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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
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
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1)《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
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
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
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
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
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
《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
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XX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
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
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
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
乙于5月1日寄出承
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
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
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
力,或消灭其效力:
()。
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
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
甲农场的要
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
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
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
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4.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D.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10.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1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1.【答案】D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
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3.【答案】B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
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
项。
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
【答案】B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
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
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
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
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
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1.【答案】ABC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
效力消灭。
故B项正确。
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
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
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4.【答案】AC
篇二:
浅谈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的意志订立的结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评价。
若法律认可这种合意,合同就生效,可见,合同的订立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如下必备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
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从成立到生效还需要一些法律要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三种特别的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无效合同。
下面我就具体谈一下这三种合同。
可撤销合
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
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可撤销合同也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的
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
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
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谓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因为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效
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
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
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三种特别合同的见解,有不足之处,望老师改正。
篇三: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
付仓储费的合同。
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
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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