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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
丙是什么行为?
合同是否有效?
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
民法通则>
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
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
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
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
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
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
(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
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
(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
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
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
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
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
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
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
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
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
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
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
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
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
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
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
席间另外有人说:
“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
”李某也随口说:
“算了,算了。
”张也笑着说:
“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
张说:
“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
”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
该案应如何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
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九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
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
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
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
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
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
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
十.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
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
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
(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
(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
十一.甲和乙各出资2万元和8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
后出租给丙卖服装。
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
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
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
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
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
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十二.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
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
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
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
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
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
张某的主张对否?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
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
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十三、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30万元,交货日期为98年6月和7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
乙造船厂于98年10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
甲支付30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
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
(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
(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
(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十四.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
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
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
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
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
十五、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
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
1995年1月张大遇车祸死亡,2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
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20万元。
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
(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
(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
(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
(2)张平的遗产是10万元,存款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
(3)张平的10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
十六.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
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
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
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
(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七.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扒窃便勇敢上前制止。
在搏斗时被歹徒用匕首刺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募捐活动,包括江某所在单位和商场等单位与个人纷纷捐助。
在江某献身后的三个月,相关部门将这笔20万元的捐款送给江某的亲人。
江某的父亲、母亲和江某的妻子为如何分配这笔钱发生冲突。
问
(1)这20万元是不是遗产?
(2)假定江某的亲人有母亲、父亲、妻子、和2周岁的儿子,你能提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吗?
.
(1)20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
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
(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
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
”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
十八.据报道重庆发生这样一个案例: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居民郝跃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花盆砸在脑袋上,经半年抢救虽然保住生命,但落下终生残疾。
但是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没有找到肇事者。
郝跃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该楼25名住户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定当时有人居住的22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每户赔偿损失8101元。
南京的〈〈现代快报〉〉在报道民法典讨论时介绍:
法院的这样判决将获得法律的明确依据。
认为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2002年12月29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
王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
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
(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
(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
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
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
(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
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A牛、B牛、C牛、D牛、E牛,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①设在牛款付清之前,A牛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②设在牛款付清之前,B牛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③设在牛款付清之前,C牛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④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D牛的合同,在向丁交付D牛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⑤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D牛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D牛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⑥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E牛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⑦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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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②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③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属于甲,乙系无权处分。
⑤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D牛,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⑥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
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⑦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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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甲向乙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
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甲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甲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甲,要求支付运费,甲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预计的收入落空,甲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贷款而与乙、丙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丁修理。
丙无力交付丁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丁留置。
①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②甲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③丙与丁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④对该音响设备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丁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
⑤甲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中同时适用?
⑥县良种站要求甲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
⑦甲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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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效。
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②有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③承揽合同关系。
④应由丁优先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优于约定权利。
⑤不可以。
本案中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跟违约金一样都具有惩罚性,不能并罚。
⑥应予支持。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履行交付货币以外义务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⑦不成立。
未及时通知和取得有关证明,不能免除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及运费的义务,但允许延期履行。
3.A、B皆为某公司职员,同住一宿舍。
1991年春,公司派A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
临行前,A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B保管并允其使用。
1个月后,A写信给B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将保管的彩电以适当价格出售。
同单位的C知道此事后,对B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B给A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A降价出售。
B考虑到C经常帮自己忙,便按C的意思给A写信。
A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
于是,C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彩电。
后C又以2000元的市价将彩电卖给D。
事隔一月,D因其妹E出嫁向F借钱1500元,D、F约定以该彩电质押,并有质押字据。
后D未将彩电交付给F,反将彩电作为嫁妆送给E。
为送E和嫁妆,D请马车夫G运送,并约定了运费。
G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H个人所有)。
G和E都受伤,彩电被毁。
①彩电毁损前,其所有权应属谁?
②本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③本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④本例中,A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⑤本例中,E受伤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⑥本例中,G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⑦本例中,F可以向E提出何种请求?
①应归E所有。
②A与B之间的委托行为;
C与D之间的买卖合同;
D与F之间的借款合同;
D与E之间的赠与合同;
D与G之间的运输合同。
③B代理的A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
D与F之间的质押合同。
④应由B和C承担。
⑤G与H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⑥G与H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
⑦F可要求D提前返还借款。
4.1999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欠款无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3人。
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乙2万元,丙1万元。
甲乙丙三人均将酒店开据的欠条交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负责实际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主。
1999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
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你意见如何?
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出售。
同月26日,甲在未告知乙和丙的情况下,将音响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
得款后,甲付给乙2万元,其余3万元由自己所得。
丙获悉后,与甲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一万元及利息。
甲辩称:
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
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A酒店和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3)甲未经乙和丙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4)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
(1)A酒店与甲、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甲、乙、丙对音响设备的按份共有关系;
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合法有效。
A以音响设备抵偿甲、乙、丙三人的债务,属于民法中债的履行方式之一:
"
代物清偿"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背法律强行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能。
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音响的所有权。
(4)判令甲偿付丙债款1万元及利息。
因为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向其他共有人在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某高三学生甲(年满18周岁)家境贫寒,无力继续学业。
其班主任乙替其向学校请求,于高考后交清学费。
高考结束,甲还是不能缴清学费。
学校令班主任乙追讨。
乙屡次追讨未果,恰逢某大学录取甲之通知书寄至该校,乙即扣留该录取通知书,声称甲若缴清学费,即发给通知书,否则不给。
甲实在无力缴清学费,与其家长多次恳求乙交付通知书,乙坚决不予,致甲错过入学报到期限。
甲大学梦碎,无奈之下南下打工,人生际遇大相径庭。
甲之家长十分愤怒,将乙及学校告上法庭。
(1)乙之行为性质如何?
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
(2)乙之行为应由学校负责还是其自己负责?
(3)若甲故意拖欠学费,问题1答案是否变化?
(4)若甲与乙有言在先:
以录取通知书为质,担保缴清学费。
问题1答案是否变化?
(5)本案中,甲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
应如何救济?
(1)乙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助行为。
因为其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前提。
简单说,就是还没有到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地步。
(2)乙的行为是在替学校追讨学费的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认定其为职务行为或与职务有关的行为,就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3)没有变化。
拖欠学费与扣留通知书,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开处理,互不影响。
(4)没有变化。
因为录取通知书不能作为质物。
(5)乙扣留甲的录取通知书,直接侵害了甲的所有权。
又导致甲错过上大学的机会,侵害了其受教育的权利。
甲可向乙同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
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15%,借期2年。
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会偿还了20万元利息。
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
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数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型联营;
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有哪些?
(4)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
(5)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6)甲能否要求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
(7)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
(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
(1)基金会的成立不合法,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
(2)借款合同无效,因为甲没有合法的发放贷款的主体资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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