所使用的“权力精英”(powerelite)一词,暗示了在公司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们之间,具有高度的协调和一套共同的利益。
(注:
朱岑楼主编:
《社会学辞典》,“elites”,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页。
)而最早运用“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Pareto)所建构的社会分析系统是“两极三层”结构:
即“精英”——由统治精英和非统治精英构成(agoverningeliteandanon-governingelite)与“非精英”(thenon-elite)。
VilfredoPareto,TheMindandSociety:
ATreatiesonGeneralSociology(NewYork:
DoverPublications,Inc.,1963),pp.1423—1424.)因此,这样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不是对社会结构体系中某一阶层或阶级定位的精确指称,而是基于社会控制体系中对社会成员地位的一个模糊性描述。
它的意义,相当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分类,因此有些西方学者也径直将“精英”(elite)表述为“治者”(therulingclass),非精英即“大众”(themasses)表述为“被治者”(theclassthatisruled)。
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7.)精英与大众作为一对范畴,完全类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含义,而不具有相对明确的社会阶层或一般社会分层的意义。
以具有西方社会历史情境意义的概念为原型在中国寻找对应或对比,“固然可以发现原本忽略的历史事实或对其做出新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中国社会解释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注:
张百庆:
《吸毒与卖淫——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一瞥》,《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2月号,第23期。
),且容易导致对与“范型”相关现象的强调以至“过度阐释”,而忽略对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本土性特征的深度把握。
所以,“精英”话语在中国近代史中的运用,很难清晰地表达出研究的目标,而常常陷入表达的复杂化之中。
“一般而言,‘精英’和‘大众’是指一对在经济地位、文化和权力上互不相同的社群。
他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又将其组合在一个比上述概念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
美国学者费士彬提出晚期中华帝国阶层划分的三个标准:
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认为这些阶层的两极分别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识丁、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
在这两极之间则是受过一点教育但程度各异的人群。
这三种群体又可以细分为九种不同的文化集团。
转引自王笛《大众文化研究与近代中国社会——对近年美国有关研究的述评》,《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孔飞力在研究晚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时,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一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
[美]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
《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将这样一个本是随着工业化时代以后或在科层化社会中出现的西方社群的表达,用于喻指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阶层,显然是西化学者的理论素养和经验所致,它与中国乡土社会权力或权威阶层的实体特征相去较远。
首先,在乡村社会结构里,士绅仍然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势阶层,它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根本不能被“地方精英”概念所取代。
“村庄中有许多人尽管不担任公职,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导大得多,虽然不太公开。
他们实际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长者,给全村提供特别服务的人和学校教师,可以说,这些人构成了村庄的绅士。
杨懋春著、张雄等译:
《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对于民国时期晋中村落社会记述较多,认为乡村权力阶层仍然以士绅为中心,“身为绅士而……不思为地方除害,俾乡村人民受其福利,乃竟藉势为恶,媚官殃民,欺贫谄富,则不得为公正绅士矣。
民国以来凡为绅士者非劣衿败商,即痞棍恶徒以充,若辈毫无地方观念,亦无国计民生之思想,故媚官殃民之事到处皆然。
刘大鹏遗著、乔志强标注:
《退想斋日记》,1926年4月24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
)尽管在这里“正绅”和“劣绅”道德指向十分突出,但作为地方权力实体的“士绅”表达却是无可置疑的。
山西省档案馆所藏《名人传略》记载了晋西北“地主士绅传记”,“晋西北各县地主士绅题名”,“兴县?
