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机械化焦炉排污量核定办法最终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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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粉尘,核定征收粉尘排污费。
2、物料堆存
物料在贮场上由于风力作用向大气逸散的粉尘形成污染。
精煤堆存,焦炭堆存等。
3、配煤、破碎工段
包括配煤、煤破碎等炼焦原料煤准备过程。
配煤、煤破碎。
4、装煤过程
炼焦生产中,装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顶装煤工艺,即由炭化室顶部装煤。
一种是侧装捣固装煤工艺,即由机侧将捣固好的煤饼装入炭化室。
装煤过程。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苯并芘,核定征收烟尘、二氧化硫、苯并芘排污费。
5、出焦过程
精煤(饼)在炭化室内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过一个结焦周期的高温干馏、软化、收缩炼制成焦炭。
炭化室内的焦炭成熟后,由推焦机推出。
出焦过程。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粉尘、二氧化硫、苯并芘,核定征收粉尘、二氧化硫、苯并芘排污费。
6、焦炉烟囱
在炼焦过程中,产生的荒煤气经化产净化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炉燃烧为炼焦过程提供热量,产生的废气由焦炉烟囱排放。
焦炉烟囱。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核定征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
7、湿法熄焦
炭化室内的焦炭成熟后,由推焦机推出,经拦焦机导入熄焦车,把红热的焦炭放入熄焦塔,用高压水喷射60-90秒,进行熄焦。
熄焦塔。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粉尘、硫化氢、氰化物,核定征收粉尘、硫化氢、氰化物排污费。
8、干法熄焦
炭化室内的焦炭成熟后,由推焦机推出装入焦罐车中,焦罐经牵引、提升移送至熄槽上部,从加焦口将焦炭放入干熄槽预存室,预存一定时间后下行至熄焦室,并与逆流的惰性循环气体进行热交换,冷却后的焦炭经排焦装置从排焦口排出,再经皮带转运至筛焦楼筛焦、储存。
被加热后的循环气体出干熄槽后经降尘处理进入余热锅炉,再次进行热交换,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送往发电机组发电,换热后温度下降的循环惰性气体则由鼓风机再送至干熄槽循环使用。
干熄焦排气筒。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粉尘、二氧化硫,核定征收粉尘、二氧化硫排污费。
9、焦炉炉门、炉顶等无组织泄露
在炼焦生产过程中炉门、炉顶等无组织泄露。
炉门、炉顶、上升管无组织泄露气体。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苯并芘、氮氧化物、硫化氢,核定征收苯并芘、氮氧化物、硫化氢排污费。
10、筛焦工段
焦炭冷却后,送往筛焦工段。
其排放点为筛分间。
焦炭在筛分过程中向大气逸散的粉尘而形成污染。
筛焦工段。
11、脱硫工段
煤气经冷鼓工段处理后由鼓风机导入脱硫塔,与塔顶喷淋下来的脱硫液逆流接触,吸收煤气中的H2S、HCN等,煤气脱硫产生的富液送再生塔再生时部分尾气从塔顶排出。
脱硫再生塔尾气。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硫化氢、氨,核定征收硫化氢、氨排污费。
12、硫铵工段
硫铵结晶、干燥包装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一般经旋风+雾膜水浴除尘处理后排放,主要污染物为粉尘、氨。
硫铵干燥尾气。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粉尘、氨,核定征收粉尘、氨排污费。
13、冷鼓、库区各贮槽驰放气(排气洗净塔)
冷鼓、库区各贮槽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来自化学反应和分离操作的尾气,设备管道的放空及各个储罐的泄漏等,一般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排气洗净塔洗涤后排放。
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原料中的挥发气体、尾气中的分解气体、燃烧废气等。
冷鼓、库区各贮槽驰放气、排气洗净塔排气筒。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苯并芘、氰化氢、酚类,核定征收苯并芘、氰化氢、酚类排污费。
14、燃气设备(电站锅炉、蒸汽锅炉、粗苯管式炉等全部燃气设备)
燃气设备排气筒。
(二)废水污染源
焦化企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焦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般经生化处理站处理后作为熄焦水回用不外排,在熄焦过程中,焦化废水、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排放至大气环境。
用于熄焦的确定污染源为熄焦塔。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外排的按监测数据确定。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煤矿企业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128号)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不征收排污费。
不核定征收粉焦等一般固体废物排污费。
确定收费污染因子为生产过程产生的焦油渣、脱硫废液、酸焦油、沥青渣、粗苯再生残渣等危险废物。
(四)噪声污染源
噪声按厂界噪声实际监测的声级值确定。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征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排污量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对焦化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如安装有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本办法列出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一)废气排污量
