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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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青大学字[2005]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奖励、评优资格;
(二)贷款者:
取消其校内贷款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的;
(五)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从重处分;
(六)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及其它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处分,察看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报职能部门备案,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学院将其违纪情况上报,由职能部门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以及利用手机、网络等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焚烧物品,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持械打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或招来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7)凡因打架打人致伤者(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受害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用。
如不按期交纳赔款,加重处分。
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或其他参与协同打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打架斗殴以及其它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偷窃、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200元)或未获得财物,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犯(两次以上)且总值不满4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数额较大(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屡犯(两次以上)且总值已满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
(一)至第(四)款规定处分。
(六)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
(一)至第(三)款规定从重处分;
(七)对敲诈勒索者,按上述第
(一)至第(四)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十二)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拆卸、挪用、哄抢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因疏忽或过错造成安全隐患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一定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受以下处分:
(一)公私财物损失不满500元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失在500元或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严重,且损失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打麻将、打扑克或赌博者:
(一)上课和上自习时间打麻将、打扑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聚众赌博,为首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场或赌具,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猥亵、公然暴露或其他妨碍风化行为者:
(一)公然暴露或有其他妨碍风化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等调戏、侮辱异性,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书信、电话等骚扰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记过处分;品行恶劣,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或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资料,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或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证件或伪造证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己有证件借与他人使用,造成影响,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提供伪证与弄虚作假,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有以上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下,学院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请假逾期不归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
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住校学生在学生公寓晚上按规定时间正常关门后仍未回宿舍视为晚归。
无正当理由晚归及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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