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顾问及销售代理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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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整体的前期顾问工作,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迅速组建专门的前期顾问服务团队,负责提供本项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设计建议、营销策略、推盘策略报告研究及成果提交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前期顾问服务工作清单及时间安排》。
2、当本项目进入销售阶段,由乙方承担项目一期的独家销售代理服务。
二、项目状况
第二条前期顾问服务及相关要求
一、前期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前期顾问服务,包括项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设计建议、营销策略及推盘策略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前期顾问服务工作清单及时间安排》。
二、前期顾问服务工作成果及表现形式、提交时间
1、顾问服务工作成果:
项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设计建议、营销策略及推盘策略报告,以PPT格式文本为主,所有提供给甲方的报告均需一式三份,并需同时提供报告电子版。
2、工作成果提交:
乙方按照甲方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工作成果。
该工作时间及工作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尽快修改,直至甲方认可为止。
3、工作成果的验收:
乙方应于每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工作成果的验收确认单,甲方收到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三、前期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前期顾问费为万元/月(人民币,下同),前期顾问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生效后至本项目首次开盘日(首次开盘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前期顾问费累计总额不超过万元。
2、前期顾问费按月结算,于每月甲方签署验收确认单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当已支付的费用累计万时则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待前期服务结束后再行支付。
3、若乙方的前期顾问服务全部通过甲方验收,乙方承接了项目一期的销售代理,则甲方已经支付的前期顾问费在项目一期开盘后的销售代理佣金中进行冲抵,即在此种情形下,前期顾问服务为无偿服务。
具体冲抵方式为:
分次冲抵,即在前个月的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时,每月的应付佣金中需扣除已付前期顾问费总额的,扣除之后为当月的实付佣金。
第三条销售代理服务及相关要求
一、销售代理的确定
1、若乙方的前期顾问服务全部通过甲方验收,则甲方必须委托乙方进行项目一期的销售代理。
如果届时甲方不委托乙方承接项目一期的销售代理,则甲方应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无故解约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的前期顾问服务出现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月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则甲方有权不委托乙方承接本项目的销售代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前期顾问费应足额支付。
二、销售价格及任务
1、若确定由乙方承接项目一期的销售代理,乙方销售代理的期限为自本项目首次开盘日至项目一期所有房屋办理完毕小产权证为止。
2、项目底价表:
项目一期整盘底价均价暂定在建筑面积每平米万至万之间,在正式开盘前确定具体价格,并制订销售考核底价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项目报价表:
具体销售价格表由甲方根据整盘底价均价和产品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乙方可提出相关建议,该表在每次开盘前由甲方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报价销售。
3、销售任务:
在项目一期正式开盘前双方协商制定项目一期整盘的销售总任务,并制订销售考核阶段任务,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五。
三、考核
1、以客户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合同金额为根据制定销售总任务和阶段任务。
2、在每次开盘前,由甲方参考乙方建议按季度制定本次所售房屋的销售任务,协商一致后,以销售考核任务单的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六。
甲方按季度对乙方进行销售任务考核,每个考核周期内,若当月任务超额完成,所超部分任务额可合并到下月。
若一个考核周期任务超额完成,所超部分亦可合并到下个周期。
四、销售条件
1、甲方负责现场包装、接待中心以及样板间的装修、布置和改造;
在销售前完成或随着销售的开展逐步到位。
2、甲方负责于乙方销售前完成与乙方销售团队的工作和客户资料交接。
3、甲方负责完成销售所需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
完成销售面积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印制。
4、甲乙双方应该按照甲方认可的营销策划方案、推广计划如期执行。
五、销售代理佣金及支付办法
1、乙方完成或超额完成销售任务且销售均价达到附件四《项目报价表》中销售价格,乙方的应结代理佣金为实际销售额的%。
若所有销售期届满时,乙方未达到项目一期总体销售任务的%时,则乙方的应结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额的%结算;
若高于%低于%时,则乙方的应结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额的%结算;
若达到%时,则乙方的应结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额的%结算。
2、若每个考核周期内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则乙方的应结代理佣金为实际销售额的%,未完成部分的任务在今后完成的,该部分的代理佣金仍按其相应的实际销售额的%结算,且不能算为以后考核期的销售完成额。
根据本项约定,上述第项中约定的按%或%结算的代理佣金仅指完成考核周期内任务的季度,未完成考核周期内任务的季度仍按%结算。
应结代理佣金总额=未完成任务的考核周期销售额×
%+已完成任务的考核周期销售额×
依第1项确定的比例
3、销售任务按季度作为考核周期,销售代理佣金采取按月预结,即每月日前乙方将上月销售报表报送甲方并结算上月代理费用(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月10日前先按照结算依据%的佣金比例将上月的销售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当月任务超额完成,所超部分销售额可合并到下月,作为下月已完成的销售额,但所超部分销售代理佣金仍于当月结算。
在所有销售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双方按本条第1项和第2项结算所有销售期内的代理佣金,其中,总销售额的%-%作为尾款,其余与已付代理佣金的差额部分在结算时全部支付。
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房屋的交付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按前述方式确定的代理佣金尾款的%,办理完毕所有房屋小产权证后支付其余款项。
若所有销售期届满时仍有未售出的房屋,则这部分房屋售出后按实际销售额的%计算佣金,累计到前述尾款中。
4、当乙方完成所有项目一期销售任务且楼盘销售均价每高出附件五《项目报价表》中销售价格元/平米时,则甲方奖励乙方佣金为实际销售额的%,但最高奖励为实际销售额的%。
