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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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一票否决的情形,取消积分资格。
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点,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申请积分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积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积分时应提供: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非申请人享受的,还需提供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合法居住的证明材料;
申请的积分证明材料。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居住地受理处所提出积分申请,并一次性提供计分材料。
具体计分指标和计分标准按照《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点)在接到流动人口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审核。
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流动人口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当年5月审定一次(受理申请截止期为当月15日),于当年6月向社会公布。
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发给积分表。
积分表当年度有效,过期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审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流转的申请材料。
(一)发改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县有关部门确定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积分制资料审核、信息整理、积分录入和公示,受理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等工作。
(三)人力社保局负责引进人才证明的核查。
(四)住建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审核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等的核查。
(五)教育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学校学位指标,根据积分高低依次安排入读。
(六)公安局负责提供积分落户指标,办理积分落户相关手续,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核查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居住证的核查。
第四章积分运用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发布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之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
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对计分标准中的某一积分项目设置最低分数值,流动人口满足最低分数值要求的,可以提出该项公共服务的积分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凭积分表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享受公共服务的申请,并根据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申请享受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在指标名额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享受的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积分管理的受理、审核、计分、查阅、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功能。
逐步建立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部门联动网上资料审核及计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五条各积分指标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流转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配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积分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计分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流转。
第十六条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发改、公安、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积分,且3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
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获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评分,并自觉接受监督。
如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市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2、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附件1
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构成,并设立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础分由居住登记、社会保险内容组成,未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和参加云和县社会保险且缴费未满6个月的,不予认定积分。
附加分由人才引进、奖励荣誉内容组成,扣减分由违法犯罪行为内容组成。
申请人所得积分为累计得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100分)
(一)居住登记(50分)
得分标准:
在我县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计20分;
连续在我县居住登记的每满1月加1分,最高分限30分。
(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系统登记为依据,居住登记中断超过2个月的不视为连续居住,自重新登记之日开始计算)。
(二)社会保险(50分)
参加我县社会保险且缴费满6个月的,计20分;
缴费满6个月后,每再缴1月加1分,最高分限30分(以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内的社保查询为依据)。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加20分。
(二)奖励荣誉
在我县工作期间,获得县级、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
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
同一行为获多项表彰奖励的,按最高获奖加分,不重复加分。
三、扣减分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的每次扣20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2.近5年内受过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每次扣30分。
3.近5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50分。
四、一票否决
1.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罚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刑罚的。
附件2
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照片
居住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
积分管理申请情况
积分内容
个人申请分
核定分
备注
基础分
1、居住登记
2、社会保险
附加分
人才引进
奖励荣誉
扣减分
其它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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