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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蛇型弹簧式联轴器的弹簧不应有损伤,厚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的10%。
1.3轴和轴承
1.3.1轴
1.3.1.1轴不得有表面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内部裂纹按探伤记录检查无扩展。
1.3.1.2轴的水平度和多段轴的平行度均不得超过0.2‰,如轴的挠度较大达不到此要求时,齿轮咬合及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滑动轴承
1.3.2.1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粘合牢固,无脱离现象。
合金层无裂纹、无剥落,如有轻微裂纹或剥落,但面积不超过1.5cm2,且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2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
表1-1-2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mm
轴颈直径
最大磨损间隙
50~80
>80~120
>120~180
>180~250
>250~315
>315~400
>400~500
0.30
0.35
0.40
0.50
0.55
0.65
0.75
1.3.2.3轴颈与下轴瓦中部应有90°
~120°
的接触弧面,沿轴向接触范围不应小于轴瓦长度的80%。
1.3.2.4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
油圈或油链转动灵活。
压力润滑系统油路畅通,不漏油。
1.3.3滚动轴承
1.3.3.1轴承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响。
1.3.3.2润滑脂合格,油量适当,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
1.3.4轴承温度应符合表1-1-3的规定
表1-1-3轴承温度
轴承类型
允许最高温度
滑动轴承
合金瓦
<65
铜瓦
<75
滚动轴承
1.3.5轴在轴承上(包括减速器)的振幅不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1-1-4轴在轴承上的振幅
转速(r/min)
<1000
<750
<800
<500
允许振幅(mm)
0.13
0.16
0.20
0.25
1.4传动装置
1.4.1主、被动皮带轮中心线的轴向偏移不得超过。
a平皮带轮为2mm;
b三角皮带轮当中心距小于或等于500mm时为1.5mm,当中心距大于500mm时为2mm。
1.4.2两皮带轮轮轴中心线的平行度不超过1‰。
1.4.3平皮带的接头应平直,接缝不偏斜。
接头卡子的宽度应略小于皮带宽度。
皮带无破裂。
运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出皮带轮边沿。
1.4.4三角皮带的型号与轮槽相符,条数不缺,长度一致,无破裂、剥层。
运行中不打滑。
皮带低面与轮槽底面应有间隙。
1.5减速器和齿轮
1.5.1减速器壳体无裂纹和变形。
接合面配合严密,不漏油。
润滑油符合设计要求,油量适当,油面超过大齿轮半径的1/2。
油压正常。
1.5.2轴的水平度不大于0.2‰。
轴与轴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1.5.3齿圈与齿心配合必须紧固,齿缘、辐条无裂纹。
齿轮不断齿,个别齿断角度不超过全齿宽的15%。
1.5.4齿面接触斑点的分布,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齿轮副齿面接触斑点
齿轮类型
接触斑点分布
精度等级
6
7
8
9
渐开线
圆柱齿轮
按齿高不小于(%)
按齿长不小于(%)
50(40)
70
45(35)
60
40(30)
50
30
40
圆弧齿轮
(跑合后)
55
90
85
45
80
75
注:
括号内数值,用于轴向重合度αβ>0.8的斜齿轮。
1.5.5齿面无裂纹,剥落面累计不超过齿面的25%,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a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b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c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1.5.6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得超过齿高的1/3、齿长的1/2。
1.5.7齿厚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5%,开式齿轮齿后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1.6“五不漏”的规定
1.6.1不漏油
静止接合面一般不允许有漏油,老旧设备允许有油迹,但不能成滴。
运动接合面允许有油迹,但在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
非密闭转动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1.6.2不漏风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风管等的静止接合面不漏风。
运动接合面的泄露距100mm处用手试验。
无明显感觉。
1.6.3不漏水
静止接合面不见水,运动接合面允许滴水,但不成线。
1.6.4不漏汽
锅炉、汽动设备、管路及附件的静止接合面不漏汽;
运动接合面的泄漏距2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1.6.5不漏电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7电气设备
电动机、开关箱(柜)、起动控制设备、接地装置、电器、电缆及配线等符合标准“电气设备”分册完好标准的规定。
1.8安全防护
1.8.1机电设备和机房(硐室)内外可能危机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都应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
1.8.2防火措施:
a机房(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润滑油和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分别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b机房(硐室)内要有合乎规定的防火器材。
1.9涂饰
1.9.1设备的表面喷涂防锈漆,脱落的部位应及时修补。
1.9.2设备的特殊部位如外露轴头,防护栏、油嘴、油杯、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以引起注意。
在用设备上的油管、风管、水管,应分别涂不同颜色,以示区别。
1.9.3不涂漆的表面应涂防绣油。
1.10基础
1.10.1机座与混凝土不得相互脱离。
1.10.2混凝土不得有断裂、剥落和松碎现象。
1.10.3基础坑内无积油或积水。
1.11各种设备的机房(硐室)都应有下列记录:
a交接班记录;
b运转记录;
c检查、修理、试验和整定记录;
d事故和故障记录。
1.11.2有设备铭牌、编号牌,并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设备环境
1.12.1设备无积尘、无油垢
1.12.2机房(硐室)内外无杂物,工具、备件、材料、油料等有固定存放地点,安放排列整齐。
1.12.3机房(硐室)通风良好,温度和噪声符合规定。
1.13照明
照明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并有足够的亮度。
2、运输设备通用部分
2.1紧固件
2.1.1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无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
2.1.2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2.1.3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
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背帽)或其它防松装置。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
螺母止动垫圈的包角应稳固;
铁丝锁紧螺母时,其拉紧方向应和螺旋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2.1.4螺栓不得弯曲。