1、物料装卸(转运)排污量
物料装卸(转运)粉尘排放量(kg)
=物料装卸(转运)量(t)×
物料装卸(转运)粉尘产污系数(kg/t)×
[(1-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其中:
“物料装卸(转运)量”:
由企业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核查确定;
“物料装卸(转运)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3.53—6.41kg/t。
对装卸(转运)过程在顶部密闭且四周密闭率不低于70%的半密闭环境中进行或物料直接卸入地下储仓的,可以乘以0.4-0.6的调整系数;
对装卸(转运)物料含水率较高的,可以乘以0.6-0.8的调整系数;
对装卸(转运)物料属于平均粒径大于2㎝且含有小粒径比例很小,密度远大于煤的密度的颗粒物(如矸石)的,可以乘以0.4—0.6的调整系数;
对全湿物料在短时间内进行装卸(转运)作业的,可以不核定装卸(转运)过程粉尘排污量。
“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率%”:
1、物料堆存未采用封闭式储仓,装卸(转运)物料作业配套建有固定式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装卸(转运)过程配套的雾炮等高压风送式降尘喷雾设备,视为固定式除尘设施),取30%;
2、物料堆存全部采用封闭式储仓,装卸(转运)过程除尘设施配套齐全且运行正常的,取90%;
3、物料装卸(转运)过程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由企业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核查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如无污染防治设施取0%。
2、物料堆存排污量
物料堆存粉尘排放量(kg)
=物料堆存量(t)×
物料堆存粉尘产污系数(kg/t·
年)×
(1-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率%)÷
4(按季核定)或÷
12(按月核定)。
“物料堆存量”:
“物料堆存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1.48-2.02kg/(t·
年)。
对堆存物料属于平均粒径大于2㎝且含有小粒径比例很小,密度远大于煤的密度的颗粒物(如矸石)的,可以乘以0.4—0.6的调整系数。
①堆场四周全部建有挡风抑尘网,物料堆高度低于网高10%,且高差1米以上的,取20%;
②堆场四周全部建有喷淋抑尘装置,喷淋范围可覆盖整个堆场且运行正常的,物料堆表面含湿度达7%以上的,取30%;
③堆场四周全部建有挡风抑尘网,物料堆高度低于网高10%,且高差至少达1米;
同时,堆场四周全部建有喷淋抑尘装置,喷淋范围可覆盖整个堆场且运行正常,物料堆表面含湿度达7%以上的,取50%;
④符合第③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物料堆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或虽低于网高,但高度差不足1米的,取30%;
⑤符合第③条规定其他的条件,建有喷淋抑尘设施也处于运行状态,但喷淋范围不能覆盖整个堆场,或物料堆表面含湿度达不到7%以上的,取20%;
⑥物料堆存建有并全部使用顶部密闭且四周密闭率不低于70%的半密闭储仓的,取60%;
⑦物料堆存建有并全部使用封闭式储仓的(采用地下储仓且物料堆高度低于地面1米以上的,可视为封闭式),取100%。
⑧物料堆存过程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3、配煤工段煤破碎排污量
配煤工段煤破碎粉尘排放量(kg)
=煤破碎量(t)×
配煤工段煤破碎粉尘产污系数(kg/t)×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煤破碎量”:
“配煤工段煤破碎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2.23kg/t;
配套布袋除尘器,集尘过程全封闭且运行正常的取99%,采用集尘罩集尘且运行正常的取84-89%(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如配套其它类型除尘设施,按实际处理效率计算(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4),对采用集尘罩收集的,捕集率按85-90%计(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
4、装煤过程排污量
4.1装煤过程烟尘排放量(kg)
=焦炭生产量(t)×
装煤过程烟尘产污系数(kg/t)×
“焦炭生产量”:
“装煤过程烟尘产污系数”:
取值0.7349—2.2639;
①采用顶装煤工艺,装煤过程配套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可取98%;
②采用侧装煤工艺,装煤过程配套消烟除尘设施,机侧加装连接至地面站集尘罩,均运行正常的可取96%;
采用侧装煤工艺,装煤过程配套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机侧未加装连接至地面站集尘罩的可取93%;
装煤过程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装煤过程配套装煤消烟除尘设施包括高压氨水无烟装煤、侧吸管无烟装煤、炉顶装煤消烟除尘设施(采用布袋除尘)、二合一地面站(采用布袋除尘)等。
如配套其它类型除尘器,按实际处理效率计算(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4),对采用集尘罩收集的,捕集率按85-90%计(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
4.2装煤过程二氧化硫排放量(kg)
装煤过程二氧化硫产污系数(kg/t)×
“装煤过程二氧化硫产污系数”:
取值0.024-0.0428;
①采用顶装煤工艺,装煤过程同时配套高压氨水和侧吸管无烟装煤设施等装煤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可取98%;
