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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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考试大论坛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客户须知》让投资者了解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甲乙方声明承诺见教材86页)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开立资金账户遵守“实名制”。
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
客户需提交文件:
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
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转载自:
考试大-[Examda.Com]
总结: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通过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委托银行代理。
▲银证转账: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的转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
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
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来源: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
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
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
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
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
主要有:
考试大论坛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
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
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立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
买卖成立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立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漏。
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
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
经纪业务操作规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前台人员负责市场营销,后台人员负责业务运行操作及管理,前后台人员不得兼职;
营业部后台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与经纪业务操作等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
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经纪业务的不同环节,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咨询服务等岗位,应按不同岗位定员、定职。
▲资金存取和其他岗位不得合并,其他岗位电脑终端无权进入资金存取系统,资金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或串岗操作。
▲账户管理应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和人员不得兼办或串岗。
▲对各岗位和各部门电脑用户权限应按职责严格限制并经常检查,应随人员变化而及时调整。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营业部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规范操作、自觉维护客户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及全权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资金存取、资金划转、资金三方存管申请与开通、委托买卖及交割、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客户资料修改,开通客户交易委托权限、指定(变更)存管银行等事项。
(四)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转载自: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五)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包括证券账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等。
(一)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1)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由客户本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开立B股账户,需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证券账户。
(2)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客户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
▲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
(4)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5)复核员实时复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
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6)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传送开户数据;
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公司返回的确认结果,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或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卡,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7)收市后经办人将客户留存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1)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
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2)法人申请挂失补办
法人客户经办人(被授权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
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
境内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来源: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4)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
(5)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新增)
(1)自然人申请查询:
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
(2)法人申请查询: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5)经办人向中国结算公司实时办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交客户经办人。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当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之一发生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7)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审核。
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3)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注销: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1)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
(2)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
(3)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4)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
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
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留存。
(5)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6)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国结算公司。
(7)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8)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资金账户管理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资金账户管理的一般规定。
(1)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3)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
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4)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5)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2.资金账户开户。
(1)开户申请。
(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
(2)查验和复核。
(查验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电脑开户。
(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
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3.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1)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协议书》。
(2)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3)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4)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5)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6)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5.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新增)
(5)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
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
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6.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7.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1)指定存管银行。
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
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证券公司营业部预指定。
▲存管银行确认。
模式二:
一步式开户。
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2)客户变更存管银行。
(3)客户变更银行账户。
(4)客户撤销资金账户。
8.账户挂失、补办。
9.账户解挂。
10.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1.密码修改、清密。
1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三)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
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
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
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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