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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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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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面向学术前沿领域和国家、地区的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学校为国家与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
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其他党内规章或法律规定的职责、职权。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章程,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适时修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
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校中层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和学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执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院(部、处、室)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
行政监督机构与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研究院、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
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
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评估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应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审定各学院(研究院、学部)提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从各学科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具有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科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以及部分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重要资助者、著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
理事会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纽带与桥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研究院、学部)、处(部、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各机构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
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学术性事项的决策咨询组织。
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津贴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员工人数低于50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员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研究所、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研究所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学部。
学部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发挥整合学术组织、凝聚学科方向、增强学科间有机联系、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的作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内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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