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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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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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教〔2010〕2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范围包括:
(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本科院校;
(二)中央确定的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本科和高职院校。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度。
每三年编制一次建设规划,根据前期建设成效,调整项目内容及资金额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我市中央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项目规划工作;
(二)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编制全市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项目高校主管部门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的初审工作;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指导各项目院校组织项目实施;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项目高校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规划期内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中央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
(二)根据建设规划申报年度项目预算;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细则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高校的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其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环境条件改善费、人才培养费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发布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高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编制《重庆市××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中旬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
(三)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院校编制《重庆市××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预算由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与其他项目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四)市财政局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批复项目高校;
(五)项目高校按照市财政局批复,认真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中央专项资金下达至各项目高校。
第十条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项目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
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学校各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50万元的,须经专家集体论证。
第十三条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高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每年适时组织我市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验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经验及成效;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
第十六条验收结束后,市财政局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不再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市财政局组织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核拨中央专项资金或调整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减经费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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