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工资会计科目核算讲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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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
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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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
退休职工的费用
2&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
职工劳动保护费
4&
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
职工的学习费
6&
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
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以下简称)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
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
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
<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关键有两点:
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
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
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
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
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
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
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以不得扣除;
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
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
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
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
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
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员。
企业工资支付的操作要点
1、关于职工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2、关于职工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企业非全日制职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关于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折算的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小编寄语:
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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