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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2、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3、瓦斯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3、7条
现场检查各种责任制度及会议记录,井上、下现场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图纸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电子图纸1、井上下对照图;
2、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
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8、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9、井下避灾路线图;
10、井下运输系统图;
11、井下通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查阅各类图纸并井上下检查。
图纸能反应实际,内容准确、图列清晰
技术中心
3、计划
措施
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经矿级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并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查阅资料,井上下检查
有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瓦斯专项治理措施,并经矿管理机构组织审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151、152、156、738、744、746、750条
按照“双突”管理的矿井,必须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阿左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及利用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
4、煤矿救护、劳动保护、安全技措费及其他
1、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距离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安全规程》第492、497条
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备、井上下检查
2、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按矿井2个班下井人数配备完好、有效的自救器,入井人员随身携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第一款
4、按矿山维简费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具实列支和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8条
5、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和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MA)的煤矿产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第一款、第18条第四款
物资设备运行部
5、其他
1、办公室、职工宿舍、绞车房等室内整洁、干净,工业广场整齐
现场
2、所有井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砌碹,并有护坡,工人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所属各单位(含施工队)生活用电、用火、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管理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责任区域卫生情况。
三、采掘
出口
1、具有能独立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应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3、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第一、三款;
第50条第一款
查阅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图纸、现场检查
生产管理部
2、顶板
管理
1、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加强支护,各交叉点必须加强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第一款、50条第三款、54条第一款
2、巷道无离层、片帮、支架折损等现象
《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第一款、第55条
3、有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第一款
4、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第三款
3、巷道
高度
1、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通风巷道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
2、采区或盘区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
3、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第三款
4、采掘
作业
1、必须编制内容完整、图文清晰的采掘作业规程,并经矿安全管理机构会审,相关人员必须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2、作业规程必须向工人贯彻并留有文字记录和被贯彻人员签字
3、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配备探放设备并记录齐全。
4、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带及老空区时,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第二款
四、通风
1、通风
系统
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呢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采区和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22条
查阅矿井设计、安全专篇、通风系统图、测风记录、资质部门近期测风报告;
井上下检查并实际测风
2、通风
设施
1、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通风机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现场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2条
2、在总进和回风巷建测风站,各分区地点设测风点,配备高、中、低速风表一组,并按规定检定合格;
压风设施设备及专用管路;
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账及每月分析报告。
每季度必须聘请有资质部门对矿井进行测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有密闭,风墙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4、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各安设2道正、反向风门,风门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必须采取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通风需符合《规程》第132条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132条
3、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一款
2、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六款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风机吸入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二款
4、必须采用300毫米以上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小于6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三款
5、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五款
五、瓦斯防治
1、瓦斯
1、有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查阅鉴定报告,各种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计算应配数量及现查检查
2、按矿井需求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定期有自制的机构标校、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
3、改变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符合《规程》规定的专项措施并经矿组织审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4、煤矿必须实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执行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瓦斯检查地点、次数、方式符合《规程》第149条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1、按规定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经评审
2、按规定安装瓦斯抽放系统。
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7条
3、经鉴定为突出矿井,必须设置满足放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及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4、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
井下避灾路线标志及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三专两闭锁”供电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供电
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及防突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3、突出管理
1、矿井应按照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
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照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测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5、石门。
立井、斜井等揭穿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4、瓦斯抽采管理
1、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的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2、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
确保抽采管理无破损、漏气、积水;
抽采管理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校正,台帐、记录齐全。
3、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施管理排版,,数据填写必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帐。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5、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6、瓦斯抽采设施、抽采泵站应符合相关规定
7、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
8、矿井瓦斯抽采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合理,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5、监控
瓦斯监控与视频监控必须与矿区、旗级、盟级监控中心实现远程联网监控。
各类传感器的种类、安装位置、校验必须符合《AQ—1029》《AQ—6021》行业标准
《AQ—1029》《AQ—6021》行业标准
六、防尘、防火
1、矿井
防尘
1、必须有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和粉尘测定装置并鉴定合格
《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查鉴定报告,查阅防尘消防洒水系统图,查记录;
井下现查检查
2、井下各条巷道和所有采掘工作面均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在生产煤、岩尘的作业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水量、水压达到要求,使用正常。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3、开采有煤尘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分别安设隔爆设施,每周对隔爆设施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第二款、第156条第二款
