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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交易的新特点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交易是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以电子方式处理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使得整个商业运作过程实现了无纸化、直接化。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交易有许多与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1、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的无地域限制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甚至可以不经过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
因而网上贸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为纳税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各方具有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
税务征管部门是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企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并据以征收税款的。
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交易者的地点也难于确定,这给税务征管部门对企业常设机构的判定带来困难。
3、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是一个虚拟市场。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场所是一个没有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概念的场所。
在这样的市场中,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都可以是虚拟的,就连商品交易的手续,比如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这种交易的虚拟性将直接导致税收征管的稽查审计困难。
4、由于互联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是以数字化方式传输的。
在传输时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信息内容。
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性质辨别的难度。
通过交易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在实现网上支付和网络下载产品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是否也可以结合资金流来追溯商务交易过程。
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就显现出来了。
5、由于互联网安全性的需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都采用了数据信息加密措施。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冲击
目前,互联网用户已遍及全球,电子商务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整个世界蔓延。
应该说,电子商务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大大促进了商务交易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难题。
就其内在形式来看,离线交易由于货物和劳务仍然以传统方式提供,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现行税制对其征税并无多大障碍。
而在线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完全消失,对现行税制的冲击就在所难免了。
总体看来,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极难操作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企业逃税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税款流失风险加大。
现行税制对传统商务交易之所以适用,是因为在传统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保留下相关的实物型商业凭证或单据,如销售凭证等。
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等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
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
以在线交易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
这些记录即便被保留下来,其在计算机上的恶意修改也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
更重要的是,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匿名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
同时,网上电子支付、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特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真正有效监控纳税对象的交易行为,从而也就无法防止企业逃税。
另外,网上交易的匿名进行,还有利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制定适宜价格来逃避税收,因为人们还无法确定其交易对象是关联企业。
2.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税收政策无法实施。
在现行税制中,各个国家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特许权转让等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但这种差别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
如果说在离线交易中,由于交易标的以传统方式提供,实物流程仍然存在,征税对象能够区分,差别征税还可以顺利进行。
那么在在线交易中,情形则彻底不同了。
在线交易是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某些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便可以通过浏览或下载来达到使用的目的。
在这种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传统的以标的实物形式来区分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人们(当然包括税务机关)很难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判定本交易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另外,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
既然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征税自然也就无法实施。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难以确定
从各国税法来看,其税收管辖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是属人原则。
即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凡本国居民从事的应税交易,本国均进行征税;
二是属地原则。
即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凡应税交易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之内,则进行征税;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合并实行。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与跨国经营比较多,故较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
但是,当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属人”或“属地”这两个税收管辖的连结因素都被割断了,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三、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对策
1.关于纳税主体的身份判定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特点,必须对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识别代码,并将该号码显示在纳税人所经营的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
网站的访问者可以凭此查定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
纳税人必须将网站、网址、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结算方法、网络银行账户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也应建立专门的有关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明确规定所有上网的纳税人在有效期限内将上网有关的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要求企业在交易活动中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验证机构(ca),如网络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认证书中包含了交易主体的有关身份信息。
所有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必须获得它颁发的电子证书(数字证书),确定其电子商务服务器的合法性,相当于在网上领取营业执照。
这种类似机构可以协助税务机关识别网上纳税人的身份。
第三,加强商业用ip号码分配和转让的管理。
如果有相关主体(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配合,ip号码用于确定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所有者身份、姓名、地址是可行的。
为此建议:
(1)对商业用途的ip号码的分配、转让进行严格的公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登记号等;
(2)对商业网站和运营、驻留网站的组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
2.推行电子商务业务单独核算和网络申报制度
税务部门应编制出专用的电子商务电子申报表和申报软件。
申报软件程序在纳税人填写完申报表之后,能自动先对申报表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把好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的第一道关。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表,按纳税申报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传输形式将申报资料直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3.建立网上数字化发票的自动开具认证和稽核系统
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应能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并具有XX无法修改的功能。
数字化增值税发票只有在经过该系统认证稽核并实施数字签名后才予以抵扣。
4.加强企业财务软件的税务认证及税务审计
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应该要求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必须同时具备纳税核算功能,并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从而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留下审计线索。
5.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监管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支付方式:
信用卡支付、客户账户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
针对这三种支付方式,可以分别采取三种方法征税。
在信用卡支付体系中,由颁发信用卡的机构负责从所收佣金中扣缴税款;
在客户账户支付体系中,由客户在直接划款给售货方的同时扣缴税款;
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中,由银行负责转账,并在发行或兑现电子货币时扣缴税款。
这里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责任。
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并及时将企业设立的网上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切实承担起配合税务部门征税的责任。
税务部门可以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税款回扣,作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报酬。
同时,为了协调区域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在消费地已扣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任何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兴的商务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挑战,建立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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