牡刂魇可稹保澳淝牡刂魇可稹保耙痪潘囊荒昵傲傧厥龅刂鞲慌保搬翅扒甯雒恕钡饶谌荩冉霞械刂该髁耸可鸾撞愣杂谙绱迦蜕缁嵘畹闹湫杂跋臁W柿嫌绕浣沂玖宋乃氐胤饺Ρ弧俺桥墒可稹焙汀跋缗墒可稹狈指罴傲脚墒可鸪逋缓捅涠淖纯觯砻鞫拍鹱魑跋乩锏谝晃淮笊鹗俊保唤鲇跋熳畔爻さ娜チ簦叶韵赜蛘蔚挠跋熘凉刂匾骸拔乃胤绞可鹣群蟊渤觯蟀胧蔷岚纹鹄吹摹薄#ㄗⅲ骸睹舜浴罚轿魇〉蛋腹莶兀珹—22—1—4—1,第14—15页。
以下不另注藏所及档号。
“士绅阶层是晋身政治权力结构的阶层,由于取得了经济、社会与政治利益,其地位甚为巩固。
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
Lipse(eds.),Class,StatusandPowers(NewYork:
1953),pp.635—636.)晚清时期的士绅们是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胡林翼说:
“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
《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铅印本,第33页。
)同时,“士绅阶层又是人民的保护者与地方官吏权力的挑战者”(注:
苏云峰:
《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页。
就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控制情况而言,民国士绅与传统士绅的区别并不明显,“他们虽无直接的政治权力,但却扮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注:
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
Lipset,Class,StatusandPowers,p.641.)。
绅士是掌控县域地方组织的领袖,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在事实上,多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武力”(注:
《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所以,地方权力集团惟“士绅”是赖,这仍是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的实况。
可以说,士绅作为一个特定权势力量或特殊社会阶层的称谓和传统文化资源的熟语,仍为社会普遍认同;
而所谓“地方精英”则疏离于乡村社会存在,只是学者们自己设定的一个话语。
其次,“士绅”概念具有相对明确的阶层指称,其内在规定性使其与其他社会阶层显相区别。
由于制度变迁(科举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强制性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致使民国乡村士绅的来源有所变异,但它所具有的阶层特征仍然十分明显,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
山西《名人传略》档案资料虽然列出的是有影响的地方人士,但仍然从身份上将士绅与地主、富农、商人分别标示,提示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士绅混同于“地方精英”。
也许,从内涵和外延的类同性上看,“地方精英”更多地与“地方名人”概念接近(《名人传略》包含的成员有地主、富农、商人甚至名妓)。
在乡村社会结构中,无论是从习惯性权威还是从体制性权威上而言,士绅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其他阶层所可比拟,尽管其他阶层的成员也可以占居公权位置。
毛泽东在1930年代所作的《兴国调查》,对当地控制公堂的乡村权力力量进行分析时,也特别指明了这一社会存在特征:
“本区(公堂)多数把持在劣绅手里。
这种劣绅,大半家里有些田,但不够食,所以不是富农也不是地主,他是劣绅。
因不够食,所以要把持公堂,从中剥削。
一乡、二乡及四乡的公堂,劣绅管的占十分之六,富农管的占十分之四。
第三乡,民国以前,劣绅管的最多,因为那时公堂要有功名的才能管得。
民国以后,富农管的最多,与一、二、四乡恰好相反,十分之六是富农管,十分之四是劣绅管。
毛泽东:
《农村调查》,解放社1949年版,第27页。
)显然,民国乡村社会变动使得富农也挤入“公堂”管理层,但终也不曾动摇士绅的地位,而且在毛泽东的论述中也认同士绅是与地主、富农不同类的一个特定社会阶层。
“地方精英”作为一个超阶层的涵盖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地方官吏、学者名流、社团领袖、地方武装头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农等等庞杂的群体,不足以形成相对明确的指属范围。
因此,它并不具有替代“士绅”概念的作用和意义。
其三,民国“士绅”就其实体而言,确实与传统士绅已有所不同,其基于“士”的身份性和社会权威性特征已渐弱化。
这体现着清末民初社会结构变动的一般趋势和特征。
晋西北《名人传略》所载士绅传略表明其实体结构十分复杂,“士”的身份并不是惟一的要素(详见下文)。
在晋中村落社会里,出身于科举功名的乡绅刘大鹏也评论说,“民国之绅士多系钻营奔竞之绅士,非是劣衿、土棍,即为败商、村蠹,而够绅士之资格者各县皆寥寥无几,即现在之绅士,多为县长之走狗。
刘大鹏:
《退想斋日记》,1926年8月14日,第336页。
)其实这与杨懋春所研究的山东台头村的士绅具有同样特征。
“构成台头村非官方领导的‘乡绅’”主要构成成分为:
“商人,经奋斗获得成功;
教师,一个文化权威代表;
儒生,并成为新式村学校教师。
”作为乡村权势阶层的士绅,“以前和现在一样,领导资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年龄、财富、学识”(注:
杨懋春:
《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第177—179页。
显然,士绅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已是一个超越区域性的共趋性问题。
当然,整个结构只有在各种群体或阶级的功能中才能观察得到,士绅的特征及其功能也是在社会结构的关联性中才得以充分体现。
