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DOC 44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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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依据文件21
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22
9.附录22
附录一、贷款种类与额度23
附录二、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25
附录三: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27
附录四: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28
附录五: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31
附录六:
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32
附录七:
AA级客户以信用方式办理授信业务有关规定33
附录八:
责任追究36
附录九:
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欺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37
附录十:
建行山东省分行体系文件修改单43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单号
修改人
生效日期
1.目的
本程序明确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流程及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业务质量,达到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发展目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辖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主要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程序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不属于贷款的产品,不执行本程序。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根据交易习惯有特定资金划转路径的产品,如基于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产品(保理、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信用证议付等),可不执行本程序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
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控制融资流向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3.定义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0:
2000、《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内控手册》(ICM-CCBSD)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质量手册》(QMM-CCBSD)的定义和缩写,本文件中需补充说明的定义和缩写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建设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2)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3)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4)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5)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7)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评价:
是指建设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必要性、经济效益、银行收益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的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决策性意见或建议的工作过程。
8)生产经营周期:
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商品,通过储备、加工、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
不相容职责
经办行
客户经理岗:
1)负责对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和服务。
2)对初审合格的客户进行调查评价,完成申报材料,并按权限申报。
3)负责签订合同与贷款发放工作。
4)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经理岗:
1)复核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督促、检查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工作。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
1)贷款发放前,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并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审批岗:
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
经营岗和审批岗不能相互兼任。
经办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信贷审批部门
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信贷经营部门
5)直接营销或指导协同经办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和服务。
6)组织材料,并按权限申报。
7)指导、监督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经理:
省分行信贷审批部门
省分行信贷经营部门
1)指导和协同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和服务。
2)指导、监督二级分行贷后管理工作。
5.政策
1)遵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信贷政策,具体见《政策手册》。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种类与额度的相关规定请参见附录一。
4)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相关规定参见附录二。
5)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建设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6)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相关规定参见附录三。
7)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参照附录八:
责任追究。
8)严格遵循反洗钱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反洗钱管理规定》(PFL7202)。
9)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应对照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欺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附录九)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避免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提高反欺诈风险防控水平,保证各项业务运营和资金安全。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本体系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五个阶段,包括:
受理与调查阶段、风险评价与审批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发放与支付阶段、贷款方法后管理阶段。
流程的主要风险是: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针对主要风险的关键控制环节是:
客户经理对材料进行验证;
信贷经理对材料再次验证;
发放与支付阶段。
本流程的输入为客户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流程的供方为客户;
流程的输出为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程的顾客为客户。
具体的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见下表。
阶段
流程描述
控制要点
6.1受理与调查阶段
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信贷业务手册、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以及本程序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用途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办机构应按照建设银行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以下内容开展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上述内容应全面体现在额度授信申报书、信贷业务申报书、担保评价报告等信贷申报材料中,调查人员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风险点1.1: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
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
风险级别: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控制措施:
业务经理对材料再次验证。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业务经理、风险经理。
风险点1.2:
客户不具有贷款资格。
操作风险。
高风险。
识别客户具有贷款资格。
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格进行审查;
业务经理对客户资格再次验证。
客户经理、业务经理、风险经理。
其他风险点及控制措施详见附录九《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欺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另附表描述
6.2调查评价阶段
一、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按照建设银行现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按照建设银行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并建立其资信记录。
二、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信贷经营部门应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方案(该方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额度共同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结合借款人风险限额、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二)确定各分项额度、额度使用条件、额度循环特征、是否承诺性额度、额度间调剂规则等;
(三)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
三、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按照附录四: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列出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并将总额度的确定过程(包括计算过程、系数调整理由、方法调整理由、不按附件公式计算的原因等)作为额度申报材料提交审批。
四、信贷经营部门应在符合授信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单笔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五、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方案及单笔贷款业务(不包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支用)均应经审批决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应按照建设银行现行审批管理规定及授权方案执行,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独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在该阶段形成申报材料,并按权限报送:
经办行权限内的,提交本级审批部门审批;
超出经办行权限但在二级分行权限内的,报二级分行审批部门审批;