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已购房客户退房,视同乙方完成该房屋的销售,但需从退房当月代理服务费结算中扣除该套房已结的代理服务费;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已购房客户退房的,视同乙方未完成该房屋的销售,并且从退房当月代理服务费结算中扣除该套房已结的代理服务费。
6、无论以何种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等情况出现,并进而导致相应房屋重复销售的,甲方均只支付一次销售的代理费(代理费计算基数以该套房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款计算)。
六、项目风险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金额:
万元(大写:
壹千万元整)。
2、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纳万元;
销售团队进场前再交纳万元;
在甲方取得项目一期首次的销售许可证之日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
3、风险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双方约定的总体销售任务,按完成销售任务占总任务的比例,甲方按年度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
七、商业、车位的销售事宜
商业、车位的销售事宜由甲乙双方在项目一期范围确认后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设置专门的协调小组,配合乙方的策划工作,及时提供已经获得的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对顾问服务与销售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策划工作和研究报告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审核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意见。
2、保证按规定办理项目一期开发及销售法律手续,保证项目在正式开盘前具备《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保证在项目正式开盘前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
3、甲方须确保本项目的合法性及产权的完整性,并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五证及销售所需的有关项目图纸资料与文件。
对因项目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销售手续和证件不齐备及工程质量所引起的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研究报告、咨询意见等书面材料,如有意见及建议,应及时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反馈修改或确认意见。
5、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销售代理佣金。
6、甲方负责提供以下设施、销售工具及承担相关费用:
6.1销售设施及工具:
提供样板间(含装饰、装修、家具)、销售中心(含水、电、冷/暖空调设备、办公家具、装修、装饰)等,并承担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等费用(包括销售中心、样板间水费、电费、物业人员费用等)。
销售设施、工具及相关费用等均需甲方核定。
6.2宣传推广:
广告公司月费,户外广告牌、工地围墙广告的审批及制作费用,展示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含奖品部分),销售中心展板、模型,报纸、杂志、网络、广播、DM直投等媒体广告,宣传品(包括楼书、三折页、户型图单页、客户通讯等)制作、发布费用。
6.3管理工具: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进行信息管理、客户档案管理的工具。
7、甲方公司应在合作原则基础上协助乙方工作,尽可能多地提供各项有关营销方面所需数据和报表。
8、为保障本项目的销售工作正常进行以及销售进度如期完成,甲方为本项目提供必要的销售准备条件,如:
项目开售前准备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处筹备、销售道具准备。
9、甲方在本项目销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含开发时间和竣工交用时间),并按照开发建设计划保证施工进度,如完成项目封顶、完成外立面、完成竣工验收等重要施工节点的进度,以上进度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10、甲方有权督促检查乙方工作进展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销售现场人员。
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售楼处和样板房,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设计要求,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建议。
12、对乙方提出的各种销售方案、定价、广告费用等方案进行及时审批或提出整改意见。
13、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资料不实而引起客户的交易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14、本项目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审批、合同签字由甲方派出委托代理人负责,乙方无权擅自签署合同。
15、负责本项目销售合同的款项的收取,根据本合同的相应条款按比例支付给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16、配合进行房产的银行按揭、房产证、入伙等合同后期手续办理工作。
17、对乙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专业、独立、客观的原则,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及真实性,工作严谨、成果准确,并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乙方提供营销代理团队名单作为附件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换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应就策划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周向甲方进行沟通或书面汇报。
并有责任在接到甲方反馈的意见后5天内修改和完善原有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取得全额前期顾问服务费及销售代理佣金(包括超定价奖励金及其他乙方应得费用)。
5、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有关方案仅供乙方使用及知晓,不得对外公布或泄露。
6、负责现场客户的接待、谈判,认真、准确、及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乙方在销售及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销售条件依据房地产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洽谈,不得代甲方做出任何超出双方共同认定的文字上的承诺和保证,如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相应费用)。
7、制定本项目销售的整体营销方案,并根据销售状况定期提供修正的销售计划。
经过甲方审批并授权委托后,负责执行。
8、在甲方批准并授权的总体方案内,负责销售人员的招募、解雇和管理。
并负责人员培训及销售管理工作,负责销售现场布置及认购书、销控等文件的制定。
销售经理的调整需在征询甲方意见并取得共识后,方能调整。
9、负责督促客户支付合同后期款项。
10、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收齐按揭申请材料,并指派专人为客户办理备案、公证、鉴证、银行按揭事宜,协助甲方交房及办理产权证。
11、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房地产销售的法律、法规,确保房产销售过程的合法性。
12、乙方保证具有从事营销策划及房地产销售代理的资格。
13、在销售阶段,定期与甲方召开工作沟通会,于每周的周一书面提供上一周的工作报告,于每月月底30日之前书面提供本月的工作报告,通报市场状况及本案销售进度,及时处理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销售策略。
