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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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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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定,有关的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2、施工图纸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求。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经完成。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9、复工工程已完部分,应符合设计、规范、验标要求。
施工中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项目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施组安排,针对施工各阶段及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有计划的划出检查段,由主管领导、技术、安质组织抓好阶段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测量放线准确,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2、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
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4、工程日志等原始施工原始记录编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凡列入创优规划目标的项目要重点检查。
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将已完工程质量评定结果与实体质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已完工程质量状态,重点分析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指定改进措施。
日常检查制度
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有计划地深入施工现场,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控项目,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
对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并做好记录。
定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公司每半年,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质量监督大检查。
定期检查应由领导主吃,有关部门参加。
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分簿记录。
检查后进行总结分析,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备查。
公司应有计划地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亦可由
安全质量监察科组织重点抽查。
各单位定期检查必须全面覆盖管内项目,不留死角。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证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项目检查工程师对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
只有经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给予计价: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的。
由于施工错误和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程量。
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和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确认合格者。
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和手续不全者。
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1、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行业相关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进行。
2、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业务工作计价的凭证。
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当工程由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对其质量评定总负责。
3、项目质检工程师要按验收标准对工程实体,内业资料认真进行等级核定。
4、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各单位质检部门要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评定台帐。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1、质量信息
公司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工程质量信息网,及时传递准确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
各级质检部门都要对掌握的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逐级上报。
2、质量报表
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中铁三安质报表—1),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
别于季度末的月15~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科。
公司对
每季及年度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密切分析质量动态,对质量事故及质量指标波动较大等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3、质量总结
各单位应在半年和年终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科。
工程竣工后,应对工程项目质量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科。
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制度
1、工程创优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
各级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都要坚持“质量兴企”的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2、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公司优质工程的评审验收;
负责集团有限公司优质工程及施工所在省、地(市)进行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
3、工程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分口逐级上报。
4、各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各自的创优工程项目要认真审核创优规划,创优措施,内业资料,并对施工关键环节深入工地进行检查指导。
5、各单位规划的创优项目,在施工工程中应加强质量监控,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创新确保创优项目的实现。
工程创优应追求质量成本,不提倡提高标准创优。
6、各单位要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保证做到资料的科学性,连续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7、各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要设立创优工程台帐,没有报送创优规划的工程项目,不予评优。
要设立优质工程项目台帐保管好优质工程文件、证书,并将优质工程获奖情况及时上报。
8、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行业创优主管部门的联系,汇报优质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报送创优规划及创优措施,争取多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9、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的“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加强联系,互相沟通。
10、申报工程总公司及以上优质工程的隧道、路基、挡护工程,还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应资料。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中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
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取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3.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3.2重伤20人以上
3.3直接经济损伤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4.1死亡2人以下
4.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4.3直接经济损伤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1千元以上。
质量事故划分执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道部铁建[1996]13号《铁路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一般质量事故报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备案,重大质量必须在24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和录像。
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领导牵头主持,安质部参与组织,并会同建设行政部门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集团有限公司也可派员参加。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发生情况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到集团
有限公司汇报。
分包方发生质量事故,由各单位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单位的事故统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0.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慌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
10.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10.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予如实上报者。
10.4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奖惩制度
1、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并逐步推行内部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奖优罚劣。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奖励。
同时对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以奖励。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进行处罚,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
对发生性质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领导,
由总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4、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如有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制度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公司的指示、发挥各级部门的配合、指挥、协调作用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把安全与生产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克服两张皮的现象。
在新开项目之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的基础工作,作到领导不违章指挥,
工人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有有关标准施工。
开展全面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保证体系。
禁区动火制度
液化气站均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该区域内禁止烟火,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仅仅制带火入站。
因工作及维修的需要动火时,按照危险作业规定办理,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经过处安质科、公安处检查,确认理由正当,消防措施得力后,批准动火。
施工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将火扑灭,经过检查确认无火种之后,人员离开现场,并有专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前,对出厂锅炉压力容器会同当地监察部门对产品实行检验,其附件必须经过试验,必须有当地监察部门参加。
