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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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山东省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证有关工作
按有关规定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工作。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3.《山东省实施<
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残疾人就业办法>
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6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尚不构成犯罪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残疾人证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注: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二、部门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残疾人证》发放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残联维权部(市民中心办证窗口)。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做到随送随审、随审随结、不得积压;
(二)是否擅自增加申领程序,延长办证时间;
(三)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
(四)是否存在“人情证”等问题;
(五)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自查、抽查的方式。
县级残联负责自查;
市残联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负责不定期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每年至少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办证现场、办证人员;
(二)抽查残疾人;
(三)查阅与办证相关的资料;
(四)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山东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
为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的各有关乡镇和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有关乡镇对具体项目督查验收。
(二)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三)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一)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有关乡镇对当年度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二)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当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三)县财政局组织专门的督察组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四)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县残联。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残疾人事业项目。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责任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者不正当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案、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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