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认购意向单word范文模板 28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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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
理由是: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
是没有的。
因为未达成正
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
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
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
篇二:
房屋认购意向书房屋认购意向书
编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1页共5页第2页共5页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及时间
1.定金:
乙方选定房屋后,之前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房屋认购定金。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分叁期
3.付款金额及时间:
□一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
期限年月日前;
□二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
□三期付款为,元整,付款期限年月日前;
4.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提
出变更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须经过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同意对此约定进行变更的,双方须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变更无效。
第三条关于竣工和交房时间
1.甲方承诺本项目的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为年月日。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
本意向书(或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
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
第3页共5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
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
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
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
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
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4页共5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
定
。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日第5页共5页篇三:
股权认购意向书股权认购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
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
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
币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
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
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
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篇四: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一、典型案件南京的叶女士于201X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
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
《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
《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
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
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
《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
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
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
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
《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
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
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
201X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201X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
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
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
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
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
于其他很重要的诸如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待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只要购房者履
行了后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
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
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
寻求律师帮助。
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交定金时,要求看正式合同文本,要看已填写完毕的合同样本,最好是别人签
过的合同,看有无他们的承诺内容,如没有,就是存在开发商虚假宣传,这是决定交不交定
金的问题。
其次,如果交了定金后一定要在定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去看合同(如果去晚了,开发商就说
你违约了,定金就不可能退了),如合同存在苛刻条款和无原先承诺,决定不要的时候,不要
说不要,只说要求修改合同,要求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要求,开发商肯定不愿意,这时你就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就可以要求退定金了。
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作不了主,需要请示再答复时,要求
售楼小姐更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以后再来再说。
如果售楼小姐即不同意更改
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来交涉情况证据,将来一旦诉讼解决,
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
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
定向增发参与意向书
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全)
