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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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带动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重点产业。
3.统筹推进原则。
根据“四大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扶持方式,在享受普惠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等基础上,制定专项政策,促进“四大产业”聚集发展。
第三条扶持产业方向
1.大数据智能化产业重点鼓励扶持智能硬件、大数据应用、互联网、人工智能、软件服务、数字内容等领域企业。
2.生态环保产业重点鼓励扶持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和污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环境监测、生态环保新材料、生态环保综合服务等领域企业。
3.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鼓励扶持体外诊断、手术器械、植入器械、康复设备、医用耗材、POCT诊断设备试剂、外包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临床辅助、后勤供应和医疗管理等领域企业。
4.文化休闲旅游产业重点鼓励扶持符合《重庆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手册》(2012)的文化企业和体育、旅游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大渡口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守法经营企业。
第二章专项政策与标准
第五条大数据智能化产业
1.新引进设立的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3年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基数50%比例给予奖励。
年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视其财政贡献强度,对企业高管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为:
以企业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企业雇佣人数的10%,奖励年限为3年。
2.新引进的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
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5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购买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购买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大数据智能化企业,总部落户前(下同)已被市科委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被市科委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参与区内传统企业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化改造,并成功实施完成验收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上述奖励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大数据智能化企业积极开展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对前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10万元,对后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20万元。
6.鼓励企业联合国家、市级部门在大渡口区主办市级以上产业技术论坛、专业会展、行业峰会等活动,规模超过100人,经区政府审核认定的,按不超过布展费、场地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生态环保产业
1.新引进的生态环保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3年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基数50%比例给予奖励。
2.新引进的生态环保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面积大于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
3.生态环保企业或新增业务为生态环保的企业,其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按单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工程领域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
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工程领域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领域运营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同一单位获多项资质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扶持一项,资质升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
1.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3年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基数50%比例给予奖励。
以企业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及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企业雇佣人数的10%,奖励年限3年。
2.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与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
对首次通过医疗器械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完成生产场地装修给予300元/㎡装修补贴。
3.企业新获得一个三类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给予2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新产品(国内首次注册生产)、转移或引进已经上市的二类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并落户在区生产,取得注册和生产许可证,单品种先期奖励3万元,后三年内单品种每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再分别奖励1万元,每个品种累计先后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文化休闲旅游产业
1.对新进入我区的文化体育旅游类重点特色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3年按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第4、5年按基数50%比例给予奖励。
2.新入驻的文体旅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购买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
3.对面积20000㎡及以上的文体旅园区类产业载体,按其新入住企业投资额度给予定向租金补助。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租金30%补助,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租金50%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年将载体入住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总量的30%用于奖励园区运营主体。
4.新建、改扩建民营博物馆、艺术剧场、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
补助在场馆开业后按50%、25%、25%的比例分3年执行。
5.鼓励利用老厂房、旧民居等老旧设施资源打造特色街区、休闲场馆、创意空间等,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
6.区内旅游景区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媒体对旅游进行广告宣传推介,经认定,一次性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7.新建成的民宿,符合有关规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一年的,经认定给予总装修费用20%的奖励,每户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新建成的休闲露营地,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经认定,对新创建的5星、4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并按300元/㎡给予装修补贴;
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温泉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9.新进入我区的规上、限上企业,对企业不超过雇佣人数10%的高管予以奖励,以受奖个体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成立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执行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区级领导担任副组长。
由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经信委、区科委、区文化委、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四个产业工作组负责对本产业的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与牵头落实工作。
第十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由企业或业主于次年2月底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产业工作组提出上一年度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由对应产业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在3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
第十一条强化政策监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专项检查与审计,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引进”、“新入驻”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对大渡口区发展带动性特别强、投资强度特别大、税收贡献十分突出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企业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上述同类政策,可以享受不同类政策累计获得的年奖励总金额以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税收为限;
若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所涉及的各税种区级留存部分以自然年度实际入库金额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企业在首次享受任一政策起的10年内不得迁离大渡口区,否则需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具体条款在签订协议时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八条相关扶持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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