螺栓螺纹在连接件光孔内部分不少于两个螺距。
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不得高出连接件的表面。
2.1.5键不得松动,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2.2轴和轴承
2.2.1轴无裂纹、损伤或锈蚀,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2.2.2轴承磨损允许最大间隙不超过表2-1-1的规定。
表2-1-1轴承磨损允许最大间隙mm
轴径或轴承内经
滑动轴承(顶间隙)
圆锥滚动轴承
调整值
允许值
>30~50
>50~80
-
0.05~0.12
0.06~0.14
0.07~0.17
2.2.3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无异响。
滑动轴承温度不超过65℃,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5℃。
2.3齿轮
2.3.1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或剥落。
2.3.2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a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b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c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2.3.3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超过齿高1/3、齿长1/2。
2.3.4齿厚磨损不超过下列规定:
a硬齿面齿轮,齿面磨损达硬化层的80%;
b软齿面齿轮,齿面磨损为原齿厚的15%;
c开式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25%。
2.3.5齿轮副齿合的接触斑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圆柱齿轮,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
b圆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50%;
c弧齿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30~%;
d蜗轮,沿齿长不小于35%;
沿齿高不小于50%;
e圆柱齿轮副、蜗轮副接触斑点的分布应在齿面中部,圆锥齿轮副应在齿面的中部并偏向小端。
2.3.6齿轮的磨损、点蚀、胶合及接触斑点面积可以检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的检修间隙期。
2.4减速器
2.4.1箱体无裂纹或变形,接合面配合紧密,不漏油。
2.4.2运转平稳,无异响。
2.4.3油质清洁,油量合适。
润滑油面超过大齿轮直径约1/3,轴承润滑脂占油腔1/2~1/3。
2.5联轴器
2.5.1联轴器的端面间隙和同轴度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2联轴器断面间隙和同轴度mm
形式
同轴度
倾斜%
<500~900
≤1.2
弹性
链式
木销
设备最大窜量加
2~4
≤1.0
胶带
20~60
≤3.0
≤1.5
2.5.2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不超过原齿厚的25%,键和螺栓不松动。
2.5.3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圈外经磨损后与孔径差不大于3mm,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2.5.4链式联轴器链轮无裂纹或严重咬伤,链轮齿厚磨损不超过3~5mm。
2.5.5木销联轴器木销齐全,有防脱落装置。
2.6液力偶合器
2.6.1外壳及泵轮无变形、损伤或裂纹,运转无异响。
2.6.2易溶合金塞完整,安装位置正确,符合各型液力偶合器的规定,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
2.7“四不漏”的规定
2.7.1不漏油:
固定设备的静止接合部位无油迹,转动及滑动部位允许有油迹,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个小时不成滴;
移动设备的固定接合部位允许有油迹,擦干后30s不见油;
转动部位15min不成滴。
非密闭转动部位不甩油。
2.7.2不漏风:
距压风管路、风包和风动工具1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2.7.3不滴水:
静止的固定接合面不见水,转动部位允许滴水,但不成线。
2.7.4不漏电:
绝缘阻值符合下列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140V,不低于60KΩ;
660V,不低于30KΩ;
380V,不低于15KΩ;
127V,不低于10KΩ。
2.8电气设备
2.8.1电动机、开关箱、电控设备、接地装置、电缆、电器及配线,符合本标准“电气设备”分册完好标准的规定。
2.9安全保护装置
1.9.1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和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都应设置护罩或防护栏。
2.9.2固定安设的运输机,经常有人员横越的地点应设有过桥。
过桥应有扶手、栏杆。
2.9.3机房硐室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2.10涂饰
2.10.1机壳及外露金属表面(有镀层者除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涂漆要与原出厂颜色一致。
2.10.2设备的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油塞等,其外表应涂红色油漆,以引起注意。
2.10.3压风管、水管、油(或工作液)管外表应分别涂色,以示区别。
2.11记录资料
2.11.1各种记录应分别备有下列记录资料:
a交接班记录
b运转记录
c检查、修理、试验记录;
d事故记录。
2.11.2设备有铭牌、编号牌,并固定可靠,保持清晰。
2.12设备环境
2.12.1工具、备件、材料整齐存放在专用箱(柜、架)内。
2.12.2设备及机房硐室整洁,设备附近无积水、无积煤(矸)、无杂物、巷道支护无缺梁断柱。
3、采掘设备通用部分
3.1紧固件
3.1.1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
3.1.2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3.1.3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
3.1.4螺栓不得弯曲。
3.1.5键不得松动,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3.2轴和轴承
3.2.1轴无裂纹、损伤或锈蚀,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3.2.2轴承磨损允许最大间隙不超过规定值。
3.2.3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无异响。
3.3齿轮
3.3.1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或剥落。
3.3.2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a.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b.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c.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3.3.3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超过齿高1/3,齿长1/2。
3.3.4齿厚磨损不超过下列规定:
a.硬齿面齿轮,齿面磨损达硬化层的80%;
b.软齿面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15%。
C.开式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25%。
3.3.5齿轮副啮合的接触斑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圆柱齿轮,沿齿长50%,沿齿高不小于40%;
b.圆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50%;