周荣德对于民国云南乡村社会的研究,从社会结构层面上彰显了士绅阶层的地位:
“在昆阳县城的东门外有一块由‘昆阳的官绅民众’竖立的巨大的纪念石牌(1935年)。
官绅和民众确是当地人们自己公认的社会阶层,虽然阶层的划分从来没有凝固成世袭的、明确而无流动的界限。
周荣德:
《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然而,“作为一个阶层性的群体,士绅不是组织严密布局完整的社会群体。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个人的……士绅阶层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网络……虽然士绅内部也分层次和派系,他们却构成一个共同行动所需要的紧密团结的合作群体。
《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59页。
)所以,作为士绅阶层的同质性(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详述)特征,是无法通过“地方精英”的社群概念加以充分揭示的。
在官、绅、民社会—权力结构中,社会分层仍然是传统的,这是士绅阶层依然保持其传统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从深层意义上体现着社会结构的凝固性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传统性。
士绅话语包括着明确的结构主体指称,它具有结构系统中明确的地位;
而“地方精英”则仅有喻指性,相关的结构地位并不明确。
虽然晚清以来科举制的消亡和等级制的衰退导致“士绅”中“士”的身份显趋弱化,但“士绅”仍然是乡村社区成员、官方文献乃至共产党基层政权(《名人传略》即是晋西北根据地政权整理的资料)对地方权势阶层一致认同的称谓。
因此,无论是基于中国社会历史传统还是基于民国乡村社会存在实况,“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
要真正理解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变动,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充分揭示地方权势阶层内在结构变动的时代内容,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个现代西方话语。
(二)
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是一个必然趋势。
彼特·
布劳认为,社会成员的特征如果按照类别参数如职业、住地、工作地、声望、权力等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群体;
如果按照等级参数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地位。
P.M.BlauandO.D.Duncan,TheAmericanOccupationalStructure(NewYork:
Wiley,1967),pp.36—37.)但无论依据何种参数,传统的身份等级体系和“士农工商”社会结构,显然已不存在,至少是不完全存在于民国社会。
那么,作为乡村社会权力阶层的“士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这是理解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特征的前提。
近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不同,一个显性特征是财富取向取代身份等级取向。
财富对于个人社会地位的影响至关重要,以至于晚清以来“绅商”、“商董”集团的形成足以打破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结构体系。
20世纪之初《大公报》的言论已经理直气壮地宣告:
“士农工商,四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
《贵业贱业说》,1902年11月20日《大公报》,第1版。
)这与“古有四民,商居其末”(注:
郑观应:
《商战》,夏东元编:
《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页。
)的等级地位结构有着时代性差别。
商人地位的攀升和晚清商会、商部的成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财产取向在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特征,这使得士绅与富商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十分含混。
萧邦奇对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初,内核区域绅士或许大多都有商业利益。
“当绅士逐渐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依凭功名之士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绅商’的命名。
R.Keithschoppa,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e:
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p.60.)因商而绅或由绅而商的社会流动,使得财富与功名共同成为社会结构重构的重要因素。
不过,这一趋势更多地存在于近代化程度较高的城镇或具有商业化传统的社区里,而在乡村社会仍然缺乏实质性变动。
“辛亥鼎革以还,在政治上层虽不无改造,但于社会基层组织上,殊少革新之处……而前此里甲人员之旧势力,则仍无不到处存在,到处发酵,半公半私性质之图正(无锡)、乡董、庄首(河南)、村役、练总、村长(河北)、都总、甲首(湖南)、社老……一如故我。
江士杰:
《里甲制度考略》,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65页。
)那么,在民国乡村士绅的构成要素中财产因素居于什么地位呢?
