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办事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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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事项。
四各项应勤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执行、考核事项。
六机动警力之训练、运用及海上群众活动之处理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八防火、防灾之宣传事项。
九抢救天然灾害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海(空)难搜救及保护沿海航行及水上活动游泳安全、紧急救难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民防工作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二涉外案件处理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三护渔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考核及连系协调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警务工作事项。
第5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左:
一勤(业)务督导之规划、执行、考核事项。
二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三办理荣誉团结委员会、员警座谈会等业务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四员警专业教育及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警卫勤务之连系、规划、督导事项。
六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七员警考核评鉴之执行、督导事项。
八监标、监验案件之会办事项。
九员警生活辅导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员警申诉案件之审核、处理事项。
一一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模范警察、模范母亲、模范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选、表扬事项。
一三积极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济助事项。
一五员工消费合作社之经营、管理事项。
一六员警因公出国考察计划之拟订、遴选、审核、执行事项。
一七员警训练及文康场所设施之使用管理事项。
一八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6条
安检组之职掌如左:
一走私、偷渡、逾运械弹、毒品等案件防处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安检工作执行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安检专业教育、训练事项。
四安检警力、装备需求之建议事项。
五限制入出境对象之防制及连系事项。
六海岸警备任务之协调事项。
七航渔政及有关单位委讬执行事项之转达及督导事项。
八海上射击通报之宣导事项。
九船只识别信号之转发事项。
一○渔船(民)情报之谘询与搜集、处理事项。
一一渔业保防工作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二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烟酒及取缔大陆地区物品事项。
一三预防犯罪及协助侦查刑案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司法警察业务之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五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一六安检及刑事器材购置之拟议及分发、使用事项。
一七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安检及刑事事项。
第7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左:
一财产(动产、不动产)之登记、管理等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舍)之分配、管理、维修、保险等事项。
四租借房地、港湾、码头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船艇之购置管理、维修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六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调度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八通讯设备之购置、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等事项。
一一驾驶、技工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一二各项办公器具及应勤装备之采购、保管及分发等事项。
一三主官移交业务之综合事项。
一四办公厅舍水电管理事项。
一五所属营舍及各项硬体设施之规划、管理及维修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8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政令宣导、政绩报导事项。
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四综合性业务资料及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等事项。
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与督导事项。
六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七各项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业务督考与管制事项。
九机要文件处理及警勤电话密码之保管、使用、督导等事项。
一○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二工友雇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项。
一三集会、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一四出纳管理及眷属实物配给之核发等事项。
一五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9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四员警(工)与学生忠诚工作查核、评鉴、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布建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资料之搜集、处理事项。
六反心战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社会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案件之签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成)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配给、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一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逐次)召集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预(概)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正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事项。
一○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订约、验收、验交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12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督导、作业通报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传达、治安事件之联系及治安情报通报事项。
三奉令调度警力、指挥、支援及紧急事件之处置事项。
四勤务之指挥、管制、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警艇警网勤务之审核、汇整、提报等事项。
六执行海上勤务之协调连系事项。
七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诸元之申请、律定及通讯纪律之规划、执行、督考事项。
八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13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减)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14条
副总队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队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7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19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二队务之推行、改建、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0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1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训练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2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事项。
第23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24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25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26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7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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