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PC合同拆分税务案例探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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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的联营体中标。
该项目采用了EPC合同拆分的方式,甲公司主要负责离岸设计和采购,乙公司主要负责在岸土建施工。
二、合同各方纳税义务分析
根据当地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在A国纳税义务如下。
1.增值税:
乙公司在岸合同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在A国未构成常设机构(以下统称PE),在A国无需缴纳增值税。
项目永久设备以业主名义进口,由业主承担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预提所得税:
乙公司在岸部分不涉及预提税问题。
甲公司在A国未构成PE,应就离岸部分设计、培训等服务按10%税率在A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最终税,不得申请退还。
3.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在岸部分按生产经营所得,每月预交企业所得税,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甲公司在A国未构成常设机构PE,在A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从A国取得收入的个人(双边税收协定豁免的除外)应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在A国未构成PE,甲公司员工在A国没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5.关税:
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离岸(offshore)部分的设备物资以业主名义进口,甲公司提交免税清单给业主,业主取得该部分物资的关税豁免,进口环节免征关税。
6.印花税:
根据当地税法,对于服务合同,应按照不含税合同金额缴纳0.1%的印花税。
采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如果合同既包含采购又包含服务内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7.建筑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建筑承包项目应在取得建筑工业许可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人员的入场及工作准证,工作准证应挂靠在具体项目下(如表1)。
三、合同本身及后期执行税务风险
本案例主合同分为在岸与离岸两部分,但因为合同本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甲公司在A国很可能被认定为PE,需要在当地交纳税款。
1.合同先天缺陷
(1)甲公司离岸部分报价中,体现当地服务的内容较多,如需要在当地完成的建筑安装及调试、对当地员工培训,前期准备工作中亦包含持有A国工作证工程师提供服务的内容等。
(2)甲公司将设计主要分包给A国当地一家设计公司执行,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当地设计公司为甲公司在A国的代理机构,即甲公司在A国构成PE。
(3)合同显示甲公司的见证人为常年持有A国签证的人员,因此甲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在A国有代理人,从而认定甲公司在A国构成PE。
(4)甲公司在A国办理的CIDB建筑经营许可证显示,甲公司不仅负责供货,还存在部分现场施工。
(5)甲公司曾在A国执行其他项目,已按在当地构成PE进行了相应税务处理,并已取得了预扣税返还。
2.合同后期执行问题
该项目在后期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多税务风险。
(1)预提所得税风险
甲公司合同签字人持有A国工作签证,且按照A国法律要求办理了建筑经营许可证。
甲公司不仅负责采购供货,还存在现场服务,导致甲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在A国构成PE,需要就合同中设计和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在A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
如果甲公司在A国被认定构成PE,则需要在A国注册增值税税号,缴纳增值税。
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该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由A国业主承担。
如果甲公司在A国被认定为构成PE,需按合同全额在A国缴纳增值税。
(3)转移定价核定风险
由于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中执行项目的核心职工同时与甲公司也存在雇佣关系。
A国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该项目存在转移定价,从而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份额重新核定、确定相应的纳税义务。
案例启示及EPC合同拆分的动因、风险规避再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走出去”企业在进行EPC合同拆分的时候,即使有些国家允许,但是在合同签署以及后期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事项,稍有操作不当,不但合同拆分不被认可,还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下面从EPC合同拆分的动因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EPC合同拆分的动因
对EPC合同进行拆分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公司将合同拆分作为少缴税款的一个手段,此举显然是不可取,一方面会使企业陷入一个怪圈,认为只要进行合同分拆就能少缴税款;
另外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将使有些企业进行任意、不合理地分拆,从而带来较大风险。
1.征税方式不同。
很多国家对外国承包商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征税,即根据合同总额和税务局核定利润率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在此情况下,如不采取合同拆分,会加重企业的整体税负。
2.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
很多国家对于设计和施工业务界定为服务业,但对采购归为销售业务。
对于服务业和销售业征收不同的税种,或适用不同的税率。
对EPC项目中的设计部分,如拆分合同,有可能不征税或适用低税率征税;
