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锅规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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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锅规对照
新旧锅规对照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1.9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
2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压元件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
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小于27J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711
≤350
Q245R
GB713
≤5.3(注2-1)
≤430
合金钢
Q345R
GB713
≤400
15CrMoR
GB713
不限
≤520
12Cr1MoVR
GB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713
不限
≤400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GB3274
≤1.0
见注①
-----
15,20
GB710,GB711,GB13237
≤1.0
---
20R②
GB6654,YB(T)40
≤5.9
≤450
20g,22g
GB713,YB(T)41
≤5.9③
≤450
合金钢
16Mng,12Mng
GB713,YB(T)41
≤5.9
≤400
16MnR②
GB6654,YB(T)40
不限
≤400
①用于额定蒸汽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3091
热水管道
≤1.6
/
L210
GB/T9711.1
热水管道
≤2.5
10,20
GB/T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GB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合金钢
15Ni1MnMoNbCu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450
15MoG,20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12CrMoG,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管道
不限
≤550
12Cr1MoV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集箱、管道
不限
≤565
12Cr2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57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2Cr3MoVSi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07Cr2MoW2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0Cr9Mo1V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620
10Cr9MoW2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630
07Cr19Ni10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10Cr18Ni9NbCu3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5*
07Cr25Ni21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30*
07Cr19Ni11Ti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07Cr18Ni11Nb
GB5310
受热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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