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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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
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
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
除上述六类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它充电设施。
(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
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
(现场技术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充电设施综合验收)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再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装表供电。
(充电设施补贴申请)
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
(责任主体)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
权属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教育培训上岗)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日常运行管理)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
(应急处置措施)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安全监控系统)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
该系统必须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未接入市级安全监控平台的,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安全监管
(监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准入安全监管责任)
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责任制)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权属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例行安全检查)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安全监控平台)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保障和处置措施
(会商联络机制)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警示约谈机制)
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公众举报机制)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问题处置机制)
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的;
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3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条所列第一种情形未能如期整改完成的;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红色风险的;
在运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6个月的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
本条所列第二种情形停业整顿结束后未能完成整改的;
停业整顿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再次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相应的充电设施。
(四)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期间的充电设施,不得享受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费优惠政策;
对于责令关闭的充电设施,其运营企业自关闭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
附则
(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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