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合同改正式合同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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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月日(签订合同三日内)
4.2图纸提供套数:
四套及原始电子版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①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②认可工程量签证;
③工程量变更签证;
④付款签证;
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期延误;
⑥其他需要甲方行使的权利;
凡需甲方确认的内容均由该工程师签字确认、公司盖章后生效,无该工程师签署意见及盖章的文件均不能作为有效文件,如乙方施工中产生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员姓名、职称: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8条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开工条件。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应接至现场内,必须确保正常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支付。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8.7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施工现场提升架(升降机)、脚手架、甲方提供空房给乙方作临时职工住所。
8.8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现场交验。
8.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楼层管线现场交接。
8.10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如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定补充协议。
8.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第9条乙方工作
9.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每月25日报工程进度报表一式四份报甲方。
9.2施工场地保护工作的要求:
按本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9.3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按本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9.4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搞好环境卫生、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9.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做好施工区域内原有设施的保护工作。
9.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度计划表交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行施工。
10.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11条延期开工:
第12条暂停施工:
第13条工期延误:
第14条工期提前:
第15条工程样板
15.1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追加合同价款:
17.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18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所有隐蔽工程均需报甲方验收,凡规范要求的材料质检、试验,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由该隐蔽工程费用甲方不予认可。
第19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20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
执行可调价格合同款。
20.2调整的方式:
价格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
第21条工程预付款
21.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1.2预付时间和比例:
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5%进度款。
21.3扣回时间和比例:
工程款(进度款)拔付至90%时停付工程进度款。
21.4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应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每一天百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赔偿给乙方,要除乙方原因影响到工程款(进度款)除外。
第2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乙方提供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5日报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给甲方。
22.2甲方确认时间:
收到报告后7天内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23.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报表于下月5日前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审核后,于次下月六日前按照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付至90%时停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下3%作为保修金,余款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23.3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承担按应支付的进度款每一天按百分之一比例计算赔偿给乙方,在十天内甲方仍不能支付本次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直至甲方付清本次进度款为止。
如乙方造成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由乙方负责。
第24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乙方正式进场施工10天内提供材料样板给甲方审核并双方进行封样,乙方方可采购。
第25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本工程无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所有材料及设备均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采购。
如甲方有自己的的材料部份提前1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收取10%管理费用。
第26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①乙方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
②甲方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
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并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③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不少于2家待选材料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价、合格证、厂家联系人等相关资料;
逾期申请报批或不申请报批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负;
甲方收到乙方材料报批资料后7天内必须给予核定单价,逾期未核定价格,视为甲方已同意选用乙方报送的最低价款材料及价格。
④甲方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如认为乙方报送的材料质量较优、价格合理、将优先选用乙方报送厂家的材料并给予核价。
第27条材料试验:
按国家验收规定。
第28条甲方变更设计:
第29条乙方变更设计:
第30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32条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主要材料核价资料、签证、变更等。
32.2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在验收前7天提供捌套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乙方再向甲方提供捌套竣工资料,应达到档案部门的归档标准、规定、编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3条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
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总款扣除3%保修金外,余款办理结算后15天内付清。
33.2乙方提交决算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须将本工程结算报告(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主要材料核价资料、签证、变更等)提交给甲方。
33.3甲方批准决算报告的时间: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核实;
审核期间甲方需委托专人全程配合审核人员工作,为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否则造成工程款支付、材料批价、结算审核延误引起的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该工程移交合格工程给甲方(以便甲方使用)。
33.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三个工作日内
33.5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支付结算价款,从约定日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4条保修
34.1保修内容、范围:
乙方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
如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乙方也应给予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4.2保修期限:
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之日起壹年期限(365天)。
34.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保修金额为结算审定价的3%,乙方在质量保修满一年十二天内由甲方一次性结清付还乙方。
34.4保修金利息:
无
第35条争议
35.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都有权向漯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6条违约
36.1违约的处理:
36.2违约金的数额:
36.3损失的计算方法:
按已完成工程量每一天的1%计算赔偿给乙方。
36.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按当时发生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点执行。
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7条索赔:
第38条安全施工:
第39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40条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①最低温度在摄氏零下5度以下持续两天以上的低温;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2不可抗力损失费用的计算:
第41条保险按本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第42条工程停建或缓建按本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第43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合同生效日期:
双方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43.2合同终止日期: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4条合同份数
44.1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两份,副本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44.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甲、乙双方各分送相关部门。
44.3合同制订费用:
第45条其它约定
45.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处理好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好前期所遗留下的一切问题,如出现人为的干扰阻挠乙方正常施工,甲方负全责,乙方有权停工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是乙方造成的干扰和阻挠按已完成工程量每一天的1%计算赔偿给甲方。
45.2工程正式开工后,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停工所有损失按已完成工程量每一天的1%计算赔偿给甲方。
45.3本工程合同签订后(见合同附件)
45.5本项目涉及的有关工程资质问题由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45.6在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于日期:
年月日
审签机关意见:
签(公)证机关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
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的装饰或二次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造价:
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经济、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乙方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授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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