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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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doc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
压电力系统。
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专业人员
第2.2.1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
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
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
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
杂物等。
第3.1.2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
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
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3.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3.1.3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
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3.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第3.1.4条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外电防护
第3.2.1条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
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
工。
第3.2.3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
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
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第4.1.2条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第4.1.3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
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
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
定。
第4.1.5条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
触及外物。
第4.1.6条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
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
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
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
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表4.1.9
埋深(m)
水平接地体
长度2~3m的垂直接地体
备注
0.5
0.8~1.0
2.5~3.0
1.4~1.8
1.25~1.45
1.0~1.1
1.2~1.4
1.15~1.3
1.0~1.1
深埋接地体
注:
大地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的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第4.1.10条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
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第4.1.11条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
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
在任何情况下
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保护接零
第4.2.1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
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
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
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
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
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4.3.3条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
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
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
第4.3.6条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
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4.3.9条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二、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时。
第四节防雷
第4.4.1条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
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
连接。
第4.4.2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
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
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表4.4.2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2
第4.4.3条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第4.4.4条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4.4.5条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第4.4.6条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
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
电气连接。
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配电室
第5.1.1条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三、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九、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十、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规定。
母线涂色表 表5.1.4-2
相别
颜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A
B
C
O
黄
绿
红
黑
上
中
下
后
中
前
左
中
右
十一、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5.1.7条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7条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节电压力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
第5.2.1条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交流电压表;
二、交流电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四、电度表;
五、功率因数表;
六、频率表;
七、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一节架空线路
第6.1.1条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二、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
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6.1.4条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
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第6.1.5条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二、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三、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
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6.1.6条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
6.1.6-2选用,本横担截面应为80×80mm2;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的规定。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6.1.6-1
排列方式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高压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铁横担角钢型号选用表 表6.1.6-2
导线截面(mm2)
低压直线杆角钢横担
低压承力杆角钢横担
二线及三线
四级及以上
16
25
35
50
∠50×5
2×∠50×5
2×∠63×5
79
95
120
∠63×5
2×∠63×5
2×∠70×6
横担长度选用表(m)
横担长度
二线
三线、四线
五线
0.7
1.5
1.8
第6.1.7条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表6.1.7
项 目
邻 近 线 路 或 设 施 类 别
最小净空距离(m)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树梢摆动最大时
0.13
0.05
0.5
最小垂直距离(m)
同杆架设下方的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最大弧垂与地面
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与邻近线路交叉
施工现场
机动车道
铁路轨道
1kV以下
1~10kV
1.0
4.0
6.0
7.5
2.5
1.2
2.5
最小水平距离(m)
电杆至路基边缘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1.0
杆高+3.0
1.0
第6.1.8条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不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第6.1.9条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为1/10加0.6m。
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6.1.10条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至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
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第6.1.11条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一、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二、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6.1.12条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3×φ4.0。
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
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
钢筋混凝
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6.1.13条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撑杆与主杆的
夹角宜为30°。
第6.1.14条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规定。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
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4—2的要求。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表6.1.14—1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2)
铜线
铝线
架空敷设
10~25
≤10
4.0
2.5
6.0
4.0
沿墙敷设
10~25
≤10
4.0
2.5
6.0
4.0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表6.1.14-2
架设方式
档距(m)
线间距离(mm)
架空敷设
≤25
150
>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
100
第6.1.15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
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
负荷电流。
第6.1.17条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
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节电缆线路
第6.2.1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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