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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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规模
(亿元)
5≤投资额<10
10≤投资额<20
20≤投资额<30
30≤投资额<40
40≤投资额<50
50≤投资额
补贴比例
30%
40%
50%
60%
70%
100%
说
明
投资额是指企业按照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不含流动资金。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入股需权威机构评估定值。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
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
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
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
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类型
用途
月租金
(元/平方米)
租金月补贴(元/平方米)
S:
年税金额(元/平方米)
T:
出口额(美元/平方米)
200≤S<400
400≤S<1000
1000≤S
300≤T<1000
1000≤T<2000
2000≤T
标准厂房
辅助用房
生产
15(一楼)
6
8
10
10(二楼及以上)
办公
15-20
(视楼层及现状而定)
员工宿舍
住宿
1
1.5
2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
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
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11.鼓励创新。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享受“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的所得税扶持政策后,第6至8年,再按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2.贷款贴息。
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收入部分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13.研发扶持。
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征求重庆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14.鼓励申请专利。
区属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材料等项目,当年获得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按每件专利500元、1000元、10000元进行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11条)
总部经济:
15.对经营用房进行财政补贴。
15.1
补贴总部型企业自建经营用房的土地出让金。
1≤投资额<2
2≤投资额<3
3≤投资额<4
4≤投资额<5
5≤投资额
80%
90%
1、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购地自建经营用房的自用部分给予补贴;
2、计算基数为土地出让金区级收入部分。
15.2
补贴总部型企业购买经营用房的购房契税。
购房金额
0.2≤购房额<0.5
0.5≤购房额<1
1≤购房额<1.5
1.5≤购房额
1、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购买经营用房的自用部分给予补贴;
2、计算基数为购房契税区级收入部分。
16.财税扶持。
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第三年给予70%的补贴。
其中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3年总和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金融服务业:
17.对办公用房进行财政补贴。
对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新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
购置办公用房的,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契税全额安排企业使用;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18.财税扶持
18.1
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全返后三年减半返”;
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返70%,后三年减半返”。
扶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在协助上述金融企业和机构申报重庆市落户奖励的同时,给予其与市政府拨付落户奖励款项等额的一次性扶持。
18.2
对新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减半补贴其前三年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
18.3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实行“前两年全返后三年减半返”。
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该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奖励该企业委托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8.4
对新入驻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现代物流业:
19.扶持物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等现代物流企业用地,其投资强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执行;
同时,参照享受7.1条扶持政策。
20.鼓励物流企业申请等级评定。
首次被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评定为2A、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1.积极推广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
区内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当年新购集卡车辆(含更新)的,每辆补助5000元;
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量首次达到1万、1.5万、2万、2.5万、3万标箱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承运国际集装箱业务的分别再增加一倍。
其他:
22.扶持专业服务、中介和文化服务业发展。
新入驻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属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的,就其所缴该三项税收的区级收入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的扶持。
23.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发展。
新入驻大型专业市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当年市场销售总额和入库税收给予扶持。
其中,销售总额在10亿(含)以上,且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300万以上(含),前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销售总额5至10亿元,且当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50万以上(含),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24.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相关扶持政策外,对企业及培训机构租用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研发、办公、生产、培训用房,按照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给予两年全额的房租补贴。
每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房租补贴一年兑现一次。
25.扶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对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性外贸企业,实行每出口1美元基数内予以1分人民币贴息,增量部份予以2分人民币贴息;
对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营性外贸企业,实行每出口1美元予以1分人民币贴息。
三、服务保障
26.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按时办结。
27.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和专门服务小组跟踪服务制度。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8.对在引进重大项目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最终促成项目投资成功的社会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为引资人,经投资方和经开区管委会确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9.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世界知名企业(总部)或知名品牌,根据引资人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3%的奖励。
30.引进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总部)、重点电子信息业(总部)、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根据引资人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到位注册资金5‰—1%的奖励。
31.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对引资人给予到位注册资金1‰—5‰的奖励。
32.对引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资人,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项目对我区发展的拉动和影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33.引进中央及重庆市对区属项目较大数额的投入资金,以及境内外无偿资金,按引入资金额度的1%给予奖励;
引进无息或低成本资金,给予引入资金额度5‰的奖励。
34.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执行。
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国内服务业100强企业等以上年度官方发布的名单为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名牌委员会认定的为准。
35.对引资人奖金的支付,分两次兑现奖励。
第一次,注册资金到位后支付50%的奖金;
第二次,在引进的项目实现第一次纳税后,支付其余50%的奖金。
因奖励引起的纳税,由受奖人承担。
五、附则
36.享受优惠政策的入驻项目须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
同时,还应达到相应的投入、产出强度规定。
37.若本规定之后,国家和市政府出台新的办法,则遵照执行。
重庆市内同类地区依法许可的鼓励投资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则对符合本区重点打造和提升的产业,在许可权限内给予投资者同等或更加优惠的政策。
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税收贡献多、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38.企业所申请的建设规费类补贴,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申请;
企业所申请的与产值、税收等挂钩的补贴、奖励,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9.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条件的,由引资人自行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财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请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40.本办法中“总部型企业”是指工业、商品流通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信息产业、建筑业等行业中的以下企业:
(1)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开区注册登记、且主要税收(含企业所得税)在我区汇总缴纳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销售、采购、结(汇)算、研发中心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控股公司总部;
(3)年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进出口公司总部;
(4)经开区认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
41.本办法中“专业服务、中介和文化服务业”提指下列服务业经营者:
(1)会展服务、咨询、评估、认证、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机构;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策划、广告媒体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
(4)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服务的旅游企业;
(5)勘察、设计、研发、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
(6)文化、体育、娱乐、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市公共服务等企业。
42.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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