14、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整理分类后的所有客户详细资料(含来电、来访、未成交)及定期的销售分析。
负责统筹和具体实施本案的销售工作,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及合同条款代理销售本案,保证销售过程的真实。
15、负责本项目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佣金、相应的福利及本项目销售现场的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
负责承担销售热线、客服热线、联络客户电话的购置及通讯费用;
承担工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购置及维护费用;
承担乙方工作使用文化用品的费用。
16、对甲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第五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商业数据资料,所知悉、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不得作为除本协议约定的策划及销售代理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2、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及与之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的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后三年止。
3、甲方在付清前期顾问费后拥有本次前期顾问服务成果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的知识产权;
无论是否由乙方承接项目一期的销售代理,一旦前期顾问服务成果经过甲方验收确认,则甲方即无条件拥有该成果的使用权。
4、乙方享有对其完成的策划报告及成果的署名权。
5、乙方有权在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项目的适当位置展示自己公司的Logo或其他标识、文字。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重大疾病灾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除或中止履行本合同;
如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履行本合同,则待导致协议中止的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合同可继续履行。
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双方仍应对乙方已经完成的前期顾问及销售代理服务进行费用结算。
3、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因不可抗力所致合同终止的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若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前期顾问服务费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偿还欠款,甲方同时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佣金及超定价奖励金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偿还欠款,甲方同时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若甲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前期顾问工作报告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支付的前期顾问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将前述款项在应退乙方项目风险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2、若乙方的前期顾问服务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月验收不合格的,则视为乙方前期顾问服务整体质量不合格,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再委托乙方继续做前期顾问服务及承接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而乙方除退还已支付的前期顾问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将前述款项在应退乙方项目风险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3、若因乙方提供以虚假数据制定的前期顾问工作报告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支付的前期顾问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则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甲方有权在应退乙方项目风险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4、若乙方未按《销售任务确认单》的要求(如不同户型、楼层、楼栋出售顺序的要求)售房,则该已售出房屋的代理费不予支付,并将该房屋从当月完成的销售任务中扣除。
5、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低于《项目报价表》确认的每套房屋的报价售房,则该已售出房屋的代理费扣除,并将该房屋从当月完成的销售任务中扣除,且房价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项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6、若乙方任何两个季度未达到《销售考核确认单》确认的本季度销售任务的%的,视为乙方销售能力不足,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双方确认该损失为因乙方销售能力不足,使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收回销售收入从而导致相应资金的延长占用而发生的延长时间内的资金占用费。
该费用为以附件六确认的项目一期总销售任务乙方未完成部分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6个月的资金占用费。
届时甲方有权在应退乙方项目风险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若有不足部分则乙方应及时补足。
7、若所有销售期届满时,乙方未完成项目一期总体的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结的销售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第1、2项的约定结算。
8、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若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均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双方确认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同本条款项的第6项的约定。
9、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附件
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均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直至解除。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制订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首期项目风险保证金后生效。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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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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