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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运模式的影响因素虽然很多,但是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为此,可以将影响因素分为两类,一类为主要因素,一类为次要因素。
次要因素的差异只对收运模式产生非系统、非原则性的局部影响,然而主要因素的差异则会导致收运模式系统性、原则性的整体变化。
(二)生活垃圾收集机具
生活垃圾的收集过程是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将废弃物品扔置于垃圾袋中开始,然后经收集工人上门收集后送至垃圾房或者居民自己定时送至垃圾集中点或者送至垃圾房。
此过程涉及到垃圾收集容器的选择、收集方式确定和垃圾房的性质。
1.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是盛装各类生活垃圾的专用器材。
各国使用的垃圾收集容器种类、形状和材料材质虽有区别,但是普遍使用的都是垃圾袋、垃圾桶和垃圾箱。
垃圾袋是一次性废物收集容器,绝大多数为塑料制。
垃圾桶或垃圾箱的尺寸必须与收集车的规格和进料口的规格匹配,这样才能保证垃圾的有效收运。
收集容器的类型比较多,按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塑料容器、金属容器和复合材料容器等。
按容积的不同可以分为小型容器、中型容器和大型容器。
按密封性能的不同,可以分为开口容器和密封容器。
按是否有压缩装置,可以分为压实式垃圾容器和非压实式垃圾容器。
按是否可移动,可以分为移动式容器和固定式容器。
2.垃圾房和收集站
垃圾箱房和收集站可以分为圆桶式、集装箱式和压缩式。
垃圾箱房和收集站设置的相关标准。
(1)垃圾箱房和收集站的设置既要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或者清洁工收集垃圾,又要不影响市容景观,还要有利于垃圾收集车的作业和垃圾分类作业。
(2)垃圾箱房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是居民自行将垃圾袋装后投放到垃圾箱房内的垃圾桶或箱内。
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600m,直线距离不超过1000m,一般是清洁工上门收集垃圾。
(3)清洁工上门收集垃圾,居民将垃圾袋装后投放到指定地点,清洁工将收集的垃圾用人力车运至收集站。
垃圾收集站可以是配置有垃圾集装箱和垃圾压缩装置式生活垃圾的收集站。
对于压缩式垃圾收集站,清洁工送来的垃圾经过垃圾压缩机推压入集装箱内,以提高垃圾箱内的容重,提高垃圾运输的经济性,同时集装箱是密封结构,避免了垃圾在运输过程的飞扬散落和污水滴漏,可以保护环境。
集装箱按收集方式可分为:
倾卸式:
带集装箱倾倒装置的机械式垃圾收集车;
悬挂式:
带起重臂的翻斗车,带起重臂的机械式垃圾收集车;
大型集装箱:
带装卸装置的集装箱专用车。
3.收集管道
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
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求,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1)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2)垃圾管道内径应该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来确定:
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高层建筑管道内径800~1000mm;
超高层的管道内径不低于1200mm。
(3)管道上方出口需要高出屋面1m以上。
管道通风口要设置背挡灰帽。
(4)垃圾管道应在每层楼房设置垃圾倾倒口,倒口间应能自动封闭,并且便于推开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5)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置专门的垃圾间,一般为倒锥形状,底部开有放料口。
并且放料口的门应便于打开、关闭。
(三)生活垃圾运输方式
生活垃圾的运输及设备的型式,与垃圾运输的距离有关,与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有关,与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有关。
短途运输的设备的最大特征是这些设备能方便的在居民区内活动,适应当地城市居民的社区道路条件。
因此一般是中、小型设备,它的装载量少、转弯半径小、对道路承载要求低、操作轻便等都是这种设备的好处。
垃圾收运车辆的选择取决于垃圾成分、垃圾收集方式及城市道路状况。
垃圾收集车的型式如下。
(1)自卸式垃圾车:
这是一种装备有液压举升机构,能将车箱倾斜一定角度,垃圾靠自身的重力自行卸下的专用自卸汽车。
自卸式垃圾车的倾斜方向一般是后倾式,也有左、右倾卸的。
这种垃圾车结构简单、性能稳定、实用性强、利用效率高,但是车箱的密封性差,并且大部分是敞开的,所以作业过程中垃圾飞扬散落、污水滴漏现象严重,污染了空气和道路。
因此实际中可以车箱上加罩盖。
(2)自装卸式垃圾车:
这种垃圾车是以车辆自身配置的装置和动力,配合集装垃圾的定型容器自行将垃圾装入车箱、转运和倾卸式的专用汽车。
这种垃圾车的类型有前装式、顶装式、侧装式等。
侧装式垃圾车的进料口设置在垃圾车箱的侧上方,进料高度比前装式垃圾车低。
侧装式垃圾车根据其提升装置可以分为门架式、液压导轨式和机械手式等。
前装式垃圾车应用不是很普遍,它的特点是垃圾进料口设置在垃圾车箱体前面位置的顶部,在每箱的前部两侧装配了一对由液压油缸驱动的液压臂,液压回转臂卡住并提升垃圾容器越过驾驶室把垃圾倾倒车箱内,随后用推板往后推送压实。
