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一》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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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2.不均匀系数的表达式为
A.
B.
C.
D.
A
3.由某土的颗粒级配曲线获得,,则该土的不均匀系数Cu为
A.50%
B.6
C.155
D.10.935
4.对饱和软弱粘土地基进行加固,下列方法最适宜的是()。
A.强夯法
真空预压法
C.振冲法
D.碎石桩法
B
5.灌注桩按成桩方法分类应为()。
A.非挤土桩
B.挤土桩
C.部分挤土桩
D.摩擦桩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内容
A.承台的抗冲切验算
B.承台的抗剪切验算
C.桩身结构计算
D.裂缝宽度验算
D
7.某筏形基础底面宽度为b=15m,长度l=38m埋深d=2.5m,地下水位在地表下5.0m,场地土为均质粉土,粘粒含量ρc=14%,载荷试验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160kPa,地下水位以上土的重度γ=18.5kN/m3,地下水位以下土的重度γsat=19.0kN/m3,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地基承裁力修正特征值公式,计算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特征值最接近下列哪一个数值()。
A.175kPa
B.210kPa
C.282kPa
D.232kPa
8.已知某种土的密度,土粒相对密度,土的含水量,则每立方米土体中气相体积为
A.0.16m3
B.0.25m3
C.0.44m3
D.0.11m3
9.根据不固结不排水试验得到饱和粘性土的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φu=0,据此可得到的正确描述是
A.该粘性土土粒间的粘聚力为l0kPa,摩擦强度等于零
B.该粘性土土粒间的粘聚力为零,但摩擦强度等于10kPa
C.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φu=0和粘聚强度、摩擦强度并不存在量值对应关系
D.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即粘聚强度,但φu=0和摩擦强度并不存在量值对应关系
10.某场地自上而下的土层分布为:
第一层粉土,厚3m,重度Y为18kN/m3;
第二层粘土,厚5m,重度为18.4kN/m3,饱和重度γsat=19.0kN/m3,地下水位距地表5m,则地表下6m处的竖向自重应力等于
A.99.8kPa
B.109.8kPa
C.111kPa
D.109.2kPa
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25分)
1.为减轻建筑物的自重,可采取的措施有
A.采用轻质材料以减少墙重
B.选用轻型结构
C.减少基础和回填的重量
D.设置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回填土
ABCD
2.以下是针对瑞典条分法的描述,正确的是
A.对每一土条力的平衡条件是不满足的
B.对每一土条本身的力矩平衡不满足
C.能满足整个滑动土体的整体力矩平衡条件
D.对每一土条力的平衡条件和力矩平衡条件都能满足
ABC
3.地基变形验算对具体建筑物所需验算的地基变形特征取决于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整体刚度和使用要求,地基变形特征有
A.沉降量
B.沉降差
C.倾斜
D.局部倾斜
4.确定垫层厚度时,采用的指标包括()。
A.基础宽度
B.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C.垫层底面处的自重压力值
D.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下列各项属于挡土墙设计工作内容的是
A.确定作用在墙背上的土压力的性质
B.确定作用在墙背上的土压力的大小
C.确定作用在墙背上的土压力的方向
D.确定作用在墙背上的土压力的作用点
三、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25分)
1.相对密实度主要用于比较不同砂土的密实度高低。
A.错误
B.正确
2.当d<
0.5m且b<
3m时,可取。
3.地下水位上升有可能对一般的桩基础产生负摩阻力。
4.随着土中有效应力的增加,土粒彼此进一步挤密,土体产生压缩变形,土体强度随之提高。
5.土的强度问题实质上就是土的抗剪强度问题。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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