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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本质特征的综合体现。
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其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增加组织的利润,为投资者积累更多的资本。
营利性组织决策是否成功、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润的多少。
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讲,其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并不是为了追逐利润,其目的在于按照资金提供者的期望和要求,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服务或商品。
二)资源的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并非为了取得回报
营利组织的资源是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属于出资者。
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将其资源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投入的资本增值。
同时,营利组织所有者将资产交付组织后,不但保留收回投资的权利,而且对经营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的剩余财产也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的权利。
而非营利组织资金提供者,其出资目的并不是期望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出资回报,而是希望组织为整个社会或特定团体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商品,他们不指望获取对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予以分享的权利。
(三)资源的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也归属其出资者。
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既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出资者(如捐赠人、会员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存在该组织一旦清算可以分享剩余财产的净资产。
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交给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或继续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包括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几个分支。
其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社团会计、基金会会计和非企业单位会计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它的业务活动内容、具体会计任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不同,其主要特点包括:
1.权责发生制是民间非营利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采用收付实现制,便于安排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进度,并如实地反映预算收支结果。
而《民间非营利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只能采用单一权责发生制。
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更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同时也是为了加强与国际会计的趋同。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这是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殊业务活动所造成的,如接受捐赠等业务,而这些资产的取得可能无法取得实际成本,这样依靠历史成本原则就无法满足计量的要求,从而借鉴国际会计的计量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丰富了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向企业那样需要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问题,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般原则包括十二项:
客观性原则、有用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这些原则不同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则,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企业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一、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项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核算和控制的项目分为五大类:
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每一个会计要素都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会计概念,并且都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个项目,以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需要。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财务状况,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情况,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活动相对静止状况的表现。
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账务状况的表现。
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账务状况可通过以下会计要素得以反映。
1.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般来说,资产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
(2)资产是由特定主体所占有或运用的;
(3)资产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在会计上,一般按资产的流动性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价值周转快、变现能力强以及实物形态不断变化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特点。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相对于短期投资而言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长期投资一般都不准备在短期内转让出去或作为调度资金的手段。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行政管理、提供劳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文物文化资产(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从实物形态看,固定资产可以经过多个会计年度或参加多个生产周期而不影响或改变原有的实物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参加业务活动发生损耗而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中去,构成产品或劳务成本的一部分,并通过产品价值或劳务价值的实现而得到补偿。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易变现、流动性较弱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高度不确定性是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5)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2.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1)流动负债。
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2)长期负债。
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3)受托代理负债。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委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3.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则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也属于限定性净资产。
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反映业务成果的会计要素
业务成果,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定时期内从事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最终成果,是资金活动显著变动状态的主要体现。
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果可通过以下会计要素得以反映。
1.收入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1)捐赠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2)会费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3)提供服务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4)政府补助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5)商品销售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6)投资收益。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7)其他收入。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主要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2.费用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二、会计科目
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会计科目、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用会计科目表》如表12-1所示。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
这种分类形成了会计等式的基础,构成了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但还不能满足管理上清晰性的原则要求。
这就需要在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对会计对象进一步分类,形成会计科目,以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需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会计科目也是会计账户的名称。
会计科目按提供核算指标的详细程度分类,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账科目是明细科目的综合,它对明细科目起着统驭和控制的作用。
而明细科目则是总账科目的具体说明。
会计科目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可以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四类。
第一节收入的核算
一、收入的特点和分类
(一)特点:
与企事业单位的收入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收入的来源渠道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组织的性质不同,收入的来源渠道比较多,主要有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政府部门的补助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形成的收入等。
2.收入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如有些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时,带有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或者两者都有。
(二)分类
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包括四种分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种。
2、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的主次分类:
可分为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收益、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两种。
3、按照收入是否受到限制分类:
可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种。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
否则为非限定性收入。
如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而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但并非绝对如此。
4、按照收入是否为交换交易形成的分类:
可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等两种。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1.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在确认收入实现时,除了依据上述四个条件外,还要结合商品的销售方式和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而定。
如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在办理了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下,在发出货物后确认收入实现等等。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确认收入。
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称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提供劳务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3.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因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交换交易收入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任何资产或劳务,因此,是否有把握使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为其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否得到解除,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收入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非交换交易最终会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有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按会计科目的设置,收入的会计处理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7大方面。
三、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捐赠收入按照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区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按捐赠资产的形式可以分为货币资金捐赠、实物资产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
为了核算捐赠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设置“捐赠收入”科目,同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借记“捐赠收入”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例1]某基金会20×
×
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收到一华侨捐赠的汽车一辆,发票价值为110000元,承担运杂费2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112000
贷: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10000
银行存款2000
2.收到社会捐赠的一笔款项5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专门用来支助某地震灾区的失学儿童。
银行存款50000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50000
3.接受一归国华侨一笔捐赠款500000元,该笔款项注明只能用来救助孤寡老人,并且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后需退还50000元。
银行存款500000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500000
同时:
管理费用50000
其他应付款50000
4.期末,某基金会将“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150000元,“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200000元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150000
——非限定性收入200000
贷:
限定性净资产150000
非限定性净资产200000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如捐赠人改变捐赠意愿,解除捐赠限制的,就应按此处理。
(2)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捐赠收入不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
四、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为了核算会费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设置“会费收入”科目,同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如果存在多种会费,可以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交换交易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借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或借记“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例2]某慈善机构20×
1.收到一单位交来的团体会费5000元,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5000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团体会费)5000
2.收到某会员200元会费,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200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个人会费)200
3.期末将会费收入6000元转入净资产类账户。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团体会费)6000
非限定性净资产6000
五、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为了正确核算政府补助收入,设置“政府补助收入”账户,同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期末,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例3]某慈善机构20×
1.收到政府部门的补助款20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20000
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20000
2.收到政府补助50000元,用于救助残疾人,款项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50000
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50000
3.收到政府补助100000元,用于奖励在科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人员,实际支付80000元,退回补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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