顶装式垃圾车进料口设置在车箱顶部的中间位置或后部位置。
液压回转臂配在车箱两侧。
进料时,液压回转臂把垃圾容器从车尾举到车箱上方,再倒入垃圾。
由于回转臂的摆动幅度较大,因此装料时可以轻松使车箱内垃圾分布均匀。
在车箱后壁也装配了一个推料板,可以压实松散的垃圾,提高车辆的有效载荷。
(3)车箱可卸式垃圾车:
这种车是装备有液压装卸机构、能将专用车箱拖吊到车上或倾斜一定角度卸下垃圾,并且能将车箱卸下的专用自卸汽车。
这种车主要有单臂式和双臂式。
车箱可卸式垃圾车特点是,车上配置的车箱可以和车架分离。
(4)压缩式垃圾车:
这种车是装备有液压举升机构和尾部填塞器,能将垃圾自行装入车箱、转运和倾卸的专用自卸汽车。
根据垃圾的填装位置,可以分为前装式、侧装式和后装式三种类型,其中后装式密封压缩收集车使用较多。
(5)摆臂式垃圾车:
这种车是装备有可回转的起重摆臂,车斗或集装箱悬吊在起重臂上,随着起重摆臂回转、起落,实现垃圾自装自卸的专用自卸汽车。
这种车一般配有液压双臂起吊装置,所以又称为双臂吊装式垃圾车。
(6)其他型式的垃圾车:
国外的一些垃圾车如卷扬提升式垃圾车、起重吊装式垃圾车、旋转式压缩垃圾车等。
(四)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时间及路线
收集与运输时间
垃圾清运阶段的操作不仅是指对各产生源储存的垃圾集中和集装,还包括收集清除车辆至终点往返运输过程和在终点的卸料等全过程。
因此,这一阶段也是收运管理系统中最复杂的,耗资也最大的。
清运效率和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以下因素:
清运操作方式
收集清运车辆数量、装载量及机械化装卸程度
清运次数、时间及劳动人员
清运路线
清运操作方法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
(1)移动容器收集操作方法
移动容器收集操作方法是指将某集装点装满的垃圾连容器一起运往中转站或处置场,卸空后再将空的容器送回原处或下个集装点。
收集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收集时间的长短,收集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基本用时,集装时间、运输时间、卸车时间和非收集时间。
集装时间
每次行程集装时间包括容器点之间行驶时间、满容器装车时间及卸空容器放回原处时间三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1)
式中Phcs—每次行程集装时间,h/次;
tpc—满容器装车时间,h/次;
tuc—空容器放回原处时间,h/次;
tdbc—容器间行驶时间,h/次。
运输时间
运输时间是指收集车从集装点行驶至终点所需的时间,加上离开终点驶回原处或下一个集装点的时间,不包括停在终点的时间。
当装车和卸车时间相对恒定时,则运输时间取决于运输距离和速度。
运输速度与往返距离和最大运行速度有关。
运输时间可用下面近似式表示
(2)
式中h—运输时间,h/次;
a—经验常数,h/次;
b—经验常数,h/km;
x—往返运输距离,km/次。
a和b大小取决于运输速度的不同。
卸车时间
卸车时间主要专指垃圾收集车在终点(终点站或处置场)逗留的时间,包括卸车机等待的时间。
每一行程卸车时间用符号S(h/次)表示。
等待卸车时间的计算符合排队理论。
以单通道排队为列,运输车平均到达率为
辆/min,运输平均到达时间间隔
min/辆,运输车的平均卸车率为
辆/min,运输车平均时间为
min/辆,则卸料平台利用系数为
。
中转站或处置场内的车辆总数为正在排队的车辆加上正在卸料的车辆数,中转站或者处置场内车辆数为0的概率为
(3)
中转站或处置场内车辆为n的概率为
(4)
排队车辆的平均数为
(5)
每辆运输车排队平均时间是
(6)
非收集时间
非收集时间是指在收集操作全过程中非生产性活动所花费的时间。
常用符号
(%)表示非收集时间占总收集时间百分数。
因此一次收集清运操作行程所需时间(Thcs)可用下式表示
(7)
也可以用下式表示
(8)
(2)固定容器收集操作方法
固定式容器收集操作法是指用垃圾车到各个容器集装点装载垃圾,容器倒空后固定在原地不动,车辆装满后运往中转站或处置场。
固定容器收集法的一次行程中,装车时间是关键因素。
因为装车有机械操作和人工操作之分,故计算方法不同。
1.机械装车
每一收集行程时间用式(9)表示
(9)
式中Tscs—同定容器收集法每一行程时间,h/次;
Pscs—每次行程集装时间,h/次;
集装时间为
(10)
式中ct—每次行程倒空的容器个数,个/次;
tuc—卸空一个容器的平均时间,h/个;
Np—每一次行程经历的集装点数;
tdbc—每一行程各集装点之间平均行驶时间。
如果集装点平均行驶时间未知,也可以用
(2)进行估算,但以集装点间距离代替往返运输距离x(km/次)。
每一行程能倒空的容器数直接与收集车容积与压缩比以及容器体积有关,关系式如下
(11)
式中V—收集车容积,m3/次;
r—收集车压缩比。
每周需要的行程次数可用(12)求出
(12)
式中Nw—每周行程次数,次/周;
由此每周需要的收集时间为
(13)
式中Dw—每周收集时间,d/周;
tw—Nw值进到大整数值。
2.人工装车
使用人工装车,每天进行的收集行程数为已知或保持不变。
在这种情况下日工作时间为
(14)
每一行程能够收集垃圾的集装点可以由式(15)估算
(15)
式中n—收集工人数,人;
tp—每个集装点需要的集装时间,(人·
min)/点。
每次行程的集装点数确定后,即可用式(16)估算收集车的合适车型尺寸
(16)
式中Vp—每一集装点收集的垃圾平均量,m3/次。
每周的行程数,即收集次数
(17)
式中Tp—集中点总数,点;
F—每周容器收集频率,次/周。
(五)生活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据资料分析,各国的生活垃圾中,植物性和动物性残渣含量很高,在停放于垃圾容器时,这些成分腐败发酵。
这类废物成分既有食物,也有发酵物质。