这是认识这一权势阶层必须考察的内容之一。
晋西北《名人传略》中所载兴县“八十三个地主士绅分析”的内容,对于“县域名人”财产状况有较详记载,其中土地占有情况如表1.
表1显示占地500亩以上者为53户,占表列总户数的70%.虽然晋西北土地质量较低,以山地为主,产量不高,但其以土地占有为标志的财富也是相当惊人的。
不过,资料题名为“地主士绅”,是将两个不同属性的社会群体合并在一起的,那么,土地与地主和士绅的相关性完全相同吗?
这要做具体的分析。
这份资料中,明确指明士绅身份者有8人,情况见表2.
表2表明,这些士绅占有土地虽基本都在百垧以上,然当地土地产量“一垧仅抵他县一亩”,故以土地生产能力计,超过500亩(垧)者仅2人。
但这份资料未能将地主与士绅的身份完全区分,所能说明的问题十分有限。
不过,临县的资料却将地主(7人)与士绅(6人)两个阶层分别标明,这有助于我们的进一步分析见表3.
上表的对比十分鲜明,地主大都拥有千亩左右的土地,而士绅拥有土地基本都在三四十亩左右。
“有钱的不尽是土豪劣绅,但是‘为富不仁’的古语也是最切实的。
豪绅的成因与方式,中国南北有些不同。
在山东、河南、江苏的江北以及安徽的皖北一带,所谓村长的势力很大……江南、皖南、浙西和浙东的沿海一部分、福建的闽北,大多数退隐的官吏军官富商等在乡村中占有很大的势力……豪绅处于官厅与民众的中间,一手拉住官厅,一手压住民众。
张宗麟:
《中国乡村教育的危机》,《乡村教育之理论与实际》,教育编译馆1935年印行,第6页。
)显然,就是在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里,仅凭土地财产也不能直接跻身于士绅阶层。
即使拥有巨额土地的武攀魁也是“出身于城市中产阶级,以经商收入为主”,以经商所得“而购置土地……形成交城第一个大地主”的。
然后他由于“花钱运动当过省议员”,“因为有钱的缘故,在地方上趋炎附势者日多,社会地位遂以提高,成为当地大士绅之一”。
《名人传略》,第6页。
)财富与权力的转换导致了武氏地位的攀升。
“地主士绅传记”中有传者13人,其中地主6人,士绅7人,在地主与士绅之间的分别是明显的;
地主与士绅有重合之处,但又是完全不同的阶层。
甚至二者利益时有冲突,如临县的大士绅郭树棠“在经济上他与本村地主有矛盾,常因摊款、出公粮而与地主争执”。
作为士绅他并不代表地主利益,而“在村中代表中间阶层势力”(注:
《名人传略》,第10页。
岢岚区两个大士绅中,武竟成“在家族中很有威信”,“是地方上的开明士绅,又是专署的咨议”,然就其财产而言,“民国前是个城市贫民,民国后在教育界担任高小校长”,也仅仅是“渐变为小地主”而已。
《名人传略》,第53页。
乡村社区中个人权势地位和声望并不仅仅取决于财产,而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力。
《名人传略》中所载“地主士绅传记”中的“士绅”之一郭俊选,仅是富农家庭,以秀才身份成为乡绅并在民国初年出任公职(县官粮局、财政局等),开始有了“政治地位”。
然而导致“他的政治地位提到最高点”的却既非财产的扩充,也非官职升迁,根本“原因就是大量写状子包揽词讼,很有成绩,影响逐渐扩大,群众中也有了声望”。
当然,这与他曾任商会会长、新学堂教职以及在县府任职所钩织的社会关系网络密切相关,于是,郭俊选“在本县政界最有势力,其次为学界,一般高小中学毕业学生,都很信任他”(注:
《名人传略》,第8页。
因此,相比他“因写诉状很有名,当地群众敬畏他……他掌握着‘刀笔’,求之者颇多”(注:
《名人传略》,第8—9页。
)的社会声望而言,他拥有的40余亩的土地财富诚不足道也。
从郭氏士绅声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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