对EPC项目中的采购部分,如拆分合同,有可能视为贸易行为,不在设备购买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降低外汇风险。
合同拆分成离岸和在岸部分,对前者以国际通用货币支付,降低外汇风险。
二、拆分与不拆分的税务影响对比
1.单个EPC合同
单个EPC合同指一个合同包含了设计、采购与施工全部服务内容。
(1)设计工作在中国境内完成,但因为包含在整个EPC合同里,该设计工作所对应的收入可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另外还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2)总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出口给业主,因为包含在整个EPC合同里,该采购工作对应的利润可能需要计入合同的总金额,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另外还可能需要计入合同总额缴纳中国所得税。
(3)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地从事的施工劳务,通常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另外还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2.拆分EPC合同
每项合同适用各自的税务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而承担较高税负。
(1)设计合同:
总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担设计工作,所对应的收入有可能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2)采购合同:
可能视为业主直接进口材料和设备,总承包商在采购环节的利润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也不涉及中国增值税。
(3)施工合同:
如符合“海外建筑业服务”的条件,则可免征中国增值税。
三、合同拆分注意事项
1.同一法人主体签约问题
部分国家可能会针对跨境EPC项目合同拆分出台相关政策,将部分离岸收入视为在岸收入的一部分或视为与境外运营实体(PE)有关联,从而将全部收入征收当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2.日常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应综合法律、商业、税务、资金等各项因素后,选择规范的EPC项目运营模式(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和货物流)。
3.当地税务机关对于EPC合同拆分的态度
企业应当充分调研当地是否有成功拆分的案例、拆分时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以及拆分合理性要求等。
鉴于BEPS的税务大环境下,各国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监管日益严格,税收透明度要求增强以及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等,所以需要关注各国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要求。
一般而言,利润需要与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匹配。
4.合同拆分对于合同内容要求
签订总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在了解境内外相关税负的同时,还需要明确合同所涉及的税负由哪方承担,以避免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通过上述分析,境外EPC合同拆分应根据所在国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和商务谈判阶段即对离岸和在岸部分的成本进行详细测算,分析离岸和在岸部分的相关税费,尽可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拆分,以免因为不合理的合同分割造成重大税务风险。
对于EPC合同拆分中的离岸部分,即使在当地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应单独建立财务会计账套,对相应的收入、成本进行核算,以免在出现税务风险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不同国家对于EPC合同拆分的态度
1.印尼
印尼于2008年对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发布了建筑服务业务收入由适用预提所得税变更为最终所得税。
中资企业与印尼税务机关就EPC合同项下离岸部分是否缴纳最终税产生了巨大分歧。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EPC合同中离岸部分涉及的进口永久设备部分活动是否由PE进行。
印尼税务机关认为离岸部分进口设备部分是EPC合同的一部分,EPC合同整体都由承包商,即中资企业在印尼的PE完成;
而中资企业认为进口设备部分与EPC合同的其他部分是相互独立的,进口设备部分是由中资企业国内机构完成,与在印尼的PE无关。
2.安哥拉
安哥拉在实务操作中,如果EPC合同中的材料供应和建筑劳务分开报价,且日常结算分别开具结算单的,则税务局同意可以按不同预扣税税率执行。
因为安哥拉申请退税难度很大,上述的预扣税类似于最终税。
当然对于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当地政府态度也不同,实务操作中要求也不一样。
3.埃塞俄比亚
当地税法对EPC合同拆分没有具体规定。
从实务操作和税务审计案例来看,税务局一般不允许EPC合同分拆,虽然有操作成功的案例,但要求条件比较苛刻。
4.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2018年通过财政法案,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新规开始生效。
其中对于非居民企业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所得,如果涉及货物供应、设备安装、工程建设、设备组装、调试、担保及监理等交易活动,且上述全部或主要交易活动由销售货物的非居民企业的关联方或其巴基斯坦PE进行,那么无论该货物所有权是否在巴基斯坦境外转移,或巴基斯坦境内的名义进口方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其关联方或任何其他纳税人,该非居民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均视为来源于巴基斯坦的所得。
5.阿根廷
在中国和阿根廷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双方约定,在总承包工程(EPC)的情况下,如果机械或设备由企业总部或其另一个常设机构PE供货,或由与常设机构PE活动相关或独立的第三方供货,在工程交付后,这些机械或设备不属于上述企业,则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归属的利润中不应包含这些机械或设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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