生活垃圾含有细菌,并且能传播到人、家禽和食物上,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根据垃圾收运调查,在垃圾中觅食的动物主要是昆虫、老鼠、黑家鼠、狗和猫等。
昆虫多数是苍蝇类,而生活垃圾中含有许多适于其孵化的基质,因而适于其繁殖并且数量很大。
新鲜垃圾中有很多蛆,在垃圾容器或直接接触垃圾的环境内有许多蛹。
如果在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妥善处理,势必造成有害动物滋生,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人群。
因此在垃圾收集过程中,使垃圾桶经常处于密闭状态,使各类动物很少在垃圾桶周围活动觅食和传播病菌的机会。
生活垃圾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卫生问题,主要反映在收集方式和收集器具方面。
过去我国许多城市采用垃圾的场地堆放方法,居民把垃圾直接堆积在地面上,虽然限定时间、地点,但是清洁工装卸垃圾时的抛撒,造成了垃圾堆放物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垃圾容器常处于敞开状态时,使垃圾的异味散出、污染空气、昆虫滋生、传播疾病等。
再者就是垃圾桶装载过满,且经常有溢出现象,导致垃圾容器周围垃圾散乱一地。
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主要有:
垃圾容器容积小,数量不足,收集工作不及时,管理不善,居民不能严格遵守收集法,环保意识较差等。
篇二: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
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
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
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
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篇三: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管辖区域的垃圾的收集和清运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中心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全过程。
3.职责
3.1当值保洁员负责分管区域垃圾的收集、堆放工作。
3.2工程部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3.3环境管理部管理员负责垃圾清运过程的监管
3.4环境管理部经理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人。
4.工作程序
4.1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配合中心总经理对垃圾清运供方的评审工作。
4.2环境管理部应和垃圾清运供方一起确定垃圾清运方案,包括如:
垃圾清运内容、方法、质量标准、清运时间频次等。
并上报中心总经理审阅。
4.3在清运垃圾时环境管理部在应派出该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跟进工作。
4.3.1当垃圾清运公司至垃圾房进行垃圾清运时,该区域门保安员负责打开垃圾房门,联系环境管理部后,并配合环境管理部对垃圾清运过程全程监管。
4.3.2清运过程中,环境管理部垃圾房当值保洁员监督垃圾清运的工作质量、安全措施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记录在《垃圾清运工作检查表》上,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应监督垃圾清运公司立即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
4.4为配合垃圾清运需要,环境管理部应保证生活垃圾到进垃圾容器内,装潢和渣土垃圾集中堆放。
保持垃圾箱等设备完整完好,清运时,保持道路的畅通。
4.5如有重大接待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额外增加或变更清运计划,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提前与垃圾清运公司协商,做好接待前后的垃圾清运工作。
4.6环境管理部管理人员对垃圾清运工作质量每周抽查二次,必要时联系环卫部门进行验收。
4.7必要时环境管理部应对垃圾清运公司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常与垃圾清运公司协商近期的工作状况。
4.8根据垃圾清运检查记录和验收时的质量,环境管理部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垃圾清运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打分,填写《垃圾清运考核表》,并提交部门经理。
4.9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对《垃圾清运考核表》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后按规定程序传递至中心总经理审阅。
4.10中心负责根据总经理审阅意见,按《环卫作业服务合同》向垃圾清运供方付款。
4.11环境管理部管理员每月底按部门《统计项目汇总表》要求对垃圾情况进行汇总。
5.相关文件
5.1《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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