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安消防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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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查封、行政处罚期间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六)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拒绝接受消防监督检查,或者态度蛮横、辱骂消防监督人员等妨碍公务行为的;
(八)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在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十)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
(十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应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以下首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七)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八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对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或单位实施消防处罚时,应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抄报工商、文化、教育、安监、旅游、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或职能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和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一十条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一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起开始施行。
附: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表
附件: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条款
处罚标准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58条第1款第1、2、3、4项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
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一般
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
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
较重
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2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58条第1款第5项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3
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58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两千元以下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59条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5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6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6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60条第1款第2、3、4、5项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7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60条第1款第7项
存在二条以下的火灾隐患,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存在三条、四条的火灾隐患,
存在五条以上的火灾隐患,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61条第1、2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人数三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居住人数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
居住人数十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9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62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5吨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实施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62条第2项
携带10公斤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11
谎报险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第62条第3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谎报火警,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实施处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62条第4、5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实施处罚
延误灭火救援展开的,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63条第1、2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五日以下拘留
14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第64条第1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
过失引起火灾
第64条第2项
16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64条第3、4项
17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第64条第5项
并非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而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18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64条第6项
违法行为人在告知处罚前已经停止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1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
第65条第2款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本条列举违法情形构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之一,或者在整改时弄虚作假,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20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
第66条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一般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电热器具、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轻情节。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第68条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69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依法应当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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