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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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恢复期EV-A71、CV-A16或其他肠道病毒IgG抗体阳转或比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高。
4.用ELISA等方法在患者血清或脑脊液中检测到抗EV-A71或CV-A16等肠道病毒IgM抗体。
(三)普通病例。
手、足、口、臀部等部位皮疹,伴或不伴发热,无并发症表现。
(四)重症病例。
定义为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并伴有以下任一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或循环系统并发症的病例:
1.无菌性脑膜炎:
发热,伴头痛、呕吐和/或脑膜刺激征,不伴有意识改变,脑脊液检查结果符合病毒性感染的表现,脑脊液细菌培养阴性。
2.脑炎:
意识障碍,包括嗜睡、昏睡、昏迷、癫痫发作、肌阵挛、或局部颅神经受累症状,脑脊液检查结果符合病毒性感染的表现,脑脊液细菌培养阴性。
3.脑干脑炎:
出现肌阵挛、共济失调、眼球震颤、动眼神经麻痹,或延髓性麻痹,脑脊液检查结果符合病毒性感染的表现,脑脊液细菌培养阴性。
4.脑脊髓炎:
急性起病,出现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并伴有上述脑炎的临床表现。
对于不具备腰部穿刺开展脑脊液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对无菌性脑膜炎、脑炎、脑干脑炎和脑脊髓炎的诊断可仅依赖其临床表现。
5.急性弛缓性麻痹:
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6.肺水肿/出血:
出现呼吸窘迫、心动过速、呼吸急促、肺部啰音和粉红色泡沫痰,胸片显示肺部单侧或双侧浸润,但无心脏增大表现。
7.心肺功能衰竭:
出现心动过速、呼吸窘迫、肺水肿、外周循环障碍,胸片检查可发现肺充血,超声心动图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表现。
三、监测省份
综合考虑全国各地手足口病疫情形势、地理位置、工作条件与参与意愿等因素,在全国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和甘肃等11个省份作为试点省份,在每省选择1个地市(简称试点地市)及该地市的1家哨点医院开展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见附表1)。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重症和死亡病例监测。
1.监测病例。
上述11个试点地市辖区内所有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的病例。
2.病例报告和调查。
试点地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应及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病例所属辖区的县(区)级疾控中心或市级疾控中心负责对监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在病例出院或死亡后48小时内将病例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
对于跨区域诊治的病例,由诊断重症或死亡的医疗机构所属辖区的县(区)级疾控中心或市级疾控中心负责,必要时,可请上级疾控中心协调。
省级疾控中心应负责个案调查和数据库录入的质量控制。
3.病原学核酸检测。
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应采集合适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1)标本采集和运送。
发现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医疗机构应在当天采集其粪便标本,如无粪便,应采集肛拭子或咽拭子,按要求填写相应报表信息,随同标本24小时内送至所属区域的县(区)级疾控中心。
县(区)级疾控中心应在标本采集后48小时内将标本运送到市级疾控中心。
(2)核酸检测和信息录入。
市级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酸检测,并将标本信息和病原学检测结果录入数据库,按要求上报。
所有重症或死亡病例标本需在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至少保存1年。
(3)检测结果的反馈。
市级疾控中心完成核酸检测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县(区)级疾控中心,县(区)级疾控中心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
如检测结果为EV-A71、CV-A16或其他肠道病毒阳性,由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二)轻症病例哨点监测。
15岁以下(不含15周岁)临床诊断为手足口病普通病例的门急诊和住院病例。
2.哨点医院的设置。
根据当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的分布、手足口病病例接诊情况及医院工作积极性,在每个试点地市选择1家哨点医院。
3.监测内容和要求。
(1)标本采集与运送。
每家哨点医院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每周至少采集8例普通病例标本,在非流行季节采集3例普通病例标本。
因手足口病季节性流行存在地域差异,各省哨点医院标本采集量要求不同(见附表2)。
若病例数达不到采集量要求,则全部采样,但不能与重症和死亡病例重复采样。
标本采集类型与重症死亡病例监测的要求相同,同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表标本信息,并于每周随同标本送至相应的网络实验室。
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EV-A71、CV-A16以及其他肠道病毒的核酸检测,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
所有普通病例标本需至少保存6个月。
网络实验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哨点医院,如检测结果为EV-A71、CV-A16或其他肠道病毒阳性,由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三)暴发疫情监测。
手足口病暴发的定义和疫情报告参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的标本进行肠道病毒核酸检测。
标本采集类型要求同上,按要求填报标本信息,并在标本采集后24小时内将标本运送到市级疾控中心。
市级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酸检测,并将标本采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至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
同时,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县(区)级疾控中心。
暴发疫情结案后48小时内,县(区)级疾控中心应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录入数据库并上报。
(四)病毒分离、基因分型和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鉴定监测。
主要由省级疾控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国家脊灰实验室负责完成。
1.病毒分离。
根据当地流行特征并参考以下原则确定病毒分离数量:
(1)应对不同类型病例(轻症、重症、死亡病例和暴发疫情)进行毒株分离。
(2)对核酸检测为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同时应考虑标本采集时间、不同血清型肠道病毒以及散发与暴发的代表性。
(3)病毒分离工作应注意时效性,避免集中突击开展工作。
负责核酸检测的实验室每月按要求填写相应报表标本信息,并将其随同标本一起送至省级疾控中心病毒分离实验室。
后者在收到标本后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病毒分离,填写病毒分离结果,病毒分离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省级疾控中心每3个月将分离到的病毒分离物送至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复核。
2.EV-A71、CV-A16基因定型。
具备EV-A71和CV-A16基因定型能力的省份,在病毒分离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EV-A71和CV-A16的VP1区核苷酸序列测定,鉴定基因型,然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每3个月将分离到的病毒分离物和测序原始图谱送至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复核。
不具备EV-A71和CV-A16基因定型能力的省份,按要求填写相应报表标本信息,在病毒分离后30个工作日内将毒株运送至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VP1区核苷酸序列测定。
国家脊灰实验室应于收到标本后30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因型结果,省级疾控中心在接到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
