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639130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80.66KB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的命题和作业设置、批改工作。
5、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社会助学活动。
第九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格相适应、产权明确、独立使用办学场所、教育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等条件,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办学的原则,招生、教学、管理必须由同一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高、中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校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践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共同致力培养各种社会有用人才。
2、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采取面授、多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教育活动,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指导与服务,帮助学习者理解、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着重培养自强精神、自学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
3、为学习者提供实验、学习设备和场所,开辟实训基地,培养考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承担部分专业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协助主考学校组织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5、向学习者开放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引导考生开展学习互助及展示、评比活动,推动自学考试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6、发挥学习者与考试机构间桥梁作用,向学习者宣传自学考试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与信息咨询服务,为考生提供学习材料供应,代办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
7、开展学习者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为考生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8、参与全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工作,协助课件开发与制作。
9、承担课程过程式考核等相关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参与自学考试科学研究,对自学考试的专业建设、考试管理、助学指导等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10、承担考试机构赋予的其它考试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方可开展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
第四章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组织开办社会助学工作,须到当地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申请社会助学备案登记。
申请社会助学备案登记须出具学校署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社会助学申请书,并填写《河南省社会助学备案审批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社会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开展社会助学专业及层次;
4、教学方式、教学计划;
5、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情况;
6、教学设备保证情况;
7、社会助学组织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社会助学的申报工作每年五月份进行一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对申请参加自考助学工作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省考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经省考办批准同意的社会助学单位,颁发《河南省社会助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立社会助学重新登记注册制度,实行省考办两年一审制,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一年一审制。
对社会助学单位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考办或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限期整顿;
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考办责令其停止招收自考生,吊销《河南省社会助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主考学校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和年审工作。
第五章学习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出的优秀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全国考办认证,履行社会助学职能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中心分为:
“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职责、管理、认证等由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
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由省考办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符合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须向省考办申请,填写学习服务中心审批表,交验有关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考办负责对申请设立“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社会助学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十三条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经省考办委派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实地听取汇报,按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逐项检查有关资料,核实实际情况。
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定性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省考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全国考办或省考办予以命名,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招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社会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招生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师情况等向所在地考办登记;
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向所在地考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所在地考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应以向省考办登记注册的名称进行招生;
严禁委托非法中介和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条社会助学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省考办将建立自学考试招生网络系统,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提供咨询服务平台。
第七章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帮助学习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习者提高学习能力,帮助学习者解决学习中的难点问题。
注重学习者思想品德的教育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三十三条社会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会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印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三十五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健全有关教学、教师聘任和学籍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应对当地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主考学校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全国考办负责制定网络助学规范标准,省考办审核网络助学组织并进行登记注册。
鼓励、支持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第八章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活动接受所在地考办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评估。
年度综合评估报省考办备案。
第四十条日常监管或评估若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省考办或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社会助学资格。
1、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借、转让办学权。
2、社会助学组织不健全,无专职工作人员。
3、不制定教学计划或教学计划不落实。
4、乱收费或收费不合理。
5、招生宣传不真实、内容虚假、夸大其词。
6、发生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在日常监管或评估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社会助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对于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省考办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主考学校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公告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省考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
1、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情况。
2、全省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情况。
3、对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的检查评估情况。
4、对全省社会助学组织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省考办及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主考学校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组织助学活动监督制度,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活动咨询和举报电话,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渠道,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助学组织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参考出处:
河南自考网:
2013年最新自考助学网络助学加分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考期
04729
大学语文
4
2013年04月
2013年10月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3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00020
高等数学
(一)
6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12
英语
(一)
7
00015
英语
(二)
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0157
管理会计
(一)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60
审计学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8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
(一)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245
刑法学
00247
国际法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5677
法理学
05679
宪法学
00167
劳动法
00226
知识产权法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49
国际私法
00261
行政法学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27
公司法
00230
合同法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80
婚姻家庭法
00244
经济法概论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242
民法学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794
综合英语
(一)
10
00795
综合英语
(二)
00595
英语阅读
(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0087
英语翻译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0600
高级英语
12
00094
外贸函电
00097
外贸英语写作
00603
英语写作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596
英语阅读
(二)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
(一)
00067
财务管理学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00156
成本会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162
会计制度设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076
国际金融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91
国际商法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0536
古代汉语
00037
美学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541
语言学概论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
(二)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
(一)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一)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529
文学概论
(一)
00506
写作
(一)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二)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00535
现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3005
护理教育导论
03006
护理管理学
03008
护理学研究
03009
精神障碍护理学
03200
预防医学
(二)
03201
护理学导论
03202
内科护理学
(二)
二、2013年关于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最近新规定
根据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我省招生办公室决定对试点院校的考生实行课程学业综合评价试点。
考生网上学习考核成绩由三部分组成:
学习时长满分为40分,知识点测验和阶段测验满分为40分,其中知识点测验、阶段测验各占20分,网上班级活动满分为20分,前面所述三项合计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进行综合测验,综合测验成绩合格者按30分计为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成绩。
1、学习时长:
由听课时间和登录次数决定,并由系统实时记录;
2、知识点测验与阶段测验:
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完成知识点测验与阶段测验,根据测验情况进行考核;
3、网上班级活动:
考生参加网络班级的交流与答疑活动,以参与率与成果大小两种因素对考生进行考核;
4、综合测验:
在国家统考笔试考试前参加由当地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安排的网上考试。
课程综合评价流程图:
成绩合并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并确认其学业综合评价成绩后,将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合并成为该门课程最终成绩,参加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总成绩=30(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笔试成绩×
70%。
记入考生考籍档案,下发成绩,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网上学习考核课程有效期
网络助学课程的“有效期”为考生所选考期对应的笔试考试结束当日24点。
在有效期内,考生可在任意时间登录学习,课程内容可以反复观看。
参考文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社会 助学 管理 试行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