c.弧齿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30~50%;
d.蜗轮,沿齿长不小于35%,沿齿高不小于50%;
e.圆柱齿轮副、蜗轮副接触斑点的分布应在齿面中部,圆锥齿轮副应在齿面的中部并偏向小端。
3.3.6齿轮的磨损、点蚀、胶合及接触斑点面积可以检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的检修间隔期。
3.4减速器
3.4.1箱体无裂纹或变形,接合面配合紧密,不漏油。
3.4.2运转平稳,无异响。
3.4.3油脂清洁,油量合适,润滑油面约为大齿轮直径的1/3,轴承润滑脂占油腔1/3~1/2。
3.5联轴器
3.5.1联轴器的端面间隔和同轴度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5.2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不超过原齿厚的25%,键和螺栓不松动。
3.5.3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圈外径磨损后,与孔径差不大于3mm,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3.5.4链式联轴器链轮无裂纹或严重咬伤,链轮齿厚磨损不超过3~5mm。
3.6“四不漏”的规定
3.6.1不漏油。
固定设备的静止接合部位无油迹,转动及滑动部位允许有油迹,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
转动部位15min不成滴;
3.6.2不漏风。
距压风管路、风包和风动工具100mm处,甩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3.6.3不漏水。
静止的固定接合面不见水,转动部件允许滴水,但不成线。
3.6.4不漏电:
绝缘电阻符合下列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a.1140V不低于60kΩ;
b.660V不低于30kΩ;
c.380V不低于15kΩ;
d.127V不低于10kΩ。
3.7电气设备
3.7.1电动机、开关箱、电控设备、接地装置、电缆、电器及配线,符合本规定“电气设备”部分完好标准的规定。
3.7.2照明灯符合安全要求。
3.8安全防护装置
3.8.1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和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都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
3.8.2机房硐室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3.9涂饰
3.9.1机壳及外露金属表面(有镀层者除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涂漆要与原出厂颜色一致。
3.9.2设备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油塞等,其外表应涂红色油漆,以引起注意;
3.9.3压风管、水管、油(或工作液)管外表应分别涂色,以示区别。
3.10记录资料
3.10.1各种设备应分别备有下列记录资料:
a.交接班记录;
b.运转记录;
c.检查、修理、试验记录;
d.事故记录。
3.11设备环境
3.11.1工具、备件、材料整齐存放在专用箱(柜、架)内。
3.11.2设备及机房硐室整洁,设备附近无积水、无积煤(矸),无杂物,巷道支护无缺梁断柱。
4、电气设备通用部分
4.1紧固件
4.1.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4.1.2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4.1.3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
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4.1.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4.1.5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4.2隔爆性能
4.2.1隔爆接合面(Ⅰ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中L—静止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4-1-1Ⅰ类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mm
接合面
形式
L
L1
W
外壳容积V(L)
V≤0.1
V>0.1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8.0
9.0
15.0
—
0.60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0.80
4.2.2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操纵杆直径或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mm
操纵杆直径
隔爆接合面长度
d≤6
6<d≤25
d>25
L≥6
L≥d
L≥25
4.2.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4-1-1规定W值得2/3。
4.2.4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
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
4.2.5螺纹隔爆结构:
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
螺距不小于0.7mm;
螺纹的最少齿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螺纹的最小齿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
外壳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小齿合扣数
0.1<V≤2.0
V>2.0
5.0
4.2.6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4.2.7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
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
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4.2.8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4.2.9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不松动为合格。
4.2.10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4.2.11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附录5-A、B、C、D的规定。
4.2.12凡不符合1.2.1~1.2.11任意一条者即认为该设备失去隔爆性能,称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4.3接线
4.3.1进线嘴连接紧固,密封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密封圈材质须用邵尔硬度为45~55度的橡胶制造,并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b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10%。
c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
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d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
e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5~15mm。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
f低压隔爆开关空间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
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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