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662763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53KB
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我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对于两周内不注册也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学院须在第三周内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作自动退学处理。
超过三周以上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按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并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延长学制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后才给予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即: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个别因身体异常和病弱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及体育部批准,可由体育部开设有针对性的康复、保健课,但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要注明“保健”字样。
学生的体育达标,由体育部进行全面考核测试,评定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本校教务处审核承认。
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相应的学期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学生证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2月份的第一周内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未交清学杂费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先向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书》,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并在其《转学申请书》上签批意见后,将该生转学申请书、《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
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手续。
对于申请转入的学生,由教务处严格审查该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材料,符合条件者,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呈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的入学手续。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高职(专科)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本、专科学生的休学时间,均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复学后一般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若因特殊情况可编入原年级继续学习。
(二)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不得参加任何课程考试。
(五)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所开设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本校医院疾病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五天内办妥休学手续离校,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资助或奖励。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其他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当地街道(乡)政府出具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有本校医院诊断康复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高职(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六条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三、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故旷课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时数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行文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对学生的退学决定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到学生本人。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答复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方可办理其档案、户口的迁移。
向学校提出申诉者,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答复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
逾期不办妥离校手续者,后果自负,学校不再予以补办。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且交清学杂费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科生提前毕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本科6年、专科5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重修(重考)。
本科在5年内、专科在4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本人可申请结业。
申请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原就读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可以重修所缺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修够毕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满一年以上申请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损坏,可以持损坏的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回校申请换发。
一旦遗失,不予补发。
只能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颁行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 大学 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