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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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及《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平湖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课题制按《平湖市科技发展计划课题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招标投标项目按《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五条重大、重点类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我市的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计划、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四个一级计划和十六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表1)。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支持领域主要有:
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项目。
优先支持项目: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开发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行业科创中心承担的科技项目;解决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分为重大类科技项目、重点类科技项目和一般类科技项目。
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标准为:
重大类科技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含5万元);重点类科技项目10-20万元(含1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含2万元);一般类科技项目10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2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为指南发布、项目申请、专家评估、部门联审、行政审批、合同或责任书签订六个基本程序。
重大类科技项目逐步推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动设计的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诚信度。
第十五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⑴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⑵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⑷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⑸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⑹计划进度安排;
⑺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⑻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申报由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八条明确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主要职责。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业务科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局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科室初审意见,部门联审,并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九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
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排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二十条重大、重点类科技项目,根据需要,可委托查新单位进行查新。
第二十一条重大、重点类科技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重大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务会重新审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
第二十三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重点以上项目由责任人与市科技行政部门签订计划项目合同或责任书,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企业只承担一项市科技计划项目,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不超过两个在研的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
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
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重大类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类科技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类科技项目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市级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科委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责任书)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5、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公布。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责任书)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5、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责任书)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包括: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委托属地管理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三十二条对列入绩效考评范围的项目,从项目下达、实施到项目完成,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
(一)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执行进度;与计划进度安排的差异;
2、参加项目研究工作人员落实情况;
3、项目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4、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要求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项目完成后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规模与数量;
3、预计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情况;
4、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5、取得的主要成果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技术创新点以及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
6、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决算及分析。
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的方式:
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考评实行分类考评原则。
分企业类与农、医、教类进行考评。
企业类包括工商企业与农业企业,农、医、教、类包括农业、医卫、教学、科研等非产业化单位承担的项目。
不同的类别实行不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见附表3、附表4)
第三十四条绩效考评的一般管理程序:
(一)实施考评期限超过1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12月30日前,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平湖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诂表》(见附表2)并附小结,经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
(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同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1、验收提供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表
(6)项目实施年度总结材料
(7)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2、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基本完成合同以上任务的为验收合格,没有完成合同的为验收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项目,停拔经费。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无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3、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
停止执行的理由,填交经费使用决算清单,停拔经费。
4、超过项目合同原定计划一年以上,不申请验收,且未作延期申请的视同项目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执行科技项目严肃认真、项目绩效考评结果良好以上的单位,在以后的科技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在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项目;项目停止执行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虚报、瞒报,未按规定报送《平湖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实,对科技经费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停拔经费,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绩效考评管理工作由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
成果转化平台
附表1:
行业(专业)科创中心
技术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环境与
条件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企业研发中心
投融资平台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特色产业基地
高新技术园区
技术开发、成果转
化与产业化计划
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
重大类科技项目
专利专项计划
重点类科技项目
新产品计划
农业与
社会发展
计划
一般类科技项目
科技合
作计划
附表2:
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编号
起止年月
技术领域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一、项目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与使用情况
项目总经费
其中:
自筹
科技局拨款
镇(街道)配套
贷款
预算总额(按合同)
已落实(使用)数
市科技局拨款经费使用情况:
二、参加项目研究工作人员情况:
项目研究人员总数(人)
其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其中:
博士
硕士
其中:
学科带头人
其中:
留学生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四、按合同计划进度情况(在以下六种情况中选择一项打√)
已完成
提前
按计划
延期
停顿
中止
备注
延期、停顿或中止原因说明:
五、取得的主要成果情况:
是否鉴定
是否验收
获奖情况(项)
专利申请数(项)
发表省级以上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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