4、采掘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7条第一款
5、定期清理、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第二款
2、防
灭
火
1、有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第228条第一款
2、有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第三款
3、存在火区的矿井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防火墙墙体,并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246条、第247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4、井下爆破材料库、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压器室等重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锹、砂箱和两台合格的灭火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226条第一款
5、严禁携带烟火下井,井口20米范围内无明火、明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第一款
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并挂牌管理,永久性密闭漏风不得超标并有观测记录牌板。
《煤矿安全规程》第240条第二款
七、防治水
1、排水
设备
及设
施
1、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第一款第一项、
查阅相关资料、矿井设计、查阅各种图纸资料、井上下检查
2、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水管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第一款第一项
3、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并设有备用水仓
《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第一款、第二款
灭
1、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2、有防止地面水或干河槽雨后洪水溃入井下的措施;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基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
井口不得不得位于泄洪道内。
《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56条
3、矿井必须按《规程》第259条的规定留设相邻矿井、断层两侧等构造的隔离煤柱和各类防水煤柱,严禁擅自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
4、凡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53条
5、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井巷的排水沟保证完好。
《煤矿安全规程》
第271条
6、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第一款
7、掘进时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并备案探放水设备,做到“有掘必探”,建立完善探放水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第二款
八、爆破
爆破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许用电雷管
《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井下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查规章制度及说明书
2、双突矿井及按“双突”管理的矿井,爆破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技术要求及制定的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
3、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4、井下放炮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第339条
5、有健全的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运输、存放制度,有专用的火工品器具。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317条
九、提升运输
提升
运输
1、主副井提升必须使用矿用绞车,并装设有下列保护装置:
工作制动、保险制动、防过卷装置、深度指示器等综合保护装置(后备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
查阅提升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脱钩实验记录。
2、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双回路信号及声光信号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一款
3、防坠器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脱钩实验
4、所有绞车的斜井和所有上下山运输必须设有“一坡三挡”装置。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370、372条
5、定期检查钢丝绳,并按照《规程》第405条之规定,及时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404、405条
6、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有可靠的防坠器;
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并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383、366、434条
7、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3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4条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73、374条
十、电气
1、供电
1、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而且有电力部门的验收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第一款
查阅图纸、井上下检查电气线路
2、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第一、三款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第一款
4、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第二款
2、电气设备
和保
护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4条的规定并挂牌
《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施设备,凡入井设备必须经机电矿上验收合格及相关证件标志齐全
安监总规划〔2008〕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有设备过流保护,井下设备容量选择正确。
短路保护有熔断器和过流保护继电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456条
4、有漏电保护器,安装符合要求。
按实验按钮检查跳闸可靠,欧姆表的指数值正常
《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第三四款
5、井下设主接地极,在主副水仓各一块。
局部接地极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第二款、第485条
6、电缆截面的选用符合设备容量的要求,井下电缆连接没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电缆必须悬挂整齐
《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72、468条
3、照明、通信
及信
号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矿灯保持完好
《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第一款第三项
2、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
通风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铺设
《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
十一、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2、设备主机必须与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3、监控系统的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4、超限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
5、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6、必须有24h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人员定位
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口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要有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4、矿井要配备系统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
5、图纸、设备、仪表、维修台帐等要记录。
6系统有产品合格证,入井设备有(MA)标志。
通信联络
1、矿井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2、控制中心应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3、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
4、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送电及断电方法,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
5、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
6、信号设备和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压风自救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制定泵站司机、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明确负责压风泵站、管路和自救装置等设施维护、维修的部门和人员。
2、有压风自救管路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作业区域的变化及时修改、调整和审批。
3、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
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和伸缩器;
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4、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且压风自救装置的数量应能满足服务区域人员的需要。
5、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连接应牢固、可靠;
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现象。
6、压风管材必须满足供气强度、阻燃、抗静电要求,压风量满足供风区域人员紧急情况需要(每人供风量不小于0.1m3/min)。
。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井下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查规章制度及
说明书
供水施救
1、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水池容量≥200m³
2、地面水池需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3、加强供水管路巡查、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水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4、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安装加压设施或减压阀、减压水仓。
5、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有供水施救设备台帐、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巡查和检修记录。
紧急避险
1、有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演练,职工掌握相关知识;
避灾路线标识清楚。
2、自救器的配置数量、类型、防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职工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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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生产 检查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