3.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鉴定。
每年需对试点地市辖区内至少20例其他肠道病毒(非EV-A71非CV-A16)核酸阳性的标本进行血清型鉴定。
一旦初步鉴定结果显示其他肠道病毒优势循环,需加大标本数量,至少完成30%-50%普通病例其他肠道病毒核酸阳性标本的血清型鉴定。
各省级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特征确定每月工作量,市级疾控中心每月应按要求将其他肠道病毒核酸阳性的普通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和相关标本信息一起上送。
具备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鉴定的省可自行开展血清型鉴定,国家脊灰实验室将根据各省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疾控中心完成病毒分离后,每3个月应将病毒分离物和标本信息一起送至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国家脊灰实验室复核,国家脊灰实验室将在收到标本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清型鉴定并反馈结果,省级疾控中心收到反馈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按要求上报,并将结果反馈给市级疾控中心。
五、监测系统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控中心在试点工作启动前组织对试点省及市级疾控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实验室质量控制。
1.核酸检测盲样考核。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脊灰实验室在试点运行工作开展前对网络实验室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盲样考核。
2.核酸检测结果复核。
省级疾控中心对市级实验室随机抽查10份标本(包括EV-A71阳性、CV-A16阳性、其他肠道病毒阳性和阴性的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复核。
复核时间安排由各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市级实验室需根据省级疾控中心要求及时上送标本,填写复核标本信息。
省级疾控中心在收到标本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填写和录入相关信息。
(三)监测系统评估。
中国疾控中心将对监测省份网络实验室、医疗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评估指标包括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灵敏性以及监测工作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
1.国家级督导。
根据工作运行情况,中国疾控中心将抽取部分省份开展督导,对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硬件条件、操作规程、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数据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评估,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报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省级和地市级督导。
监测省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的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报告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备案。
六、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手足口病试点运行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组成。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本辖区的手足口病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监测所需人员和经费。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制订监测相关技术文件;
负责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手足口病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
2.对手足口病试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反馈。
3.负责肠道病毒基因序列结果的复核,并协助部分省份开展基因序列测定工作。
4.对新血清型和未定型的肠道病毒进行鉴定,协助部分省份开展非EV-A71非CV-A16肠道病毒血清型别鉴定工作,或给省级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省级疾控中心。
1.负责本省(区、市)手足口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负责开展本省(区、市)监测试点运行工作的督导、考核和评估(包括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负责本省(区、市)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负责本省(区、市)肠道病毒的分离和血清型鉴定,如条件允许需开展基因序列测定,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实验室上送毒株和相应表格。
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控中心。
(四)市级疾控中心。
1.负责本辖区内手足口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协助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负责本辖区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负责本辖区肠道病毒的核酸检测工作,并根据省级疾控中心要求按月上送标本和相应表格。
3.定期对本辖区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五)县(区)级疾控中心。
1.负责本辖区手足口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要求收集、保存和运送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对手足口病重症死亡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并填写和录入相应的表格信息。
2.开展手足口病暴发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以及暴发信息的录入工作。
(六)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负责手足口病实验室诊断病例的订正;
负责重症死亡病例临床标本的采集和保存;
协助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哨点医院:
负责开展手足口病普通病例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以及相应表格的填写工作;
按要求确定监测工作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院监测人员开展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附表:
1.手足口病试点省份和哨点医院信息一览表
2.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哨点医院每月采集标本数一览表
附表1
手足口病试点省份和哨点医院信息一览表
序号
省份
哨点医院名称
所在地市
医院类型
1
北京
北京市儿童医院
西城区
儿童医院
2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呼和浩特市
综合医院
3
吉林
长春市儿童医院
长春市
4
江苏
南京市儿童医院
南京市
5
浙江
温州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温州市
6
安徽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阜阳市
7
河南
开封市儿童医院
开封市
8
湖南
邵阳市中心医院
邵阳市
9
广东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
10
云南
昆明市儿童医院
昆明市
11
甘肃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水市
附表2
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哨点医院每月采集标本数一览表
流行期
非流行期
流行期时长
(个月)
非流行期时长
每家哨点医院年采集量*
(月份)
4-8
1-3,9-12
244
5-8
1-4,9-12
224
3-7,10-12
1-2,8-9
304
4-11
1-3,12
*流行期每周采集8例病例标本,非流行期每周采集3例病例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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