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中心小学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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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镜明是非;
以已为镜知得失””教育文化主题内涵,把“镜鉴”作为学校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第六条学校校训:
以学为镜,上善若水。
“以学为镜”是一种态度,一种方法、是过程,而“上善若水”是追求的教育目标和理想的结果。
第七条学校校徽: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
生活自理,人格自强,学习自主,行为自控。
第九条学校办学目标:
育人为本,相信、依靠、引导和培养学生自己教育自己的‘镜鉴’能力,构建优质、轻负、低碳的现代生态学校。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规定设立校长室、书记室、办公室(信息中心)、教学处、教科室、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总务处等职能处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1、学校行政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参加人员为中层及以上干部,会议由校长主持。
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针对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加强各部门沟通交流、协商合作与决策。
2、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策、处理学校重大行政事务,党支部书记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3、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党支部委员组成,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由校长主持。
根据管理权限和职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经公示方可实施。
4、学术委员会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师资培养,负责全镇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的专业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参谋。
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充分体现先进性、权威性、群众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平衡。
人员产生原则上由教研组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决定。
5、教育协作议事会制度。
学校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专业人士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育协作议事会,议事会按照章程参与学校工作,作为学校的咨询、协调机构。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充分听取工会、民主党派、教职工的意见,在学校行政会上认真讨论,提出方案,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策,并提交学校教代会,提请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民主党派、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制。
坚持党管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秉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干部。
第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员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室内教师相关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每一名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位一体”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积极践行“规范办学、特色兴校”的办学宗旨,大力推进体艺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打造了“镜湖风校园文化艺术节”、“镜湖潮体育节”、“镜湖乐科技节”、“镜湖月读书节”、“镜湖蓝俱乐部”、“镜湖娃广播台”和“镜湖论坛”多个品牌板块。
“镜湖蓝”社团由三个系列、二十个内容组成,分为:
知识拓展、体艺特长、实践活动等三类,每个系列内包括了若干个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加强学籍管理,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要求,执行课程计划,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全体教师要按照《灵芝镇中心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全镇体育运动会、全镇田径选拔赛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校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镜湖风校园文化艺术节”,融合文化、艺术与音体育美,以学科整合的形式设计系列主题活动,让学生体验民族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与现代艺术的高雅情趣。
坚持普及文化艺术活动,让更多的学生在校园文化艺术节中特长得到发挥、个性得到张扬。
第三十一条构建以Intranet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校园网和网络办公系统,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创设教师交流展示的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经学籍管理系统确认,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浙江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
每学期评选星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学科之星等,予以全校表彰。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
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帮困助学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绍兴市越城区教体局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审核,经费使用审批、报销,财物申购和财物使用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财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校产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杜绝漏洞。
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督促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的设施设备,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
第五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代会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靠灵芝镇人民政府、灵芝镇派出所、绍兴市交警支队镜湖大队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村、社区、学校联席会议组织,发挥村、社区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五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并在教代会通过后15日内,经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后,报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审查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中心小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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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绍兴市 城区 灵芝 中心小学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