超出二级分行权限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二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
二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材料,上报省行,省行权限内的,报省行审批部门审批;
总行权限的,报省行信贷经营部门;
省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材料,上报总行审批部门审批。
相关申报材料的格式与要求具体见《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程序》(PFX7203)6.2调查评价阶段流程描述部分。
AA级客户以信用方式办理授信业务有关规定见附录七:
AA级客户以信用方式办理授信业务有关规定。
各级审批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
具体操作见《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程序》(PFX7203)6.4审批阶段流程描述部分。
风险点2.1:
客户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发现。
操作风险。
识别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
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查询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逃废债务企业名单、联合制裁企业名单;
查询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客户信息,识别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
风险点2.2:
客户市场、生产、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隐患未发现。
确保充分、真实调查客户。
客户经理对客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客户的资料;
通过多渠道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收集所属行业信息,分析客户行业风险;
信贷经理对客户情况进行复查。
客户经理、客评审查人,客评审定人。
风险点2.3:
担保人(物)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不足。
确保合格、足额、有效的担保。
客户经理对担保人(物)资格和能力进行担保评价;
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审查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变现能力,确保符合抵/质押规定,保证金足额存入专户管理;
信贷经理对担保人(物)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复查。
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客评审查人,客评审定人、经营主责任人、信贷审批人、法律事务部审查人,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6.3合同签订阶段
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二、经办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五)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四、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建设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建设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六)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五、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归集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回款,保证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可靠,并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资金回笼账户原则上应在经办机构开立,且应尽量要求该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支付、回款与还款,或在建设银行“对公一户通”下开立活期分账户实现上述专门功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分别开立贷款发放账户、资金回笼账户。
六、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对资金回笼账户签约网银做出必要限制,并可根据需要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资金回笼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行业特点、贷款担保情况、贷种特点等因素确定,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内资金(月/季)平均存量;
(二)回笼资金的预计到位时间;
(三)借款人整体销售回款应进入账户的比例;
(四)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
(五)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需经建设银行同意;
(六)其它管理措施。
七、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建设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经办机构应按《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10〕156号)、《关于下发流动资金贷款类合同文本的通知》(建总发〔2010〕171号)、《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类合同文本使用与填写的指导意见》(建法〔2010〕19号)、《关于在贷款新规下正确使用和签署贷款合同的通知》(建总函〔2011〕56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九、中长期贷款合同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函〔2011〕563号)
风险点3.1:
贷款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者擅自变更审批条件。
确保在落实审批条件前提下发放贷款。
对于审批部门要求落实的贷款条件,要在发放贷款前逐条落实;
审批部门建议争取的条件,要努力争取实现。
对于无法落实的条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或申请复议,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变更后才能发放贷款。
部门经理要对贷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客户经理落实审批条件;
信贷经理核实审批条件的落实情况。
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风险经理、信贷经理。
风险点3.2:
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选择不正确,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手续不完善。
确保贷款发放前已经签订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法律部门进行法律性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在发放贷款前检查贷款合同是否齐全,要素填写与贷款指标单是否一致。
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风险经理、信贷经理。
6.4发放与支付阶段
一、经办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
二、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负债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支付给原债权人;
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负债或他行贷款的,应重新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并按照真实有效信贷需求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因素。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完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完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者部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部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建设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为A级(小企业为a+级)以下;
(二)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根据专项产品制度,需要直接付给受益人的贸易融资产品。
六、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体现在申报材料中。
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更严格的条件,并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结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法人账户透支,可全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受本阶段第五条限制。
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交易资料、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CLPM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借款人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对象、金额等信息与交易资料是否相符;
3.交易资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格式参考附录五: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并按以下要求办理支付:
1.采用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2.采用银行汇(本)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在票据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3.采用提入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在核对票面要素无误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同时进行登记;
在该支票提示付款时,先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五)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
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八、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用款计划(格式参考附录六:
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可不提供)、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用款计划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用款计划自主支付,信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事项经审核后方可允许借款人对外支付;
(六)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交实际用款清单,直至贷款支付完毕,汇总报告格式参考附录六:
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七)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比照借款人提交的实际用款清单,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必要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交易资料予以查验;
实际用款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八)借款人出现不按约定金额支付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不符合约定用途(范围)的对象等情形的,后续贷款应实行更严格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九、本阶段第七条、第八条所称交易资料,包括向借款人提供商品、劳务、资金的合同和/或发票等有效能够证明借款资金明确用途的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
十、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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