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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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管理岗位不低于25%、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70%,工勤技能岗位不低于5%的规定要求,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共5个,其中:
管理岗位1个(含兼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的1个),占20%;
专业技术岗位4个,占80%(卫生院专业技术主体系列是防疫妇幼保健科,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2人,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分别是医疗科、医技科、药剂科,岗位设置数为2人,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50%)。
(三)岗位等级设置
1、单位领导管理岗位1个(兼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的1个),其中:
卫生院院长1个。
2、专业技术岗位4个,其中:
中级岗1个,初级岗3个。
(四)岗位职责说明书
岗位职责说明书详见附件3。
四、岗位条件
1、管理岗位: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且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管理岗位兼卫生院管理职责、按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管理,管理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有下定的工作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岗位职责。
2、专业技术岗位:
具备省、州规定各层级(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各岗位各级别在聘任时还应具有本岗位说明书所应具备的条件。
五、岗位聘用
1、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竟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中、初各层级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省、州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由单位组织聘用;
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
3、聘用的基本程序为:
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等评议,组织考核,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聘用合同等。
4、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单位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具体岗位名称、岗位管理职责和任职的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5、新受聘的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批准后,按照宁府办公室《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宁德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与考聘分开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任。
六、岗位补充
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须通过主管部门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补充计划,按《黔东南州事业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州人发[XX]10号)办理。
七、薪酬待遇
(一)薪酬构成
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指从XX年7月1日起实行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各层级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XX]45号)文件执行;
绩效工资包括:
等。
(二)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将单位各种津贴补贴对应各类岗位的不同等级,设置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绩效工资的40%部分随工资按月发放,60%部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八、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合同管理体、岗位考核、人事争议等管理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聘用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XX]73号)及《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实施聘用暂行办法》(州府办发[XX]17号)等到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岗位设置需做调整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凡经调整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本单位职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州人事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XX]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XX]111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XX]45号)的精神,在开展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之下,为深化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平庄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综合目标管理管理制)考核办法,提高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卫生院的社会效益;
通过成本核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深化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
二、考核分配基本原则
1、坚持院组两级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真实反映工作绩效的原则。
2、坚持确保结余的原则。
个人收入增长低于卫生院收入增长,以收定支,确保结余。
3、坚持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向临床一线和技术风险高的科室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健岗位培训和优秀人才倾斜。
4、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考核单元
考核单元分为临床(2个岗位)、护理(2个岗位)、行政(1个岗位)、防保(2个岗位)、药剂(2个岗位)五个系列。
四、考核对象
本卫生院在编聘用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五、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考核岗位的服务量,服务质量(效率),服务行为。
收支结余四个指标。
(一)、服务量考核:
从岗位工作结果角度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科室目标和任务绩效)。
主要考核考核单元门诊诊疗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人次,实际占用床日,手术数,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渔翁,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等。
(二)、服务质量的考核:
从工作岗位过程中展现的能力角度进行评价。
主要考核医疗文件文件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标本送检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整体护理,基础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
(三)、服务行为的考核:
是员工对其所在岗位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努力程度。
主要考核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物价政策的执行,廉洁行医和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收支结余的考核:
主要考核各单元的收支结余,人均积累等指标。
(五)否决性指标考核:
否决性指标考核:
医疗事故(一票否决)、医德医风(一票否决)。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
对服务量,服务质量(效率),服务行为,收支结余等指标实行百分考核,服务量占15%,服务质量占15%,收支结余占60%,服务行为占10%(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四个考核项的比例)。
六、岗位绩效工资
(一)、薪酬构成:
1、在编人员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绩效工资是各种浮动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
岗位绩效工资分两部分;
;
固定部分(岗位绩效工资的40%)和绩效考核部分(岗位绩效工资的60%)。
固定部分随工资按月发放,考核部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单位业务收入的一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之中进行考核发放。
3、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固定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卫生院分配安排顺序:
卫生院内部分配支出共分为五大项,每月按下列顺序按排,如不能实现当月收支平衡,应后向前依次调减分配项目。
分配按排顺序就是确定薪酬总额。
第一:
计提事业发展基金(含修购基金)。
卫生院每月按业务收入的8%计提一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
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如在岗位在编和编外聘用职工的三大保险、临时人员保险、丧葬抚恤和遗属生活补贴等。
第三:
按排固定工资支出。
如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护龄津贴、独生子女等。
第四:
安排公用经费支出。
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合理安排、严格控制。
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业务费(印刷费、水电费、业务燃料费、材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和招待费实行成本核算,或实行定额管理(院长通讯费等),卫生院三项经费的支出一般控制在业务收入的10%以下(控制在前三年的比例均数以下)。
第五:
安排绩效工资支出。
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
