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消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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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级掌握乡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职责
设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条件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火灾报警与救援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火灾的补偿
火灾现场扑救
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的优先通行
火灾调查
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的义务
火灾现场总指挥的决定权限消防车、消防艇的优先通行条件
火灾调查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对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和报告义务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和报告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处罚的种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消防违法行为的名称及情形
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程序强制执行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情形
刑事责任的承担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阻碍执行职务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过失引起火灾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拘留处罚的决定传唤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第106号令修订发布)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发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发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适用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公告与公布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与范围的确定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消防监督监督的形式
监督抽查的条件、重点、比例和频率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的内容
单位监督抽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的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执法人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措施
强制执行
查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期限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期限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安全检查期限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核查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实施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理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
临时查封措施的决定和程序及实施
解除临时查封的条件和期限
强制执行的决定和程序及实施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率
报告义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责令依法改正
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书面报告的机关和情形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责令单位依法改正的情形
公安派出所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的情形和时限
第五章 执法监督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禁止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禁止行为
中级掌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 附则
消防监督检查的特殊范围
参照执行
火灾隐患
基本级掌握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参照执行的机关
火灾隐患的认定
法律法规目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及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一章总则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责任
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责任
单位的消防责任
单位的范围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工作
产权单位与承包人、租赁人、被委托经营人、被委托管理人各自的消防职责
承包人、租赁人、被委托经营人、被委托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的消防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
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重点单位的范围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使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消防设施基本要求
发生火灾的单位及邻近单位的义务
起火单位配合调查义务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内容
公共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使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销毁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第四章
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查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
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职责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查测试工作
单位对灭火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改正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
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的处置
单位对因城市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需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单位对新员工的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培训员工
公众聚集场所培训员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宣传
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
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建立单位
消防档案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内容
消防档案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的概念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质量责任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的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建设工程的范围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督单位的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具体分工
跨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管辖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的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需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
审核消防设计的时限
消防验收的时限
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应出具消防设计不合格意见的情形
需专家评审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申请消防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消防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重点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的建设工程
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时限专家评审会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与备案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需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
备案的时间、方式
消防设计的抽查
竣工验收的抽查
被抽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处置
竣工验收抽查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置
对未依法备案建设单位的处理
执法监督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基本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比例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
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可依法撤销许可意见的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处罚的情形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
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与依据。
适用范围、事故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任务。
立法目的与依据
适用范围
事故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任务
第二章 管辖
一般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处理。
内部调查分工。
一般管辖原则
特别管辖原则
内部调查分工规定
管辖争议处理
提级管辖适用
派出所协助事故调查职责
涉嫌犯罪处理原则
内部调查分工的具体认定
涉嫌犯罪具体情况分析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及备案
简易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一般程序
基本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规定,现场调查的程序与要求,检验、鉴定的委托和采用,火灾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事故的认定,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般调查程序人员和时限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成立与职能
进行事故调查的前期措施
进行事故调查前期措施的具体适用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二节 现场调查
询问、传唤和现场指认
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火灾现场勘验要求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的程序
现场实验的批准
现场实验报告制作要求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痕迹、物品鉴定的委托
财产价格鉴证的委托
尸体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
人身伤害程度认定
医学伤害鉴定的适用
对当事人提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采用
人身伤害程度认定与医学伤害鉴定的区分适用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期限和要求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依据
火灾人员伤亡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事故认定依据
火灾事故认定内容
灾害成因认定内容
事故认定前的告知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复核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查阅案卷范围、方式及除外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案卷查阅期限
火灾事故认定内容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复核
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和次数
复核申请内容
复核机构
复核申请受理的期限、形式和通知范围
不予受理复核申请情形
原认定机构作出说明并提交案卷
复核审查方式
复核终止规定
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和送达
复核结论
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情形
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程序、期限、送达和备案
区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与复核终止
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形的具体分析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受移送案件的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移送案件的审批、时限和移送材料。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移送案件的审批、时限和移送材料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受移送案件的处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运用
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与他罪的区分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
当事人的定义,补充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定义
补充法律依据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与依据,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要求和审核程序,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物防火要求,地下建筑设置公共娱乐场所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性规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公共娱乐场所的分类和认定,公共娱乐场所设施设备设置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公共娱乐场所的分类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职责和备案
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要求和审核程序
公共娱乐场所开业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物防火要求
安全出口设置规范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规范
应急照明灯设置规范
电气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建筑设置公共娱乐场所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性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容纳人数要求
卡拉OK厅及其包房设置火灾警报要求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设施、设备要求
法律责任的具体认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具体认定
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分
附录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1月20日文市发[2006]31号)
刑法分则部分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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