装煤过程未配套侧吸管无烟装煤设施,仅配套高压氨水无烟装煤设施和其它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可取48-58%;
未配套高压氨水和侧吸管无烟装煤设施,仅配套二合一地面站等其它消烟除尘设施的取0%;
②采用侧装煤工艺,装煤过程同时配套高压氨水和侧吸管无烟装煤设施等装煤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可取93%;
装煤过程未配套侧吸管无烟装煤设施,仅配套高压氨水无烟装煤设施和其它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可取43-53%;
如配套其它类型除尘器,按实际处理效率计算(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2),对采用集尘罩收集的,捕集率按85-90%计(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
4.3装煤过程苯并芘排放量(kg)
装煤过程苯并芘产污系数(kg/t)×
“装煤过程苯并芘产污系数”:
取值0.0000117191—0.000012074;
①采用顶装煤工艺,装煤过程配套消烟除尘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取98%;
5、出焦过程排污量
5.1出焦过程粉尘排放量(kg)
出焦过程粉尘产污系数(kg/t)×
“出焦过程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1.5205—3.5939;
配套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集尘过程全封闭且运行正常的取值99%,采用集尘罩集尘且运行正常的取值84-89%(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5.2出焦过程二氧化硫排放量(kg)
出焦过程二氧化硫产污系数(kg/t)×
“出焦过程二氧化硫产污系数”:
取值0.0275-0.0374。
配套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的取0%;
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5.3出焦过程苯并芘排放量(kg)
出焦过程苯并芘产污系数(kg/t)×
“出焦过程苯并芘产污系数”:
取值0.0000019156-0.000003622;
配套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集尘过程全封闭且运行正常的取值99%,采用集尘罩集尘且运行正常的取值84-89%(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6、焦炉烟囱排污量
6.1焦炉烟囱烟尘排放量(kg)
焦炉烟囱烟尘排污系数(kg/t)×
“焦炉烟囱烟尘排污系数”:
取值0.0238-0.0486;
“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率”:
焦炉烟囱烟气配套除尘设施的按实际处理效率确定(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4),如无除尘设施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6.2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量(kg)
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系数(kg/t)×
脱硫工段去除系数×
“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系数”:
取值0.0804-0.1443;
“脱硫工段去除系数”:
煤气净化脱硫工段配套两级HPF等湿法脱硫设施且运行正常的取值1,单级脱硫的可取值3-4,未配套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取值35.97。
焦炉烟囱烟气配套脱硫设施的按实际处理效率计算(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2),对采用集尘罩收集的,捕集率按85-90%计(集尘罩下部未采取密闭措施的取低值)。
6.3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量(kg)
焦炉烟囱氮氧化物产污系数(kg/t)×
“焦炉烟囱氮氧化物产污系数”:
取值0.6197—0.8045。
焦炉烟囱烟气配套脱硝设施的,按实际处理效率确定,如无脱硝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由企业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核查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0%。
7、熄焦过程(湿法)排污量
7.1熄焦过程(湿法)粉尘排放量(kg)
熄焦过程(湿法)粉尘产污系数(kg/t)×
(1-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率%)。
“熄焦过程(湿法)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1;
熄焦塔配套折流板除尘设施的可取值60%,如未配套或设施损坏的可取值0%。
7.2熄焦过程(湿法)硫化氢排放量(kg)
熄焦过程(湿法)硫化氢排污系数(kg/t)×
焦化废水处理系数。
“熄焦过程(湿法)硫化氢排污系数”:
取值0.0544;
“焦化废水处理系数”:
配套焦化废水生化处理站且运行正常的取值1,如未配套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值5.6929—6.2483。
7.3熄焦过程(湿法)氰化物排放量(kg)
熄焦过程(湿法)氰化物排污系数(kg/t)×
“熄焦(湿法)氰化物排污系数”:
取值0.007。
配套焦化废水生化处理站且运行正常的取值1,如未配套或运行不正常的可取值7.3206—8.0348。
8、熄焦过程(干法)排污量
8.1熄焦(干法)粉尘排放量(kg)
熄焦过程(干法)粉尘产污系数(kg/t)×
“熄焦过程(干法)粉尘产污系数”:
取值5.5308—9.0388;
如配套其它类型除尘器,按实际处理效率计算(可参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613表21-24),对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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