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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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益、主张不同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面向立法者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听证会的规则将在近期公布。
三、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的人,应在10月31日以前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
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自己将在听证会上所做陈述的提要。
并在听证会举办者和自己联系后,于11月10日前向听证会举办者提交书面证言。
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作证。
四、希望旁听听证会的人,应在10月31日以前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以领取旁听证。
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及通讯地址。
以电子信件报名的人应于听证会举行当日于会议开始前领取旁听证。
当希望旁听的人过多的情况出现时,听证会举办者将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给哪些人旁听证。
五、听证会举办者的通讯地址是:
100084北京清华大学文科北楼4层当代中国研究中心。
电子信箱是: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简介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隶属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是以清华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为基础,联系国内外专家,多学科配合共同研究当代中国问题的研究机构。
中心选择影响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作为研究方向,倡导一种以问题为方向的研究途径和知识产生方法。
中心特别重视在三个层面上的合作关系:
与政府有关机构合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可选择的思路和方案;
组织研究者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重点课题研究水平的提升和持续进行;
为年轻的研究者和在校学生提供资料和参与机会,吸引更多年轻人关注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研究。
中心专家网络汇集了有着十几年合作经历,分属于社会学、经济学、法律学、政治学和历史文化研究、性别研究、环境与生态研究、发展理论研究,以及理学、工学、建筑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在中国社会转型、劳工问题、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医学社会学、城市发展、老年问题、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政策和法律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
附:
中心以往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
中心的一些学者自1090年中国政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起,即开始参与和艾滋病相关的研究项目。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心专家网络专家曾推进多项与艾滋病相关的性学研究、性别研究及文化人类学研究项目。
1998年,中心专家网络专家作为学者应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之邀开始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
2001年,中心和中英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办公室合作召开“社会科学与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研讨会”。
此后,中心专家网络专家还参与了一系列与艾滋病相关的国际组织的项目,并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委托做了中国与艾滋病相关法律评估,担任了第一届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大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预防因吸毒引发艾滋病感染”中国工作组成员。
今后,中心还将动员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继续推进有关艾滋病的研究和项目,包括:
未成年人的性健康与行为选择和自我保护、中国流动人口与艾滋病防治、高危人群的行为方式与艾滋病防治中的行为干预、艾滋病防治与社区工作,及司法和法律援助,以及与艾滋病相关的高官培训和法律、公共政策研究等。
模拟立法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使法律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并保证利益和主张不同的人们都能够享有按照既定程序平等地在立法者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立法者是在充分听取和梳理、分析了这些意见之后制定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立法者在接到法律案后应将法律案的题目和提案人予以公布,在决定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后,应将法律案和提案人对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布。
第三条提案人有责任在提交法律案及说明和解释时,同时提交他所可能收集到的和他所提交的法律案主张不同的,包括主张相反的意见,以及可能持不同意见或相反意见的群体及其代表人。
立法者在公布决定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时,应指定专家对该法律案所涉的问题制作背景材料,并在公布法律案及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时同时公布背景材料。
第四条立法者在决定对某一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时,应同时就该法律案的听证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公民有权提请立法机构就某一与立法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是否进行听证由立法机构决定。
第六条立法者的听证公示应采取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使社会的弱势人群或边缘群体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予以发布。
听证公示信息发布在内容上应完整地包含法律案及其说明和解释,以及相关背景材料、初步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准确的听证陈述人报名时限、方法和要求,及听证会旁听人报名的时限和方法。
听证公示信息的发布在语言上应使一般人能够正确和准确地理解。
第七条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
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自己将在听证会上提出证言的提要。
并在听证会举办者和自己联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听证会举办者提交书面证言。
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如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作证,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向听证会举办者做出说明。
第八条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如没有能力书写书面证言,听证会举办者应代为书写。
听证会的举办者应在听证会召开前对即将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进行作证辅导,以使证人了解听证会的规则,能够在作证中正确和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第九条当报名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听证陈述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都有代表参加,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的代表人数相等。
听证会陈述人的确定不得依报名时间早晚为条件。
第十条除报名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外,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及法律案提交人也可以提名某些人出席听证会作证。
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法律案提交人自己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作证。
第十一条希望旁听听证会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以领取旁听证。
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通讯地址。
报名者也可以在信件中附录自己的职业和所属群体、自己对即将听证的法律案的态度及自己的意见。
以电子信件报名的人应于听证会举行当日于会议开始前30分钟领取旁听证。
第十二条当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的旁听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数相当。
第十三条举行听证会的公示,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60天公布,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的报名时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30天,提交书面证言的最后期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45天,书面证言送交立法者至听证会召开应不少于10日。
听证会举办者应至少在听证会召开起15日向听陈述人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包括在立法中有表决权的人和为立法机构工作的专家,以及立法机构指定的人。
有立法表决权的人有义务出席听证会听取证人证言。
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因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听证会由立法者在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主持,所有的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提问的权利;
所有的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按照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的权利和回答问题的权利。
