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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属
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
适用范围
各所属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
约束对象
消防安全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HSE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
1基本要求
1.1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1.2各所属单位、项目管理部和直管理项目部(以下称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1.3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2组织机构
2.1公司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消防工作重大决策;
QHSE管理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消防工作归口部门;
机关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及分工,履行相应消防监管职责。
2.2各单位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职责
3.1各单位职责
3.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等。
3.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3.1.6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7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2防火安全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3.2.2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
3.2.3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3.2.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
3.2.5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2.6确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3.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3.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3.3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3.6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志愿消防队。
3.3.7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3.4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职责
3.4.1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4.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4.3组织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
3.4.5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4.6负责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
3.4.7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3.4.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3.5.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3.5.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5.3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
3.5.4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
3.5.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3.5.6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3.5.7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3.5.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
3.5.9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
3.5.10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5.11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3.6志愿消防队职责
各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6.1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3.6.2协助本单位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防火巡查,报告消防隐患。
3.6.3参与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6.4熟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方法,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3.6.5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3.6.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7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3.7.1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7.2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3.7.3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8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时,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9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3.9.1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9.2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管理内容
4.1火灾预防
4.1.1各单位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
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4.1.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1.4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4.1.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1.6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
4.1.7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许可。
4.1.8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1.9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1.10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4.1.1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1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2消防安全制度
4.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4.2.2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消防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4.3宣传与培训教育
4.3.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
4.3.1.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3.1.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3.1.3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3.1.4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3.1.5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4.3.2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
4.3.2.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3.2.2单位、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3.2.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3.2.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3.2.5公共聚集场所员工具备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4.3.3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4对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3.5各单位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4.3.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4消防设施
4.4.1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本单位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报送企业建设规划,同时应上报消防规划。
4.4.2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标准和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4.3各单位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安排消防费用。
4.4.4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房、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4.5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4.6做好冬季消防设施防冻保温工作。
4.4.7固定消防设施管理
4.4.7.1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严禁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4.4.7.2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4.4.7.3消防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4.4.8灭火器材管理
4.4.8.1灭火器材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和标识,设立消防器材棚(箱),不得随便挪用。
4.4.8.2灭火器材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齐全,保险装置、执行机构完好。
4.4.8.3在基层单位建立灭火器材登记台账,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5灭火救援
4.5.1任何员工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4.5.2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4.5.3各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
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4.5.3.1使用各种水源。
4.5.3.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4.5.3.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5.3.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4.5.3.5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4.5.4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抢险救援、火灾扑救等造成人员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5.5发生火灾的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5检查与考核
5.1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1.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5.1.2消防安全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5.1.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5.1.4单位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1.5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1.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5.1.7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5.1.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
5.2.1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2.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2.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2.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2.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5.2.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2.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5.2.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5.2.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5.2.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2.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3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5.4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5.4.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4.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5.4.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5.4.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4.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5.4.6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5.4.7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5.4.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4.9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隐患的。
5.4.10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5.5对查出的各类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制定安全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5.6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7各单位消防工作依据公司《HSE管理监督考核办法》考核管理。
5.8对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公司《事故管理细则》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9对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6术语
6.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6.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6.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6.4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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