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培训教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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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电子数据,无纸化退税试点企业可不需报送。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暂不需提供,留存企业备查,但年度收汇金额不低于70%,每年抽查。
2013年第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出口发票;
从2015年9月开始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以后扩大试点范围后,将外贸企业纳入无纸化退税试点企业可不需报送。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
暂不需提供,留存企业备查,年度收汇金额不低于70%。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⑤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证备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仅指装订时间,不是指企业收取备案单证的时间。
企业要全部备案单证齐全后才申报退税。
《汇总申报》表第7栏:
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出口货物销售额、第8栏:
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
至今为止我们收到的申报表里所有企业都是只填第8栏,也就是代表企业所申报的这些数据都是单证信息齐全。
),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该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输的载货清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4.报关单复印件(根据电子数据打印)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即财税〔2012〕39号文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
和融资租赁)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1.提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
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
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
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
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
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2.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3.购货合同: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出口货物装货单:
号码(S/ONo.)、目的港(Vessel[Name…Voy…]For)、货名(DescriptionofGoods)、毛重量千克(GrossWeightinKilos)、时间(Time);
常见的有:
海运装货单、航空装货单、出口货物船舱单、码头收据以及代替装货单的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1)海运装货单、装货单——涉及的出口口岸:
洋山港区、蛇口海关、大鹏海关
样本一:
样本二:
(2)航空装货单——涉及出口口岸:
广州机场
(3)出口货物船舱单——涉及的出口口岸:
埔老港关
(4)码头收据——涉及的出口口岸:
南沙新港
(5)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涉及的出口口岸:
蛇口海关、大鹏海关、皇岗海关、北仑海关、阿拉山口
2.提运单:
常见的有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以及陆路运单
(1)海运提单:
提单号码(B/LNo.)、卸货港(PortofDischarge)、货名(DescriptionofGoods)、毛重量(GrossWeight)、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anddateofissue)、承运人签字(SignedfortheCarrier)。
(2)航空运单:
提单号码(AirWaybillNo.)、目的地(AirportofDestination)、货物品名数量(NatureandQuantityofGoods)、毛重量(ActualGrossWeight)、签发日期和地点及签章(CarrierExecutionBox)。
(3)铁路运单:
号码、到站、货物名称、共计重量、发货人签章、发运日期。
(4)陆路运单:
如《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一式六联),内地车牌、香港车牌、出境日期、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货物名称及规格、包装方式及数量、重量、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海关关锁号。
1.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水单
2、收汇水单
3.委托报关协议书
委托报关协议上的被委托方名称与被委托方业务签章要相符,内容要填齐全。
二、违章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每户企业都要清晰了解到做好备案单证的义务和以及违反规定面临的处罚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
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提供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
(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存在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企业对备案单证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存在备案单证不齐或不规范的情况,有个别企业甚至不知道有备案单证这个要求。
1、备案单证不齐
部分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不齐全,个别企业缺少装货单或通关无纸化通知书,个别企业缺少提单,个别企业缺少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个别企业缺少购货合同,个别企业缺少陆路运输载货清单等。
24户企业中有15户存在这种情况,占比62.5%。
2、备案单证不规范
个别企业购货合同未盖章,个别企业陆路载货清单无海关签章,个别企业载货清单数量等与报关单不能一一对应,部分企业提单号与海关报关单不符且无相应的说明材料,部分企业提单未有签章,部分企业的提单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为空白等。
24户企业中有19户存在这种情况,占比79.17%。
3、未按规定制作目录
有1户企业未规定制作备案单证目录。
4、备案单证有修改痕迹
有1户企业的部分装货单或提单存在涂改痕迹,有伪造凭证的嫌疑。
(二)案例:
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的评估案件(越秀区国家税务局、评估所属时间2014-2015年)
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
外贸(工贸)业,适用出口退(免)税规定。
主要经营各种服装出口,占比达99.5%。
备案单证的检查情况:
(1)对A公司备案单证完整性的调查情况:
经抽查发现,出口企业有进行单证备案,但略有缺失。
详见下表
关联号
备案单证是否齐全
存在问题
1412300001
齐全
1412300002
欠提单
1406100001
装货单疑似虚假
1406100002
1407100001
1407100002
1408100001
1411100001
1411100002
1411100003
1412200001
(2)关于企业提供备案单证真实性的调查情况:
检查人员抽取了A公司广州机场出口业务,从报关情况和提单,装货单内容是否真实两方面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该笔货物是通过航空进行运输的,代理报关的公司是广州市D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经对该代理报关公司的实地核查,D公司证明确有该委托业务,但委托该业务的报关出口方不是A公司;
另外,该笔业务的提单、装货单为广州E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经实地核查,将货代提供的该笔业务的提单、装货单财务联对照A公司提供的提单、装货单发现,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该栏信息明显不一致。
得出A公司很有可能不是该批出口货物的真正货主。
存在问题:
1、经对A公司内外销合同的核查发现,合同内容笼统,外销合同上需要填写的一些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均没有填写,合同的实际操作性低。
2、经对A公司备案单证的核查发现有部分备案单证不齐以及疑似内容虚假的情况。
评估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A公司从B服装购进货物出口,至今应收外汇未收足,但因未过规定([2013]12号公告)的申报期(2015年4月30日)申报退税,加强政策辅导和后续管理。
2、鉴于A公司的备案单证存在虚假嫌疑,以及《2015年第一批出口退税风险管理供货企业名单》(税总函〔2015〕143号)反映,A公司从B服装购进商品出口,该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骗税的重大嫌疑,且具有团伙作案性质,对其做出处罚,同时移交稽查作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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