七、岗位分配系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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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即知识技能要求、责任风险、贡献程度的不同,将卫生院所有工作岗位分成临床组系,护理职系,行政职系,药技职系,防保职系,为反映不同岗位的价值差异和体现公平,每个职系中,根据岗位评价的薪点分布,将同职系中不同的岗位分为不同的职等(a、b、c、d、e、f),代表岗位由高到低的相对差异。
为体现相同岗位上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员工个人价值差距和给员工提供合理的晋级空间,每个职等从低到高均分为六个薪级,形成卫生院的工资体系。
表一:
平庄卫生院岗位绩效分配表
岗位类型
聘用类型
职系
岗位等级
岗位
岗位系数
考核分配系数
(a、b、c、d、e、f)
专业技术岗位
在编人员
临床职系
防保职系
初级十三级
住院医师
1.1
1.1&
1.05&
1.0&
0.95&
0.9
初级十二级
0.8
初级十一级
中级十级
主治医师
编外人员
护理职系
四级
三级
护士
0.9
二级
护师
药技职系
四级三级
药士
0.85
药师
管理岗位
行政职系
九级(科员级)
管理岗位(院长)
1.0
表二:
平庄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表
为充分激发调动全民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实现崛起,根据省、市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体及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实力新华、高效新华、和谐新华、生态新华”的战略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努力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奋斗目标:
力争到2018年,全区个体工商户由现在的10736户增加到18000户以上;
私营企业由现在的998家增加到1500家以上。
(三)主体及范围:
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区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二、全民创业的产业方向
(四)围绕特色工业发展推进创业。
依托循环经济工业园、民营经济创业园、电子电器工业园,引导各类创业企业入驻园区;
依托平煤神马集团等大中型企业,鼓励发展与之相关联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引进、领办工业企业和参与工业项目建设,以工业项目的大发展推动就业岗位大开发,实现区域经济的新跨越。
(五)围绕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创业。
因地制宜、因村制宜,积极合理地推进农用土地有序流转和林地产权依法转让,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发展高效种植业、高效生态林业和现代养殖业;
依托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
支持返乡农民工、富余农村劳动力就地转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特色农业中创业致富;
扶持和培育以精深加工为主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引导和扶持城乡群众创办经济实体,投资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储运、营销等经营活动。
(六)围绕特色旅游业发展推进创业。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应水渔歌”风景区餐饮业提档升级;
围绕香山寺景区开发,建立小商品批发市场和特色小吃市场,安排返乡农民工入驻创业;
提升焦店民族饮食文化城、黄涛民族生态园、冠军生态园等服务档次,挖掘民风民俗文化,开发特色民俗旅游项目,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
积极吸引外来客商开发旅游项目、经营旅游产品、从事旅游服务,倡导全民参与旅游开发。
(七)围绕生态宜居区建设推进创业。
按照建设生态宜居区的目标,运用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优惠政策,搞好市场运作,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和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
将城市建设管理与发展城市各项产业有机结合,加快“五区”建设(中兴路传统商贸区、凌云路现代服务区、程平路西段仓储贸易物流区、焦店新区、香山旅游区),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在商贸流通、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家政服务、信息服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行业进行创业。
大力发展清洁、餐饮、娱乐、卫生保健等城市社区服务业。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拓展创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
三、培育全民创业主体
(八)扶持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在本区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享受原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经人事劳动部门和金融部门审核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初次创业的城乡低保户,根据其创业后收入水平,将分别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12个月。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除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12个月的试营业期,可办理临时营业证,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九)倡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本区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本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区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
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十)支持复转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本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一)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
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各类管理费。
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十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业。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允许其兼职兼业和从事第二职业;
鼓励其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
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干部职工和机关单位带头创业。
机关干部职工可辞职在区内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对辞职人员发给辞职金,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单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抽出专门领导,抽调部分人员有组织领办、创办经济实体。
有组织参与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干部职工可以脱离原工作岗位,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搞好经营。
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效果好、贡献大的进行表彰奖励。
四、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十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
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放宽注册条件。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对总公司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分公司可以免予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对从事国家、省、市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筹建的,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
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十六)放宽出资限制。
降低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以及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办企业的出资额限制,鼓励股权有序自由流动(国有股权转让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到位(1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十七)放宽经营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各类资本平等对待,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十八)放宽企业冠名条件。
凡申请冠新华区名的企业,均可冠新华区级行政区划名称。
凡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市级名称。
允许注册资本(金)或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
×
实业”、“×
发展”等不反映具体行业特点的字词。
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
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即可申请省级名称。
对主要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九)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二十)实行试营业制度。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
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完善全民创业的扶持体系
(二十一)搞好财政专项资金和融资担保扶持。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数额暂为50万元,今后根据财力状况适时增加,资金由区人劳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掌握使用。
区财政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创业投资公司,为全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落实国家规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
在财政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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