一、定向增发融投资市场简要分析中国证监会于201X年5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1X年9月17
日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建立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运行机
制。
1.定向增发的定义与条件。
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称
为定向增发,需满足如下要求: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公司认购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定向增发的定价与认购机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其交易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
售流通股,由上市公司选定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承销商,负责组织、簿记,协调机构投
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则通过在特定时间内场外竞价而确定发行价格、中标者及其
所得股份数量。
3.定向增发的分类。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可分为财务/项目融资增发型、资产注入重组/并
购增发型及两者结合等类型。
通常机构投资者可用现金参与财务/项目融资及为资产重组/并
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定向增发投资。
4.定向增发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
者都可以参与定向增发投资。
相对财务/项目融资的定向增发而言、由于其定向增发单笔投资
金额较大,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力通常难以企及,所以参与竞价的大多是股票市场上的主流
投资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
保基金等。
定向增发投资市场是典型的机构投资市场,而定向增发实施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
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于所投资股票的价值判断,即估值与业绩的均衡判断,具有较为重要的
投资参考意义。
5.定向增发的市场规模。
经过几年的发展,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
段,定向增发的公司越来越多,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
来源,同时亦已成为机构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市场。
目前,定向增发年均市场容量超过3000
亿元,每年有过百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
例如201X年共有151家上市公司实际完成定向
增发,总募集资金3359.29亿元,平均每个项目融资22.25亿元。
其中机构投资者可参与1/
19的财务/项目融资型增发有63家,总募集资金1080.23亿元,平均每个项目融资17.15
亿元。
另外,截止201X年12月31日,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已公告的拟定向增发项目(非
st)共有203个,其中通过董事会预案的40家,预计募资金额901.53亿元;
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的82家,预计募资金额1241.43亿元;
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81家,预计募资金额1028.90
所有统计样本预计平均融资规模为15.62亿元。
6.定向增发投资历史统计收益率。
外贸信托资管二部对发行日期在201X年至201X年,
且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竞价的定向增发共计402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定向增发投资在限售
期内可获得24.68%的平均绝对收益,相对于同期沪深300指数的平均超额收益达到33.54%,
相对于同期中小板指数的平均超额收益达到28.38%,投资收益历史业绩良好。
因201X年实
施的定向增发绝大多数尚未解禁,故未加以统计分析,但可以判断其平均绝对收益与相对收
益都会出现一定的下滑。
例如,201X年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63个项目中,以201X年12月
31日收盘价计算,浮亏的项目为27个,浮盈的项目为36个。
可以判断,随着定向增发投
资市场的充分发展、股票市场估值体系的持续调整,套保套利机制的创新丰富,定向增发投
资较高的历史平均收益率必将逐渐回归至均衡而合理的水平。
二、定向增发投资资本属性分析
所有投资活动(不同种类的投资)都是将资本的流动性(可变现性)、风险性(波动性)、
收益性(增值性)三重属性进行有效的分割、整合,从而实现特定投资目的(流动性与风险
性协调、风险性与收益性匹配、安全边际与盈利空间平衡)的资本运动。
每一种投资工具都有其自身特点,并体现出与其他投资工具的差异性。
每一种投资工具
固有的盈利模式都有优缺点,通常需要利用另一种投资工具来加以弥补、完善。
投资者通常
会组合运用多种投资工具,来建立特定投资策略指导下的投资业务模式,以匹配其投资风险
收益偏好、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
在中国资本市场,主要权益类投资工具资本属性的异同特质如下:
2/193/19全能应对资本市场的运行趋势与风险变化。
一种权益类投资工具、一种投资盈利模式的
缺陷通常都需要利用另一种投资工具、另一种投资盈利模式的优点来加以补充、或者利用组
合投资工具、组合投资策略、组合投资模式来加以完善,以达到投资者自身特定投资目标的
需求。
基于上述比较分析,可将定向增发投资归结为被动锁定一年、单向做多,流动性较低、
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高的权益性投资。
其投资盈利模式同样优缺点兼备,机构投资者在善
用其优点的同时,也需要使用其他投资工具来补充其缺陷,以达到获得稳定而良好的投资收
益的目标。
三、定向增发投资业务模式实证分析自定向增发投资市场形成以来,投资者开展定向增发投资的业务模式基本上可归结为三
大类:
1.趋势投资。
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投资并不非常重视行业与公司的基本面,而是特别关
注股票市场环境与整体估值水平,市场在低位并且有明朗向上趋势时就比较激进地进行投资,
市场在高位并且有明朗向下趋势时就少投资或不投资。
该类型投资者比较了解定向增发投资
被动锁定一年、单向做多业务模式的优缺点,也知道如何结合股票市场的运行趋势灵活运用
定向增发投资工具。
历史数据确实也表明,若在股票市场高位进行定向增发投资,遭受损失
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该类型投资者只做趋势性投资,定向增发投资也只能时断时续,而不能
通过持续完善定向增发投资业务模式而使其成为适应股票市场全运行状况的、经常性的投资
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2.模拟指数投资。
有的机构投资者通过不断募集子基金投入到母基金中,意图持续募集
到较大规模的资金,持续参与定向增发投资,捕捉定向增发投资历史平均超额收益,以达到
“指数化”的投资效果。
但由于其不加优选、过于激进的投资策略,导致市场高位时的部分
投资项目亏损较大,再加上股票市场近两年持续下跌、募集资金比较困难、而子基金产品因
时限性到期不论盈亏需要卖出,净值波动非常大,业绩表现不佳,而难以为继。
可以说,该
类型投资者有理论化的努力,但基于定向增发投资市场的实际运行特点,模拟指数化投资并
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3.价值投资。
机构投资者特别看重目标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基本面,努力挖掘行业及公
司的增长而带来的股权增值,并以此对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该类型投资者是坚定的价值投
资信奉者,但在中国目前坚持价值投资的整体市场环境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赖于4/19买入并持有的简单投资方式实现价值投资也是非常困难的,而其投资业绩的波动性也会
使其定向增发投资业务难以稳定而持续地发展。
外贸信托资管二部认为:
定向增发投资是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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