锅炉安装前,必须将锅炉平面面罩网尺寸、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递交当地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使用锅炉时必须向当地锅炉监察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
对锅炉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均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前,在编制实施施工组织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操作动力设备、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临时设施等均应要求合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施工现场布置要有规划,各种布局均要符合安全要求,预防未主,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职工要相互监督,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移动作业采取安全电压照明。
辅助设施不能超负荷使用。
既有线路施工必须保证安全,对施工地段要进行专人防护、配备通讯工具,执行《技规》要求,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机械传动部分安装安全防护罩,电闸加锁,安装保险。
现场压力容器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严禁自制和使用淘汰的受压容器。
施工现场应社有明显的标牌,指令牌、危险牌等。
临时电线要架设或用电缆埋入,禁止使用大把线和拖线。
排架应搭平稳,禁止有探头板,两侧应有防护,排架和步行板搭好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等职工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和其他禁忌工种。
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队。
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作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工作。
现场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现场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的地点修建回车场地。
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作到布局合理,经常维修、保养,采取足够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现场进水干道直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头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作业,要有
操作证和动火证。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的易燃品。
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动火地点变换,要从新办理手续。
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库房引用非燃材料支搭,库管员要熟悉库存材料的性质。
易燃品应专库存放。
保持通风,用电符合要求,不准在建筑内、库房内调漆、稀释。
建筑内 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因施工需要的,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内不得住人。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现场应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施工和生活区,未经保卫人员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冬季用火炉取暖,有专人负责用火安全。
氧气瓶乙炔平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或从事防火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放火要求。
冬季施工保温材料的存放于使用,必须采用防或措施,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和上级组织的权威,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正确。
特制定本项制度。
请示报告的内容范围。
项目部党支部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
全项目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重要措施;
全项目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中带有倾向性的突出反映;
项目部党支部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全项目部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重大工程投标以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安全、质量、行车重大、大事故,交通特大、重大事故、重大政治社会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拟将出台的改革方案及主要措施;
在贯彻执行即定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中,遇有新的情况发生,需对原部署、决议和决定作出调整的意见;
干部、职工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其他按规定应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其他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对全项目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请示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单位正式文件书面请示;
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形式。
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报、文件请示报告。
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话,再书面报告。
对口头上报的重大问题,应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归口办理。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由党政办公室处理,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三、实施要求
凡属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向分公司、分公司党委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客观真实,观点必须明确,不得谎报虚报情况。
必须坚持重大问题事前请示报告,凡需上级审批答复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在上级批准答复后实施决策,不允许边请示边行事,先斩后奏或不请示报告擅自做主。
凡对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时间要求
凡要上级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
紧急重大问题
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
有专业归口和具体时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的。
印章、公函和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1使用范围
1.1.1公司印章,用于以公司名义的内外联系和公司的各种行文。
1.1.2公司行政办公室的印章,用于以公司行政办公室名义的内外联系和各种行文。
1.2批准权限和程序
1.2.1公司印章
1.2.1.1公司机关部门用印章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分管领导或授权负责人批准。
1.2.1.2公司属各单位用印时,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经公司领导或授权负责人批准,方可用印。
1.2.1.3对于各种证件、证明材料、先进称号、各种职称证书用印时,必须依照公司批准的文件,并核对人数、姓名、事实、称号等无误后,经授权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1.2.1.4对于各种投标材料的用印,须经主管的领导审核同意后,经授权委托人批准后用印。
1.2.1.5授权委托书、银行借贷款、保函等,必须经公司
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1.2.1.6对办理员工出境、出国手续时,必须由劳动人事科审核同意,经公司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公司不负责办理家属及子女处境、出国手续用印。
1.2.1.7对其他证明材料用印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留底备查。
1.2.2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公司印章时,必须填写《线桥公司印章用印审批表》,履行批准权限和程序后,方可用印。
1.2.3公司办公室的印章,用印须经主任批准。
公函、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2.1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必须经单位领导或授权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2.2公司属单位需开具公司公函、介绍信时,必须携带本单位有关领导签字的介绍信或证明,按业务管理权限,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换开。
2.3公函、介绍信应编号使用。
非正式介绍信应进行登记。
2.4一般情况下不在空白公函、介绍信上用印,如因情况特殊,必须使用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并限定有效期限。
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精神,为规范我公司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印章的规格、式样
1.1公司及公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社管中心印章一律为圆形。
2公司及公司党委的印章,直径均为4.2厘米,公司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党委印章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圆案外刊公司、公司党委全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所属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2厘米,印章刊图案及排列同上。
1.3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及其所属部门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同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印章一致。
印章的制发
公司、公司党委的印章,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的批文处理,公司属各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的印章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制发。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的质料
3.1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3.2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3.3印章的质料,由印章单位自行确定。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的制发
4.1公司的钢印,直径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刊机关
名称,自左至右环行。
4.2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印章的刻制、启用
印章制发单位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到当地公安局指定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刻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
印章的管理
6.1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符合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
6.2公司和分公司党委印章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公司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制度。
6.3凡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单位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办公室核定的份数盖章。
6.4凡以单位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须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6.5各单位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单位印章或钢印的,必须报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6.6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有明确规定手续的,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印。
6.7需到外地单位用印或套印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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