第十六条听证会由主持人宣布开始,并宣布本次会议的规则及当日的议程。
第十七条听证会按当日议程分问题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在同一问题之下,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分别在自己提交的书面证言的基础上进行5分钟陈述。
在对法律案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中,依赞同法律案、反对法律案和有其他主张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
在意见相同或相近的证人中,依提案人、专家、利害相关人、知情人及其他人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
第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应就同一问题做二次陈述。
听证会主持人如允许一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则应同样允许另方和其他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
第二十条在证人对同一问题陈述完毕后,听证人可对证人发问。
对于听证人的发问,证人应予以回答。
证人回答问题不应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
听证陈述人的回答如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听证会主持人可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听证人提问的顺序,依指向赞同法律案一方、指向反对法律案一方和指向第三方次第进行。
在指向相同的提问中,依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立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次第进行。
在有立法表决权的人中,依阶位由低向高进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不受追究。
不得要求听证陈述人在作证时宣誓,但听证人可对听证陈述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质疑。
证人之间不应相互诘问、辩论。
第二十三条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必须完整、准确,任何人不得增删、修改。
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经制作者和听证会主持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会报告书除印发立法者外,应按照和听证会公示相同的方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和听证会记录、录音、录像相同的方法存档。
第二十六条自听证会公示发布后,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并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但未能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向听证会提交的证言提要、书面证言和其他反映或佐证他们主张的文件及视听资料应和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及听证会报告书等按照相同的方法存档。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自公示起全过程允许传媒报道,允许各种不同意见发表;
听证会现场允许记录,允许广播、电视转播;
听证会举办者面向社会发布的文件和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录音、录像和文字记录),以及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的人向听证会提供的证言及其他资料,允许任何人查阅和复制。
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日程安排
时间:
2002年11月23日-24日
地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
日程:
2002年11月23日上午8:
00:
签到;
领取书面证言和其他背景材料
30:
模拟立法听证(第一、二、三单元)
2002年11月23日下午13:
模拟立法听证(第四单元)
2002年11月24日上午9:
研讨会
第一会场:
听证会程序问题(另定日期举行)
第二会场:
艾滋病防治问题
2002年11月24日上午11:
闭幕式
程序:
首先听证陈述人在书面证言的基础上做5分钟陈述;
然后回答人大代表、官员和专家的问题;
最后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次听证作总结评议。
第一单元:
艾滋病基本情况
听证陈述人及其证言题目:
赵红心(北京地坛医院感染科副主任医师):
关于艾滋病的医学解释
沈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状况和政府对策
孙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
国际社会对应艾滋病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原则
徐莲芝(北京佑安医院教授):
本人作为医生收治艾滋病人的经历及工作中感到存在的问题
小李(红树林):
病毒感染者的经历和体验
袁建华(专家):
艾滋病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单元:
“隔离、区别对待与强制检测”是否必要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些研究所教授,唐胜军代为提出立法建议):
建议修改法律中有关隔离、区别对待、强制检测的规定
贾旭(市民):
艾滋病人应该与正常人隔离
王文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不应该隔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别人
赖毅斌、杨敏(公务员):
主张有条件地隔离、区别对待、强制检测
艾滋病的传播方式
小李(老纪代为发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歧视和隔离的状况
林喆(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中国在人权上的主张,及以人权的观点看应否在法律上做出“隔离、区别对待、强制检测”的规定
王若涛(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教授):
什么是“知情同意”,以及“知情同意”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适用
第三单元:
帮助的可能;
社区的作用
丁元竹(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教授):
中国的志愿者情况
朱传一(中华慈善总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中国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情况
第四单元:
中国的性存在与艾滋病的性传播状况,以及怎样阻隔性传播
霍宏伟(《艾滋病防治法·
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
立法建议
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性现状和地下性产业
张北川(青岛大学医学院教授):
中国同性恋状况与艾滋病防治
二言:
关于同性恋人群和艾滋病的几点思考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因去台湾不能到会):
关于同性恋婚姻的提案
方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HIV感染者的婚姻权
景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
艾滋病的性传播途径令人担忧
沈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副院长;
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迄今为止的中国艾滋病传播中的性传播
杨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减少女性对艾滋病的易感性
杜洁、蒋永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教授):
艾滋病防治的性别视角
陈新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教授):
必须坚决禁娼
吕守信(市民):
赋予性工作者以平等人权
标本兼治
苏吟茵(性工作者):
我们的生活:
性工作者的生存状态
严月莲(社会工作者):
对性工作者的帮助的必要和可能
朱琪(中国性学会教授):
安全套不能解决问题
吴尊友(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行为干预室研究员):
“100%安全套”及其他国家的经验
安全套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及其作用
附
本报讯: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发布“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日程安排”:
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将于2002年11月23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举行。
议程安排如下:
上午8:
30会议开始。
上午的议题是:
一、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情况和政府对策、国际社会对应艾滋病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原则、中国艾滋病的治疗状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经历和体验,以及艾滋病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二、关于是否应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特殊人群实行“隔离、区别对待与强制检测”的争论。
下午的议题是:
一、中国的性存在与艾滋病的性传播状况,包括同性恋和地下性产业等问题。
二、关于应用什么办法阻隔艾滋病的性传播的争论,包括有关禁娼、安全套等问题的争论。
另,11月24日,听证会举办者还将就听证中的问题举行小型的专题研讨会。
在11月2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上,将有近20名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作证。
在他们之中,既有听证会举办者指定的专家,也有自己报名要求作证的人。
在近20名听证陈述人,除有医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及官员外,还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有一些身份特殊的人。
特别是他们的主张各异,甚至是主张相反。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听证会的举办者认为在制定法律之前有必要听取和分析这些不同人群中的不同意见。
据悉,听证会的举办者在听证会举办后,还将以各种方式更为广泛收集人们对艾滋病防治立法的意见。
听证会的相关文件和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将在会后向社会公开。
任何人都可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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